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碳交易机制使用联合履约机制作为灵活机制,请问欧盟碳交易机制下的联合履约机制下的项目是否属于强制减排部门的项目?
因为项目投资国在项目获得信用后可以用来冲减自己的排放额,以实现自己的排放额在排放配额范围之内,而同时东道国又必须扣减自己的配额(aau),即交易的实质是东道国通过项目将自己的配额(aau)出售给投资国。
按照补偿交易的概念,补偿项目是发生在强制减排部门之外,既然是在强制减排部门之外,而且减排效果又是额外的,为什么又要扣减东道国的配额(aau)?
终于搞明白了。 不是强制减排部门的项目。
因为京都议定书下各国的配额总量是确定的,包括强制减排部门和非减排部门都受到总配额的限制。欧盟碳交易机制下的部门企业通过到其他国家投资JI项目获得的信用(eru)用于冲减自己的排放额(eea),(欧盟连接指令允许eru和eea可以直接转换)。欧盟的eea是通过将京都议定书下的aau转换而来的。为了避免重复计算(防止东道国将ji项目获得的减排额计为自己的减排额),必须将东道国卖给投资国的ji 信用转换为相当的AAU, 从其京都配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