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人民银行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各种金融机构、国家财政、国外银行等。它不以盈利为目的,不经营普通银行的业务,属于政府机构的组成部分。因此,中国人民银行一般不与企业单位和个人发生直接信用往来关系。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设置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直接领导下的部级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组织机构是按行政区划设置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有理事会,是全国金融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是作为人民银行总行的派出机构,在其所辖范围内履行中央银行有关职责,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稽核金融机构。
二、四大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
(一)四大国有银行的性质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是以办理国内金融业务为主,同时办理国际业务的国家专业银行。覆盖中国广大城乡区域,业务规模大,涉及面广。经过股份制改革,除中国农业银行外其余三家现均已成功实现在国内和香港两地上市,成为股份制上市银行。国有银行和其他专业银行的基本职能是:
1.根据金融业务基本规章制度,制定具体业务办理的制度、流程。
2.按照国家政策和国家计划,决定对企业的贷款。
3.在规定范围内实行利率浮动。
4.负责本系统的资金调度。
5.实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6.按照国家规定对开户单位实行现金管理和工资基金监督。
7.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管理企业流动资金。
8.按照规定拥有和支配利润留成资金。
9.经国务院或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从事有关国际金融业务活动。
四大国有银行在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稽核。
(二)四大国有银行的系统组织机构
四大国有银行总行均设在北京,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组成一个全国统一的专一银行系统。四大国有银行的分支机构有经营自主权,具有法人资格。
四大国有银行的分支机构按如下原则设置: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行,归总行管辖。
2.计划单列市设分行,赋予其相当于省一级的业务管理权限,仍归省、自治区分行管辖。
3.各省辖市,地区设立分支行,地区中心支行,归省、自治区分行管辖。
4.各地辖市、县、镇设支行。
三、一般股份制商业银行
(一)一般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性质
一般股份制商业银行,规模以及城乡的覆盖面较四大国有银行要小,现主要布点于一些中心城市和沿海发达城市,如民生银行、招商银行等。
(二)一般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系统组织结构
1.一般在国内主要省会和直辖市以及经济发达城市设有一级分行,如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光大银行上海分行等直属总行。
2.在部分城市设二级分行,如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属相关一级分行管辖。
3.分行下设支行和中心营业部,作为主要的服务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