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不同 发表于 2011-8-30 22:01 
以不同的生产方式,提供给人们相近似的产品与服务,是灰常常见的例子
譬如IPad、Xoom、乐Pad......
包副教授给出的这道看似简单的问题可以作为资本和劳动的价值生产关系的一个很好的例证。
原题如下:
张三拿着钝刀去砍柴,每天工作10小时,砍柴10担,
李四每天花两小时磨刀,8小时砍柴,但是效率提高50%,得柴12担,
这就是一个简单的“磨刀不误砍柴工”的道理。
如果有人声称:磨刀+砍柴=直接砍柴的劳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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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题目给出的条件,可以看出一个假定,即张三 和李四的劳动能力是相同的。只是劳动的时间在劳动形式的分配上有所不同。我们可以通过分析来揭示张三和李四之间的生产关系的差异。
1、张三的劳动生产率j1
j1=10/10=1 担/小时
显然张三的每担柴包含1小时的劳动量。
2、李四由于每天的劳动划分为磨刀和砍柴两个部分,因此,砍柴劳动的生产率j2要由磨刀和砍柴所化费的总劳动时间和总的砍柴量来决定:
j2 = 12/10 = 1.2 担/劳动小时
李四每担柴所包含的劳动量p
p = 10/12 = 0.8333 劳动小时/担
如果用直接劳动时间来计算劳动生产率,可以得到直接劳动生产率j'2
j'2 =12/8 = 1.5 担/劳动小时
从张三和李四的劳动生产率的比较来看,李四的直接劳动生产率比张三提高了50% ,但总劳动生产率比张三提高了20% 。
每担柴所包含的劳动量对张三和李四二者来是不同的。对张三来说,每担柴包含了他的1个小时的劳动。对李四来说,每担柴包含的劳动量却是0.8333劳动小时。
李四的2小时的磨刀劳动,一方面改变了柴刀的性能;另一方面以物化劳动的形式包含在柴刀中,可以认为是增加了柴刀的“资本”值。在产品柴的形式上,2小时的磨刀劳动由2.4担柴所代表,8小时砍柴劳动时间由9.6担柴代表。
话说到这里,包副教授最关心的问题,如果我没猜错的话,就是柴刀是不是创造了“价值”?或者说得更切确些,就是体现在柴刀上的2小时的物化劳动代表的“资本”是不是创造了“价值”?
我的回答是:没有!它只是改变了它的存在形式。原来它体现在柴刀上,后来它体现在产品柴上。在砍柴过程的起点和终点上,它的总量——2劳动小时—— 一点都没有发生变化。这一点,我们事情的当事人李四是知道得一清二楚的。他决对不会把因磨刀提高效率而多砍的2担柴看成是他的柴刀创造的成果(价值),而只会当成他磨刀的劳动创造的成果。
好啦!通过你的这个简单的模型基本上可以说明资本和劳动的价值生产关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