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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 新商科论坛 四区(原工商管理论坛) 行业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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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6

近年来,物业公司与业主之前的矛盾不断增多,甚至成为新闻热点,在这些被关注的问题矛盾中,物业服务公司多被成为职责对象,其实,物业服务公司并非是制造引起矛盾的唯一因素。矛盾双方及监管部门都具有相应责任,解决问题也并非仅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就可化解。

一、    物业管理费问题

物业管理费是物业公司的主营收入,因物业费引起的矛盾是最为常见的,通常都是业主与物业公司在冒一点上无法达成共识,单项方面提高物业费,从而引起业主不满拒交物业费而产生矛盾物业费的定位是最为关键的,业主认为提高物业费不合理,无法与物业费与其服务画上等号,而物业公司认为企业收费较低。经济上不合算,并且上述内容的矛盾应该是说物业公司要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应该通过正常手续进行费用的测算及上调,讨论及公式,物业公司硬要清醒的认识到,在制定或变更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收费保准时,应充分尊重小区业主的消费能力和消费习惯的精神与小区业主平等协商,通过真诚的沟通、耐心说服来取得双方观点的一致

二、    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所有权的争议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飞速发展,高增建筑越来越多,小区的车位、车库严重不足,因此,针对停车位等的所有权归属就产生了很多纠纷。

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主人”是开发商还是全体业主,法律目前并无明确规定。如停车位的所有权问题,相关法规只是对停车位作了这样的规定,即“小区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本小区内的业主和使用人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给小区外的单位和个人;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共用设施和共用部位的权属问题并没提到;而《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权法》仅对“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所有权明确为业主共有,但对“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又缺乏明细明文规范。因此,在此类问题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业主和开发商、物业公司非常容易产生纠

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所有权争议说到底是一个法律问题,由此引发业主和物业公司的矛盾很难说是物业公司或业主哪一方的责任。关于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物权法》作出的仅是框架性的规定,对于处理涉及车位的一些具体纠纷比较难于操作。所以ZF有关部门出台操作性强的法规对小区附属设施所有权的获取、使用及利益分配予以明确规定,才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根本途径。比如可以明确规定住宅小区内的停车位计入公摊面积,这样停车位就归广大业主共有,有车业主享有停车位的使用权,暂时无车的业主可以对车位的收益享有共同受益权。

三、    拖欠物业费导致的矛盾

由于一些房屋及物业公司自身管理上的问题,加之物业公司没有合理妥善的解决问题能力,导致一些业主以此为理由拖欠物业费,首先,物业公司应该找到问题根本的所在,结合政策法规,妥善的解决问题,在一些关键问题上,物业公司往往没有决定权,但是,这不意味着事情就无法处理,协调、沟通是物业公司的义务,对业主问题回答耐心、讲求事实。房屋质量存在的问题大部分是与开发商是相关的,如何做好与开发商的沟通,以业主的利益为第一大问题,积极解决问题,是化解矛盾的关键所在。

四、    物业管理企业自身存在管理漏洞,导致问题激化,

物业公司是服务行业,对于业主的要求应该是有必应,现代化小区的居住群体大部分是年青一代人,随着时代飞速发展,信息化在我们身边无处不在,物业公司往往忽略了问题的根源,解决问题总是避重就轻,矛盾根本无法解决,导致矛盾深入激化,恶性循环,长此下去,业主与物业公司建立了一种对立的关系,其实,任何问题,首先,物业公司对业主提出的问题,或者发现的一些问题,要第一时间进行分析,有效的进行处理解决,当然需要配合的问题要积极和相关部门配合,长此下去,业主会认为物业公司是与业主站在一起的,是解决问题的态度,从而,矛盾就会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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