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天津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复习答疑(五)
【问题1】共同危险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
【回复】1.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存在相似性,两者在审判实践中极易导致混淆。一方面,两者的责任基础相同,都是侵权行为具有过错,存在共同过失。另一方面,行为人所实行的行为具有共同的危险,从结果言,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但是,综合两者概念,我们还是看出,共同危险与共同加害还是存在区别的,
两者的重要区别在于:
(1)是否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在共同加害下,大多数情况需要意思联络,而在共同危险的情况下,是必须不具故意思联络
; (2)行为人是否拟定。在共同加害下,各侵权行为是是拟定、明确的,而在共同危险情况下,只是数人实行了危险行为,而真正的行为人是不拟定的
; (3)因果关系是否明晰。从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关系看,各个危险行为人的行为只是也许导致了损害后果,其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是法律推定的,而在共同加害情况下,因果关系是拟定的。
2.这里均应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行侵权行为,导致别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行危及别人人身 ...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