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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03
导读:财政部财科研究所所长贾康在署名文章中分析认为,我国对于间接税的国库收入功能依赖过重。间接税到底比例几何?间接税依赖还适应不适应当前新形势?  据经济之声报道,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在署名文章中分析认为,我国对于间接税的国库收入功能依赖过重,抑制了居民消费。间接税到底比例几何?间接税依赖有何利弊?还适应不适应当前新形势?
  间接税这些天成为一个热词。要了解它,先从了解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区别开始。
  直接税的纳税人就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比如个人工资所得税;而间接税虽然不直接由消费者缴纳,但其含在商品和服务价格中,最终还是消费者承担。

间接税分三大类
  目前我国的间接税主要有三大类:分别是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以经营额为扣税依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艾华教授介绍说,增值税对商品和服务的增值部分征收,而消费税则是针对非生活必需品征收,例如汽车、化妆品等特殊消费品。
  艾华:销售货物增值税都是17%;消费税,不同的产品,税负不一样,甲类卷烟消费税是56%,化妆品的消费税率是30%,白酒是20%。
  间接税的第三大类是营业税,主要涉及提供劳务行业,像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转让无形资产等,共9个税目。
  艾华: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邮电通讯和文化体育,这四个税目都是3%;金融保险、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定产这4个税目是5%;还有一个税目是娱乐业,规定是5%到20%,具体税负由各省来确定。
  艾华介绍说,目前间接税最少的食品、衣物等生活必需品税率大概为18%左右,其中包括此前被称为“馒头税”的增值税、以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而类似化妆品和汽车等,除了要征收增值税,还要征收消费税。
  艾华:化妆品,征收30%的消费税,再加上17%的增值税,也有47%,47%再征收10%的城建税和教育附加,间接税就差不多50%;车子有17%的增值税,再加上就算10%左右的消费税,再加上购置税,至少有35%,买一辆小轿车花20万,有7万的税。
  我国对间接税依赖过重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在署名文章中分析说,我国目前税制和税收收入结构中,对于间接税的国库收入功能依赖过重。那么,我国间接税又是在哪些历史背景之下形成的呢?间接税又有什么利弊?
  贾康在署名文章中分析说,我国现行税制架构是以1994年税制改革为基础的。那时,我国财政收入与经济增长比例失衡,国家财政无法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在当时条件下,选择了易于实现收入的间接税为主体。
  艾华教授分析说:
  艾华:间接税以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不管企业盈利不盈利,都可以征到税款,有好的影响他能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但是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
  贾康也在反思:“彼时相对合理的税制是否还适应现今的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对间接税的倚重直接表现为低收入水平居民的实际税负过重,同时也抑制了居民消费。《人民日报》日前发表时评,建议考虑削减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间接税,并适当增加直接税的比重。
  艾华:我国经济发展目前也比较快,如果适当降低一点流转环节的税收负担,我认为是可以的。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认为,税制改革还需要通盘的考虑。
  刘尚希:考虑到经济的竞争力,企业的承受力,老百姓的承受力,同时考虑国家财政的需要,当前ZF要提供各种各样的公共服务。人口老龄化,社会保障的、医改的、教育的,这些都得要花钱,所以这得有均衡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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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3 21:25:30
中国对间接税依赖过重
我国目前税制和税收收入结构中,对于间接税的国库收入功能依赖过重。

  现行税制架构是以1994年税制改革为基础的,当时改革的目的十分清楚,总的原则是要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起统一、公平、简化的税收制度,创造满足市场主体发展需要的税收环境;同时,十分重视税收的组织收入功能。那时,我国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仅为11%左右,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为28%左右,财政收入与经济增长比例失衡,国家财政特别是中央财政十分紧张,财力上无法满足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对于ZF正常履职的管理要求。

  因此,1994年税制改革从导向上看,确实十分看重税收的组织收入功能,并在当时征管条件等因素的限制下,在税制设计中选择了易于实现收入的间接税为主体,突出增值税、营业税的重要地位。事实证明,改革之后,在税制改革促进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同时,我国税收收入很快就开始了增长之旅。

  问题在于,彼时相对合理的税制是否还适应现今的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在以一定的税收总规模(其中涉及ZF公共责任的界定和管理成本等问题)为前提的情况下,税收收入对于间接税过于倚重的弊端在我国已开始显现,它既引起国民收入分配领域ZF占比的较快增长趋势,还导致收入使用环节对居民消费的抑制,即社会上低收入水平成员的实际税负过重问题。

  所以应指明,间接税比重过高而直接税比重偏低,关系到中国社会成员的税负和“痛苦指数”是高还是低的问题。如把ZF所有的财力合在一起与国际上的情况做大致同口径的对比,我国目前为30%略高,尚得不出宏观税负(ZF收入/GDP)过高的结论,但我认为,强调“区别看待”的认识分析是有道理的,即认为由于中国现在间接税比重很高(老百姓所说的“馒头税”,就是消费品里以间接税形式所含的税负),税制带有“累退”性质。

  因此,越是低收入阶层,实际的税收痛苦程度越高,因为低收入阶层的恩格尔系数高,他在个人或家庭收入100%的盘子里,可能有80%甚至更高的比重要用于基本消费品的支出,而不得不承受这里面所含的间接税负担。与之相反,高收入阶层消费上的恩格尔系数低得多,花销中购买的更多是发展资料和享受资料,实际的税收负担“痛苦程度”就要低很多。这种分析触及了当下中国“税收痛苦指数”问题的实质。

  除此一弊之外,还有其二弊,就是直接税比重过低,与市场经济的国际经验相比,还会带来我国宏观调控机制的弱点。人们都很看重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所谓“自动稳定器”功能。比如,从美国调控模式来看,最明显的自动稳定器就是联邦ZF手里占整个收入盘子40%以上的个人所得税。因为有超额累进的税率设计,在经济高涨时,美国的个税机制会自动地使很多社会成员的税负往上跳到更高的边际税率上,产生给经济降温的收缩作用;而在经济萧条的时候,则自动落档,落到较低的边际税率上,产生鼓励投资与消费、给经济升温的作用。这就成为一个很好的反周期的宏观经济运行自动稳定器。

  然而,中国现在于此方面基本上无从谈起———我们现在超额累进税率的调节还只是在工薪这个很窄范围里,对于其他的个人所得,只是比例税率,所以自动稳定器功能是非常弱的。

  而且,由于种种制约因素,在这次个人所得税的“小配套”改革之后,我国直接税的比重不升反降:个税原覆盖了约28%的工薪收入者,收缩为7.5%左右的覆盖面,个税年总收入约下降1200亿元以上。

  此外,我国又没有什么其他可称道的直接税:企业所得税税负已没有什么提升空间,以后在总体稳定之中,还需对小企业和企业创新活动更为优惠;财产税的制度建设刚刚以上海、重庆的房产税改革来做局部试点;至于遗产和赠与税,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尚看不到启动其制度建设的可能。但现实生活迫切需要适当提高居民收入比重及遏制“两极分化”等等,客观地要求中国在经济社会转轨和现代化进程中,必须过直接税制度建设这一关。这将是一种无可回避的历史考验。

  总之,在大的改革方向上,我们没有其他选择,需要积极考虑推进房地产税的改革,并实施个人所得税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进一步改革。其效应,会包括增加中国直接税的比重,优化中国社会“抽肥补瘦”的再分配机制,也将降低国人总体的“税收痛苦指数”。▲(作者是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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