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报告(2013)》(学习笔记)-109
4.内部控制缺陷披露不充分、不适当。一是上市公司主动披露内部控制缺陷意 愿不强,内控缺陷披露的充分性存疑。从披露的内控评价报告看,仅有少数上市公司在其内控评价报告中披露了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其中部分事项已 被证监会立案稽查或采取了行政处罚措施,且相关情况引起市场和媒体的较高关注,存在外部监管或市场环境压力倒逼披露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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