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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2-16
据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报道,吴敬琏最近就如何消除贫富差距提出建议,指出应向职工划转国有资产以缩小贫富差距。引用文章(*)如下:
  *吴敬琏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出,向职工划转国有资产以缩小贫富差距,消弭社会矛盾,同时对股市的批评在他过去的上基础上又升一级。
  *向职工划转国有资产
  *收入不平等、贫富差距过大,是目前我国社会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现在的问题是,在新的一年里,怎样使政府缩小贫富差距的努力更富有成效?
  *吴敬琏认为,一件眼前能够做、也完全应该做的事情,是划拨部分国有资产来偿还国家对国有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隐性负债。这件事情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实现。2001年再次提出,但是阴差阳错,“划转”演化成完全不同的另一件事情———“减持”。而“减持”由于违反了程序公正的原则也不可能进行下去,于是偿还政府对职工的隐性负债问题也束之高阁了。
  *吴敬琏认为,向职工划转国有资产,不仅可以缩小贫富差距,消弭社会矛盾。而且有助于解决国有企业国家股一股独大的问题,改善我国大企业的所有制结构。

  然而,吴敬琏的这个建议万万不可取。其原因在于,吴敬琏在这里忽略了一个基本的原则,那就是,国有企业不是职工所有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在过去的国企改革中和股市发展中,许多国有企业被职工一分了之,国有资产变成了个人资产,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这个现象在去年的郎咸平风波中已经得到社会注目,但是问题并没有解决而是暂时停滞,尤其是中小企业一卖了之的处理方法仍然被采用着。中小国企一卖了之,本身就是对国企职工的一种不负责任的措施。在没有出卖之前,国企职工以低工资换取政府的保障,而出卖变成私企之后,私企企业主不肩负对职工的社会保障义务。因此,就形成了吴敬琏所说的“国家对国有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隐性负债”,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应该是在出售之时就将国家对企业职工的这种隐形负债打入成本和价格之中,不能让购买者像某些MBO做法一样任意将国有资产恶意贬值后鲸吞。
  更重要的是,国有企业就是全民所有企业,其资产为全民所有而不是企业职工所有。这里的全民显然应该包含着所有公民在内。国有企业如何改革是一个关乎全民的事情,而不仅仅是关乎国企职工生计的事情。国企要对国家负责、对全民负责而不是只对企业职工负责。
  在我国,公民中的大多数是农民。农民为何向往城市?农民为何会放弃土地成为被张维英之流所嫌弃的农民工?道理很简单:由职工为主的市民阶层的生活水平要好于而且稳于农民的农村生活,这在当今我国大部分地区依然是一个事实。要说贫富差距问题,中国农民的贫苦与新生权贵阶层的差距更加巨大,谁来解决这个差距?消弭这个鸿沟?要知道,中国农民也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不是说给农民听听以欺骗他们的。
    中国农民的不平等政治经济地位已经被本届政府高度重视,但是还远远不够。国家财政的转移支付只有很少部分用于农民,而主要用在了市民身上。近二十年来的政府投资也主要用在了城市的基础建设和扩张上面,而较少地用于农村的基本设施建设。因此,在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里,城市和农村的差距就全国评价水平来说是越拉越大而不是缩小了。
  国有企业资产划转给职工,不仅仅于理不通,而其也无法实现扶贫帮困的目的。一个市值1300亿元的企业不算小了吧?即便是全部作价出售,13亿人口平分每人也就区区100元,每个职工拿着区区100元能够脱贫吗?能够消除贫富差距吗?假如不是按照全民平分,就等于企业职工无端占有了全民财富,凭什么?岂不是网间流传的“共产主义变成了共‘厂’主义”?哪一点可以体现国企的全民所有性质?如果要消除“一股独大”,面向全社会实行配发(而不是现在许多换汤不换药挂羊头卖狗肉的假股份)就行了,为何只面向企业职工?
  而且,这样一划转,生产性资本变为消费资本,资本的增殖能力将会丧失。最终导致国家失去了对经济的宏观控制能力和国企是主要税源的作用。哲学上有一个整体和部分的关系问题,讲的是整体具有部分所不具备的功能。整体的性质不是部分的性质的机械相加。这就是说,整体有其存在的意义和理由。大划小,有些我们需要的功能就会消失。国有资产划转的建议完全不符合政府“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路线。
  有一句名言叫做:我们的最大教训就是不记取历史的教训。吴敬琏的这个建议是我联想到古代中国隋唐时期的“均田制”。均田制在实行三百年后而废弛,主要的原因还是土地还授无法实行。也就是说,国有可授土地枯竭。从上述资料可以看出,国有闲置土地均分之后,并没有完全达到原来的意愿,依然没有制止土地向大地主手中集中,最后,国家资产变成了大地主的私产,从而国家的税收也没有了保障。
  原本当时的国家防卫依靠的是一种“府兵制”,即国民平时耕种,战时充军作战保家卫国。均田制之后,府兵制被破坏,后逐渐演变为“募兵制”,但府兵制的兵和将没有固定的隶属关系,而募兵制是以大地主为统领招募兵源,兵和将之间逐渐具有了固定的隶属关系,最后导致军阀出现。
  均田制尽管最终废止,但在历史上是以详细配套的措施推行的,前期起到一定的预期效果。而且其一开始就是以土地还官为基础的。而吴敬琏作为国师,一个“国资划转”出口,既缺乏学界详细全面的论证,也没有可操作性措施配套出笼,未免太过轻率了。如果按照吴敬琏的这个建议实施,将是又一个国有资产流失的口子被打开,此口一开,将比MBO还要厉害,各个国企的职工会要求效仿,最终导致的是所有的国有企业无一幸免、国有资产丧失殆尽。而且这个流失的过程,是一个永远无法“还官”的不可逆过程。同时又是一个对中国农民极不公平的掠夺过程(过去,国有资产对农民来说是一个望梅止渴的梅子,现在连这个可以望而止渴的梅子都要消失了)。从这一点,瓜分国企的做法,也不符合代表大多数人利益的执政党思想。

附【均田制】(资料)
  [历史背景]  从北魏太和九年(485)政府颁布均田令开始实施,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隋到唐建中元年(780)废弛,前后约三百年。均田制的内容北魏颁布的均田令由其前期在代北实行的计口授田制度演变而来,是当时北方人口大量迁徙和死亡,土地荒芜,劳动力与土地分离,所有权和占有权十分混乱这一特殊情况下的产物。
  [主要内容]十五岁以上男夫受露田四十亩桑田二十亩,妇人受露田二十亩。露田加倍或两倍授给,以备休耕,是为“倍田”。身死或年逾七十者将露田还官。桑田为世业田,不须还官,但要在三年内种上规定的桑、榆、枣树。不宜种桑的地方,则男夫给麻田十亩(相当于桑田),妇人给麻田五亩。家内原有的桑田,所有权不变,但要用来充抵应受倍田份额。达到应受额的,不准再受;超过应受额部分,可以出卖;不足应受额部分,可以买足。贵族官僚地主可以通过奴婢、耕牛受田,另外获得土地。奴婢受田额与良民同。耕牛每头受露田三十亩,一户限四头。凡是只有老小癃残者的户,户主按男夫应受额的半数授给民田还受,每年正月进行一次。在土地不足之处,有满十五岁成丁应受田而无田可受时,以其家桑田充数;又不足,则从其家内受田口已受额中匀减出若干亩给新受田者。地足之处,居民不准无故迁徙;地不足之处,可以向空荒处迁徙,但不许从赋役重处迁往轻处。土地多的地方,居民可以随力所及借用国有荒地耕种。园宅田,良民每三口给一亩,奴婢五口给一亩。因犯罪流徙或户绝无人守业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但首先授其近亲。地方守宰按官职高低授给职分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各六顷,不许买卖,离职时移交于接任官。
  [配套政策]  均田制与赋役制密切联系。均田令公布后,北魏又制定了新的租调制。均田农户除丁男负担征戍、杂役外,一夫一妇出帛或出布一匹(四丈),粟二石。十五岁以上未婚男女四人,从事耕织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头,其租调都分别相当于一夫一妇的数量。上内容,各朝有过若干变动。北周主要是取消倍田之名,应受额改为一夫一妇一百四十亩,单丁一百亩;受田年龄改为十八岁成丁受田,六十五岁年老退田。赋役负担改为一夫一妇纳调绢一匹绵八两(或布一匹麻十斤),租粟五斛,单丁减半。十八至五十九岁丁男一年服役三十日。
  北齐河清三年(564)重新颁布均田令,规定邺城三十里内土地全部作为公田,按等差授给洛阳刚迁来的(原来从代京迁洛阳的所谓“代迁户”)鲜卑贵族官僚和羽林、虎贲;三十里以外,一百里以内土地按等差授给汉族官僚和兵士。一百里以外和各州为一般地区,应受田额与受田、退田年龄大致与北周同。奴婢受人数按官品限制在三百至六十人之间。赋役负担,一夫一妇之调与北周同,租为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奴婢则为良民之半。隋代开皇二年(582)令,丁男、中男的永业、露田受田额与北齐同。补充内容中突出的一点是官人永业田与品级相适应,自诸王以下至都督,最多授给一百顷,最少四十亩。此外,内外官按品级高下授给职分田(职田),最多五顷,最少一顷。内外官署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赋役负担以一夫一妇为一床,纳租粟三石,调绢一匹(第二年减为二丈),绵三两。单丁及奴婢、部曲、客女按半床纳租调。丁男每年服役三十日(第二年减为二十日)。隋炀帝杨广即位,免除妇人和奴婢、部曲的租调,大概也同时废除了他们受田的制度。
  [政策变革]  在隋代基础上,明确取消了奴婢、妇人及耕牛受田,土地买卖限制放宽,内容更为详备。综合武德七年(624)令、开元七年(719)令、开元二十五年令等记载,主要内容为: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见丁中),各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老男、笃疾、废疾各给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丁男和十八岁以上中男以外的人作户主的,则受永业田二十亩,口田三十亩。民户原有的永业田,在不变动所有权的前提下,计算在已受田内,充抵应受的永业、口分额。有封爵的贵族和五品以上职事官、散官,可以依照品级请受永业田五顷至一百顷。勋官可以依照勋级请受勋田六十亩至三十顷。道士受口分田三十亩,女冠受口分田二十亩。僧尼受田与道士、女冠同。官户(指官府所属的一种贱口)受田按百姓口分之半请受。工商业者在宽乡地区,可以请受永业、口分田,其数量为百姓之半。受田悉足的叫宽乡,不足的叫狭乡。狭乡的口分田减半授给。狭乡的人不准许在宽乡遥受田亩。五品以上官人永业田和勋田只能在宽乡授给,但准许在狭乡买荫赐田充。六品以下可在本乡取还公田充。永业田皆传子孙,不再收还。口分田身死后入官,另行授受,但首先照顾本户应受田者。庶民有身死家贫无以供葬以及犯罪流徙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碾碓的,并准许出卖口分田。在职官依照内外官品和职务性质的不同,有八十亩至十二顷的职分田,以其地租充作俸禄的顷的公廨田,以其地租充作办公费用。均田农户法定的赋役负担,大致与隋的“租庸调”相同。
  [施行与作用]  均田令,一方面通过奴婢耕牛受田(隋以前)或依照官品授永业田(隋以后)等方式,保障贵族官僚地主利益,但限制他们占田过限。一方面又规定授田时先贫后富,以及限制民户出卖应受份额的土地,以期农民也能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其目的是建立一套限额授受的土地制度,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缓和被统治者的反抗,使劳动力与土地结合,以利于政府对农民的控制,以及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保证政府赋役来源。
  在长期战乱,存在大量无主土地、荒田的地区,农民所受土地较多,如北魏及唐初的山东地区。但各个地区之间不平衡,北魏到唐的均田令都有宽乡、狭乡之分。唐贞观时,关中的灵口就是狭乡地区,一丁受田只有三十亩。有的地区还不到三十亩。在相对和平时期,缺乏无主土地,农户受田则很少。如隋初狭乡一丁只有二十亩,没有丁男的户,土地更少。从文献记载和敦煌、吐鲁番发现的手实、计帐、户籍以及给田、授田、欠田等均田授受的簿籍看,均田令无疑是施行了的。直到开元时期,西州仍在进行土地还授,尽管还授的田亩数很少。
  均田制的实施,和与之相联系的新的租调量较前有所减轻以及实行三长制,有利于依附农民摆脱豪强大族控制,转变为国家编户,使政府控制的自耕小农这一阶层的人数大大增多,保证了赋役来源,从而增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均田制是在鲜卑拓跋部由游牧、畜牧经济向农业经济转变,鲜卑及其他少数族与汉族融合的过程中产生的,它的实施加速了上述转变过程。隋朝所以能够统一南北以及唐王朝的强大,均田制的实施是一个重要原因。
  [史学界看法]  主要有两种说法:①均田制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但此说对均田制是否包括社会上早已存在的私有土地理解不同。一部分学者认为,原有的私有土地已包括在均田制内。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私有土地存在于均田制之外,与均田制同时并存。②均田制具有两重性,既包括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又包括土地私有制。北魏实施均田制时,中国北方一方面存在着大量无主土地和荒地,按照传统,属国家所有;一方面存在着以宗主为代表的巨大的地主势力和早已根深蒂固的土地私有制。实施均田制并没有改变私有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均田制的两重性,正是客观存在着的两种不同性质的土地所有制在法令上的反映。实施均田令,不仅把国有土地按桑田、露田名目请受登记,原有的私地在不变动所有权前提下,也按均田令规定进行了登记,充抵应受额。这一原则贯彻于北魏至唐的均田令中,始终未变。均田制范围的露田(正田、口分田)、职分田、公廨田等,属国家所有。原有的私田、园宅地、桑田(麻田、世业田、永业田)、官人永业田、勋田、赐田等,属私人所有。这两种封建所有制性质不同的土地,并存于均田制范围内,互相影响,互相转化,占支配地位的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
  [均田制的废止]  虽然包括私有土地,但能用来授受的土地只是无主土地和荒地,数量有限。因而均田农民受田,开始就普遍达不到应受额。口分田虽然规定年老、身死入官,但实际上能还官的很少。随着人口的增多和贵族官僚地主合法、非法地把大量公田据为己有,能够还授的土地就越来越少。均田令虽然限制土地买卖、占田过限,但均田农民土地不足,经济力量脆弱,赋役负担沉重,稍遇天灾人祸,就被迫出卖土地,破产逃亡。地主兼并土地是必然要发生的。正因为如此,均田制在北魏实施以后不久即被破坏。经过北魏末年的战乱,无主土地和荒地增多。继起的东西魏、北齐、北周、隋,施行之后又破坏。隋末农民起义后,人口大减,土地荒芜,新建立起来的唐王朝重新推行均田令,成效显著。唐高宗以后,均田制又逐渐被破坏随着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国有土地通过各种方式不断转化为私有土地。到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土地还授实际上已不能实行。德宗建中元年实行两税法后,均田制终于废弛。(资料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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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16 19:18:00

这也许就是中国采取渐进式改革所造成的最大的问题吧,解决国有资产问题付出的成本将成为改革成本(中国制度变迁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判断改革成功与否,现在为时尚早。摸着石头过河,那块大石头才刚刚露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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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16 19:49:00
我之所以悲观,就是中国没有几个真正做学问的知识分子,吴大师也是少一个更好的人物。把国有资产都分掉在苏联解体和东欧变色后都实践过了嘛。连我这个不搞经济学的人都知道。我还没出过国呢。不知道他平时在读什么书。不要说出售或分配公平与否,也让农民自生自灭吧,问题是今后怎么办?大多数人的经商和做工肯定是不会成功的,能够养活一家就不错了,作坊能救中国吗?国家今后看着国民成批饿死吗?厉大师说美国有出售人民币的现象,以此证明中国富裕了,我手上还有索马里的货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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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16 19:55:00
隐性负债难以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偿还,否则谁来弥补几千亿元的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如果学者天真到要靠道义来表白合法性,那么就是学界的悲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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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16 22:09:00

对楼上的观点的后半部分有点疑问.

你是否认为经济学就象物理化学那样,是纯粹的科学?如果经济学属于社会科学,那么是否存在可以完全脱离价值判断的经济学?道义难道对经济学不应该有任何影响吗?或者说,某种经济理论不能反映某种价值观念(不是经济学意义的价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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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16 22:47:00

钱发给谁?

一个人自己的经济状况可分为:好、中、差,他的子女的经济状况为好、中、差、未成年;假定认为国企员工以前工资低就要补偿,有可能补给了富翁的老爸老妈;假定一个残疾人或孤儿要救助,他的父母不是国企的,他就不该得到帮助吗?

糟糕的是,国家现在连最需要照顾的人还没有照顾好(北京、上海的低保才300多元,义务教育在农村还没有完全实现),国企职工中日子还过得去的人们啊,看看这个现实,就不要指望什么补偿了。

易宪容好像说过中国的中产阶级难以壮大,同意。退一步讲,就算补了钱,健康的市场经济环境就建立起来了吗?经济平稳发展的条件就可靠了吗?换汤不换药、从古传到今的官僚习气,没有为我们创造出牛顿和爱因斯坦般的天才,也没有为企业家营造出很好的创新动力。贫富差距的产生机制没有变,指望一次性的补偿,能有多大效果?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2-16 22:59:2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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