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发文字号】川高法民一(2015)3号
【生效日期】2015年3月16日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
1.哪些情形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投标而未招投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包人超越资质登记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2.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何认定?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审理期间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了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且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认定为有效。
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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