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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5
看到论坛关于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帖子比较火爆,基本都是站在男人角度说话的,不免有失偏颇!大多数男人都鄙视没房子就不嫁的女人,那么请你们站在女人的角度上考虑一下,要求老公有房,并不等于“拜金”!很多男人都太偏激了!!下面转来一篇评论,跟大家共享一下,希望大家都全面,公正的看待婚姻、夫妻关系,以及夫妻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原文如下:

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细化规定了婚前按揭买房等婚姻纠纷的判决依据,其中规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而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按照我国国情,结婚一般由男方买房(盖房),操办婚事,婚后女方到男方家落户,带孩子,操持家务。几千年来形成的传统文化,一代代延续下来。当然如今提倡男女平等,女人不应该只要求男人买房,女人也有买房的义务。但是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加上男人经济能力一般要强于女人,因此现如今还是以男方买房居多。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无疑保护了广大男人们的利益,限制了以物质利益为目的的拜金女,但却忽视了婚姻中弱者的利益。新“司法解释”貌视对结婚男女公平合理,但实际上这种表面公平合理的背后却隐藏着不公。对于众多由男方买房的女人,或者由于买不起房,不得不依靠男方买房的贫困女,她们的离婚权益得不到保障。这就好比要求男女背负同等重量的东西,男50斤,女也是50斤,看似平等,实际上没有考虑到男女的生理差别。

首先,结婚后由于女人要生孩子,要付出生儿育女的身体成本,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操持家务,势必会影响到她们的工作和事业,从而影响到她们的经济收入。一般离婚的时候她们的经济能力要低于男性,甚至相差甚远。如果再净身出户,她们的购房能力便远不及男性。造成女性经济能力低下购房能力差的原因,除了传统文化因素,更多是由于婚姻关系中她们对家庭的付出,离婚的时候她们本来应该得到补偿,但是新“司法解释”却让她们净身出户。这样将会造成众多女性离婚后生活贫困、无家可归或者寄人篱下的窘况。

其次,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降低了男人的离婚成本,让男人离婚时更加肆无忌惮,这样男人就更容易因为喜新厌旧而随意抛弃结发妻。反之,新“司法解释”增加了女人离婚时的顾虑。在男权社会中,女人在婚姻中本来就是弱者。男人更注重女人的外表,女人的青春有限,离婚后再婚相对困难,因此女人更惧怕离婚,如果再因为离婚后便无家可归,女人便更不敢轻言离婚。这样即便是感情破裂,女人也只能忍受屈辱。

再次,离婚的时候,未成年子女一般都是判给女方,女方带孩子的可能性更大,女方很可能就是带着孩子净身出户。这样对孩子的生活、教育、成长也是不利的。如果由于女方无房孩子判给了男方,她们连孩子的抚养权都丢失了,这样对于妇女和儿童更是不公平的。

综上所述,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没有考虑到女性的经济地位、女性在家庭中的付出,以及女性离婚后可能会陷入窘境,不仅不能保护婚姻中的弱者,反而让她们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这样对于家庭对于社会都不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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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15 16:29:23
其实个人觉得新婚姻法还是很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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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15 16:32:21
也可以说是为小三鼓动男人们离婚扫清了障碍。男人占便宜了?没看出来。女人吃亏了么?没看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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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15 20:36:00
我不同意楼主的看法。当然,让法律兼顾起道德的责任或有心无力,但保证公平是最底线,谁出资谁受益是比较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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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15 20:46:44
啥叫净身出户呀,夸大其词
双方共同财产还有别的吧?不可能只有一套房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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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15 20:48:41
其实我觉得应该要根据男方的资产和收入情况来给女方补偿,以保证女方正常生活为上限,避免离婚后男的富得流油女的穷困潦倒的境地。

但是,请不要忘记,女方生儿育女花费了大量精力是没错,但你们有没有想过这些奶粉钱都是谁赚的啊?一句话,分工不同,很多事情就没法比较。

应当借鉴一下国外的做法,保障好离婚后弱势一方的基本生活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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