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报告(2015)》(学习笔记)-14
年报分析发现,不同公司针对委托经营情况下是否存在控制的判断所考虑的因素不同,对相同或相似因素所产生影响的判断也存在差异,导致不同公司将委托经营标的纳入合并范围的口径不一致。此外,上市公司还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相关要求充分披露对委托受托经营情况下是否存在控制的判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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