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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19

遗产税是财产税的一种。财产税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控功能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财产税比较符合税收的有支付能力原则。财产为私人的拥有程度,它直接意味着拥有者的经济实力的大小,也直接反映出有产者的纳税能力的高低。对财产的课税有助于削弱社会财富分布的不公平状态。其次,财产税的税负比较难以转嫁。西方古典税收理论曾经认为土地是税收唯一的最后税源,实际上就指出了财产课税的难以转嫁性。同时,财产在使用上不与他人发生经济关系,也难以转嫁。

遗产税的征收对于防止社会财富过于集中、缓解个人收入分配不公、补充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分配调节的不足具有积极的意义。由于遗产税的趋势特点不明显,原有实行此类税收的国家因其对财政收入的贡献很小,其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废除了此类税种(比如课上提到的香港)。

但对于中国,则不然。改革开放二十几年来,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不同阶层间的收入差距日益扩大。国家统计局调查显示,全国拥有百万或百万以上资产的家庭已逾1000万户以上,贫富悬殊差距的不断拉大将必然影响社会的安定。遗产税的缺位,不利于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因此,对于急于解决国内因经济增长而带来的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的中国来说,引入该税种是绝佳的选择。

对比于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生前的收入所得征收的一种税,遗产税则是对个人死后累积的财产所征收的一种税,因而是个人所得税的补充。遗产税是对财富的转移环节征收的税种。通过对财产的赠与和财产的继承者征税,调节由于作为收入的存量的财富转移而造成的收入分配不平衡的状况。"遗产税与赠予税是消除财富过度集中的一项策略,遗产税与赠予税对缓和分配不公财产分配不公),补充个人所得税的不足具有重大意义。"西方国家所谓"富不过三代"与遗产税调节的结果是有关的。英国王妃戴安娜去世时的遗产为 2000万英镑,其被征收的遗产税额达 800万英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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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19 15:40:00

关于中国是否开征遗产税的思考

因此,在我国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将是大势所趋(我国曾把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写入党的"十五大"公报),但这一税种的开征却迟迟难以实现,这中间确实存在一系列需解决的问题。首先是财产所有权的确认,其次是财产价值的确认,再者是财产的范围和内容的界定。不解决这些问题在现阶段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是难以实施的。

首先,我国银行存款制度欠严密,税务部门无法确定个人财产的确切拥有量。

第二,在以现金为主要的交易方式下,税务部门无法得知个人财产的流动状况。

第三,我国公安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未建立有关信息的传递制度,纳税人的情况难以及时传达到税务部门。

第四,我国公民的自我纳税意识还比较薄弱。"

但是从建立我国个人收入分配税收调控体系的要求看,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是完善我国税制的必然趋势。尽快解决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首先应当着手建立开设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基础工作,如建立财产登记制度、设立个人财产价值评估中介机构,确定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税收制度和征收方式,为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奠定基础。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任何事情没有开始就永远不会有结果。尽快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应当成为新一轮税制改革中的一项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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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6-7 15:34:00

中国人几千年的观念都是要将大笔遗产留给后代,这种观念怎么能一时半会改变~

遗产税是可以缩小贫富差距,但是不能过多依赖~与其为了缩小贫富差距而使富人数目减少,还不如努力把穷人的收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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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7 11:17:48
各有侧重,这两者没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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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7 15:24:06
遗产税开征必须有财产申报制度作为基础,否则都是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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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7 17:26:14
想法是好的,只是现实技术操作层面有很多制约。
像轰轰烈烈的物业税,近来也归于沉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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