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规范固定
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与核算,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和《江西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办法》,特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涉及固定资产的购置、保险、改良、验收、保管、领用、
调拨、遗失或损坏的处理、处置、盘点和权属证件的管理工作,均适用
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集团公司是
指集团公司总部、所属项目部和分公司;所属子公司是指纳入集团合并
报表管理的各子公司和其他独立法人单位。
第二章 固定资产范围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
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
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
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
固定资产。
第五条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固定资产包括直接生产用固定资
产和非直接生产用固定资产。直接生产用固定资产指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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