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青岛市机动车买卖合同
买受人(甲方):
出卖人(乙方):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使 用 说 明
1、 此合同文本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新、旧)机动车买卖交易。
2、 出卖人(乙方)对其出售的(新、旧)机动车应具有所有权;或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新、旧)机动车经营资格,
且具有(新、旧)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授权销售(新、旧)机动车委托
书》,才能与买受人签订此合同。
3、 合同中手写体与印刷体有异议或冲突时,以手写体为准;此合同
与补充协议有异议或冲突时,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对本合同中的条
款进行了变更,但含义不清、指代不明的,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4、 此合同应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办理车辆过户或转
籍手续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5、 本合同应使用钢笔或黑色炭笔填写。
6、 本合同不得翻印。
买受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证照种类: 号码: 电话:
代理人: 身份证号: 电话:
出卖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证照种类: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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