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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6

前几天看 经济学方法论

上面提出一个很诱人的问题,从经济学个人理性化的角度分析在法律条件约束下的离婚的可能性。

如果离婚使丈夫的所得大与妻子的所失,那么在任何法律制度下离婚都是可行的。因为丈夫可以用自己的

所得补偿妻子的所失。相反如果妻子的所失远远大与丈夫的所得,那么在任何法律制度下离婚都是不可行的,

因为妻子可以补偿丈夫继续维系现有的婚姻状态。

这个似乎是家庭经济学里个人理性化的问题,还有点牵扯到福利经济学。

我想问的是:离婚到底应该怎么用经济学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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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6 21:30:00
按照"经济人"的假设,我们做出选择都是为了使自己获得最大福利,这是西方经济学的基本假设.然而,在离婚中,我们更多考虑的是双方以及子女的福利,并且所谓的"丈夫可以用自己的所得补偿妻子的所失"一般是不存在的.通常,如果双方离婚,彼此都能获得更大的福利,那么离婚是可行的.当然了,子女的福利一般都会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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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6 21:40:00

对楼主的观点,我有个小小的疑问啊...

为什么一定要用丈夫或者是夫妻一方的得或者失来与另一方的失或者得呢?

照楼主的观点,如果丈夫在离婚中的得大于妻子的失就可以认为离婚是可行的,但是同时如果丈夫在离婚中的得小于他自己的失呢,他还会不会愿意签署离婚协议呢,或者说这种情况下的离婚还可行吗?

楼主的观点并没有错,我提出这样的疑问只是想从一个均衡的角度来看待这个离婚问题.也许有一种状态是均衡的,理论上是可以找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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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7 00:18:00

长期合约,第1期的利用外部市场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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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7 08:33:00

在没有给足具体条件(信息)时,这类问题都只是些伪问题(虽然不断有人提出此类问题)。

经济学的“套套逻辑”很简单:当事人双方都认为离婚比不离婚更好,离婚对于双方来说是Pareto改善。——这显然是废话,但总有人想让别人讲出废话,或想告诉别人废话。

具体有哪些改善,恐怕只有当事人自己知道了。“信口开河”的“经济学家”如何比当事人更清楚自己的具体情况?(如果执着的经济学家们为了弄清楚这个问题,而纠缠于当事人,这是不是有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嫌疑?经济学家们可能获得真实信息吗?)

托尔斯泰说过:“幸福都是一样的,不幸却有各自的不幸”。经济学要想给出具体的答案(显得不是那么废话),就要知道具体的信息。

人们常说“旁观者清,当局者迷”,而经济学则是以“当局者清,旁观者未必清”为基础的。

如果凡事都主张按“经济学家”的做法去做,“经济学家”总比当事人更清楚自身的情况,总能做出更好的选择,这无异于另一种“计划经济”。

“越俎代庖”式的“经济学家”本身就违反了自己的原则。

(仅就事论事,绝无针对个人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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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7 10:10:00
离婚是婚姻的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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