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报告(2014)》(学习笔记)-66
实务中,计量合并对价公允价值是一个难点,以业绩承诺为例,部分上市公司以合同约定的额外支付的金额认定为公允价值,或者将合同约定的取得对价返还的权利的公允价值认定为零,即认为目标公司能够达到业绩承诺的概率为100%,这可能会导致目标公司未能达到承诺业绩时,确认较大收益。相关的披露也未说明业绩承诺期的预测风险、货币的时间价值和支付方的信用风险等因素对或有合并对价的影响,由此产生的或有对价收益或损失可能导致信息使用者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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