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市海裕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代理合同
托付方:乐陵市海裕汽车零部件制造
〔以下简称甲方
〕代理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爱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
,依照双方共赢互惠互利的原
那么,经双方协
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制定本合同书的全部之条款,
就乙方代理甲方
〝海裕〞牌汽车空气滤清器
、空调滤清器
、机油滤清器
、燃油滤清器及系列产品的有关
方法和条件达成以下内容
:一、代理产品
代理产品分为两部分:
1.1、〝海裕〞牌:〔〕产品。1.2一
汽配套产品
〝一汽备品
〞中的83种系列产品
。二、代理区域
2.1省市〔地区〕:三、代理期限
3.1甲方授权乙方从
年_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四、首次进货量、最低销售量和代理资格信用保证金
4.1、乙方首次进货量为
元,在代理期限内
〝海裕〞汽车滤清器系列产品的月最低销售量为
元,年最低销售量为
元。4.2、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个月内完成
年本合同期内的最低销售量的30%,否
那么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在该地区的代理资格
并有权进展新的代理商。
4.3、乙方为取得代理资格需在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将代理资格信用保证金
元汇入甲方账号,逾期视为
舍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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