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 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 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 结合中小学校特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
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 特殊教育学校、 工读教育学校、
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
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 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
供给的关系,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国家、 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
关系。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合理编制学校预算, 严格预
算执行, 完整、 准确编制学校决算, 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依法筹集教
育经费, 努力节约支出;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加强经济核算, 实施绩效评
价,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资产管理, 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 防止
资产流失; 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 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 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
领导下, 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 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 集中记账, 分校核算” 的, 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 即在一定
区域内 , 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 中小
学校的会计核算, 学校设置报账员 , 在校长领导下, 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
统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
具体采取何种方式, 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中小学校财会人员 的任职条件、 工作职责、 工作权限、 专业技
术职务、 任免奖罚, 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八条 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 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 的财务活动,
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 在学校财务部
门统一管理下, 实行单独核算, 定期公开账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 标和计划编
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