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therwang 发表于 2011-8-18 08:09 
那么我举三种情况,请分析一下三种情况分别该怎么处理:1、男方婚前首付购房,婚后仍由男方用本人收入还款 ...
首先不应该假设男人在婚前买房,新的解释在这方面是满公正的,至少法律层面上男女双方这次是平等的。
婚前付首付的是人成为产权人,离婚后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如果婚后房贷完全由产权人还款,离婚的时候房子当然归产权人,从新的解释字面上看,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是什么也没有的;如果婚后房贷完全由非产权人的另一方还款(我认为这种情况几乎不可能发生),房子还是产权人的,但是产权人要给非产权人一定的补偿;如果两者都偿还贷款,房子依然是产权人的,离婚时根据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产权人给非产权人补偿。当然在实际实行的时候,就补偿的数额双方要求可能会不同,但是这是法律执行时的问题,新的解释并没有什么问题。
其实你的问题有个疑点,应为“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利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婚后个人财产很少,一般都是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