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报告(2014)》(学习笔记)-72
年报分析中发现,部分上市公司现金流量表列报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金额远低于利润表中“营业收入”的金额,同时,增加的资产金额远大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或“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为了有利于报表使用者更全面地了解现金流量的整体情况,上市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定,在现金流量表附注的不涉及现金收支交易部分,披露公司销售商品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金额。但是,绝大部分存在上述情形的公司并未在现金流量表的附注中对此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