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职业资格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2006年11月试点鉴定及培训安排的通知
经劳动和社会
保证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批准,2006年第三次高级人力资源
治理师试验性鉴定
时刻为2006年11月26日。试点工作由企业人力资源
治理师项目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中国劳动学会企业人力资源
治理与开发专业委员会负责试点培训,劳动和社会
保证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鉴定,成绩合格者,颁发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高级人力资源
治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 1、取得人力资源
治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高级人力资源
治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
〔结〕业证书者。
2、具有博士学位
〔含同等学历
〕,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高级人力资源
治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
〔结〕业证书者。
3、具有硕士学位
〔含同等学历
〕,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经高级人力资源
治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
〔结〕业证书者。
4、具有学士学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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