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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9

《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报告(2015)》(学习笔记)-23

同理,对比较期间财务报表追溯调整的口径应为合并前后受最终控制方控制的部分,不应包括从外部(独立第三方)取得的部分。年报分析中发现,对于上市公司从其集团公司取得子公司控制权并同时向第三方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的交易,在对比较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时,部分公司未正确理解运用上述原则,而是按企业合并后合并方持有的被合并方的股权总比例(包括从外部取得的部分)对比较期间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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