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
甲方(托修、托保方):
乙方(承修、承保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
东省消防条例》,结合具体情况,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维修保养建筑名称:
二、维修保养范围:乙方负责下列建筑消防设施中的第 项建筑消防
设施的维修保养。
1.建筑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设施;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消防给水设施;
4.消火栓系统;5.消防水炮系统;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气体灭火系统;8.水
喷雾自动灭火系统;9.泡沫灭火系统;10.防烟、排烟设施;11.消防电气和通讯
设施;12.消防电梯;13.干粉灭火设施;14.移动式灭火器材;15.其他设施。(详
见建筑消防设施名录)
三、维修保养期限:自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
时 止。维修保养期限届满前 日内,双方如愿意延长维修保养期,
应重新签订合同。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认真遵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
理归口部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建立建筑消防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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