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是指人类活动产生的二氧化碳(CO2)等温室气体释放到大气中的过程。通过划分排放源的范围以避免重复计算的思想,由世界资源研究所在关于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的指南中首次提出。城市碳排放核算边界界定借鉴该思想,可分为3大范围
一、数据介绍数据名称:各省碳排放数据
数据年份:1990-2022年
数据范围:31个省份
数据说明:总碳排放=范围1排放+范围2排放+范围3排放
二、数据指标
年份 | 行政区划代码 |
地区 | 所属地域 |
长江经济带 | 总碳排放_万吨二氧化碳 |
范围1排放 | 范围2排放 |
范围3排放 | 交通和建筑排放 |
工业生产过程排放 | 农林业和土地利用变化排放 |
废弃物处理排放 | 外购电力排放 |
供热和制冷排放 | |
三、参考文献丛建辉,刘学敏,赵雪如.城市碳排放核算的边界界定及其测度方法[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24(04):19-26.
中国各省的碳排放数据,采用最新的范围1、范围2和范围3核算,具体标准如下:
1. 范围1是指各省辖区内的所有直接排放,主要包括交通和建筑、工业生产过程、农林业与土地利用变化、废弃物处理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2. 范围2是指发生在各省辖区外的与能源有关的间接排放,主要包括为满足本省消费而外购的电力、供热和/或制冷等产生的排放。
3. 范围3指由本省内部活动引起,产生于本省辖区之外,但不包括于范围2的其他间接排放,包括各省从辖区外购买的所有物品在生产、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理环节的温室气体排放。
总的碳排放=范围1排放+范围2排放+范围3排放
其中,范围1排放=交通和建筑的排放+工业生产过程的排放+农林业与土地利用变化的排放+废弃物处理活动的排放,范围2排放=外购电力排放+供热制冷排放
碳排放的单位是万吨二氧化碳。
数据来源主要是各级统计年鉴、相关统计资料等。其中,能源部分分能源品种分部门的能源消费数据来源于《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以及各级统计年鉴:工业过程和产品使用数据从《中国工业统计年鉴》以及各级统计年鉴获取:农业、林业和其他土地利用活动数据从《中国农业统计年鉴》《中国畜牧业年鉴》《中国林业和草原统计年鉴》以及各级统计年鉴获取废弃物处理的数据通过《中国环境统计年鉴》以及各级统计年鉴获取:外购电力、供热和制冷数据源于《中国城市统计年鉴》、《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以及各级统计年鉴。排放因子以官方公布的相关数据为准,具体包括《省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指南(试行)》、各级ZF发布的碳排放清单指南,若有缺省数据通过IPCC排放因子数据库进行补充。
参考文献:丛建辉,刘学敏,赵雪如.城市碳排放核算的边界界定及其测度方法[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24(04):1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