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集团公司
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统一的资金管理体制,强化资金收支监管,加速资金
周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促进集团整体管理水平和管理效果的提升,根据
《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企
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银行存款和应收票据。
本办法所称银行存款,是指在银行帐户内的人民币存款。
本办法所称银行帐户,是指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专管账户和一
般存款帐户(含资金归集账户和非归集账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及所有二级以下单位。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 集团公司设立资金结算中心(简称“结算中心”
,下同),承办
集团公司集中资金的具体收支结算和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指导所属单位
资金集中管理工作。结算中心是集团公司财务部门的内设机构,在财务部门
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结算中心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出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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