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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26
  注意看最后红字部分。原文地址:http://legal.people.com.cn/GB/15516725.html

  备受关注的《深圳市心理卫生条例》昨日进入深圳市人大三审,并有望于下周获得通过。记者注意到,为全面防止“被精神病”,条例新增了“精神障碍患者对其诊断、治疗应当享有知情权,自主决定其治疗方案、治疗方法”等内容,并对医疗机构的治疗活动做了禁止性规定,如不得强迫劳动、惩罚、非法限制通讯、会见等。

  精神障碍患者可自主决定治疗方案

  为避免“被精神病”现象发生,条例此前已规定了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住院、出院,以及申请复核、鉴定的程序,进而引发外界高度关注。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荣生表示,此次条例新增“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将精神障碍患者享有的权利告知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并说明治疗方案、治疗方法、目的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实施精神障碍治疗措施应当取得患者本人的同意。患者不能或者部分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应当得到其监护人的同意”的规定。

  同时,条例还对医疗机构的治疗活动做了新的禁止性规定,即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治疗不得出现“使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非医疗目的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非诊断、治疗目的使用药物或者实施实验性临床医疗;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精神外科手术;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等五种行为。

  医生送非精神障碍者入院或被吊证

  “法律责任”也是此次条例修改最多的地方。记者注意到,心理咨询机构如出现“泄露来访者、精神障碍患者的个人隐私及可能据以辨认其身份的有关信息的;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使用药物与实施其他医疗行为”等任一情形的,都将处以1万元罚款,施行手术的,则撤销登记并处以3万元罚款。

  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如出现“使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的;非医疗目的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未经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安排精神障碍患者参与教学、科研活动或者试用新药、接受新的治疗方法或者实施实验性临床医疗”等行为之一的,也将处以3万元罚款。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精神外科手术的,处以5万元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串通,将非精神障碍人员送入医疗机构住院的,对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处以5万元罚款,并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心理卫生医疗机构未及时发现、纠正这一违法行为的,处以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这里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处理?而且这个处分也太轻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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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26 14:22:10
变相限制人身自由,应该量刑而不是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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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26 15:01:33
这年头  到处都是以“被”字开头的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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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26 16:45:21
如果医生不把他送进去了,医生就得进去了,咋整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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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26 17:14:14
为何到处“被”,那体现了百姓的无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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