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的定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以人为本”已成为共识。实现“以人为本”的重要前提就是要尊重个人价值,因此,对个人价值的正确估值定价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各人禀赋、知识结构等都各不相同,个体价值差别迥异,如果不能对个人进行正确定价,势必造成诸多矛盾。长期以来,“官本位”思维左右了对人的定价。社会习惯认为谁的官大,个人价值就大,待遇就应该高,这其实并不合理,实际上违背了我党“执政为民”的原则,扭曲了人的定价机制,甚至形成了买官卖官的市场。
又例如,随着经济转轨,过去国有企业职工享受的福利逐步取消,走向市场化,许多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不能落实。他们提出了“我们年轻时把自己都贡献给了国家,为什么退休了却得不到国家应有的补偿”之类的问题——他们认为自己没有得到公平、正确的定价。
对此,笔者曾提出关于“革命贡献”的期权方案,即设计出包含战争年代、计划经济时期各种贡献在内的一揽子贡献贴现方案,并将其以期权形式与国家年GDP增加值、财政收入增加值等指标挂钩,对1980年前参加工作的人进行每年一定比例行权,以解决养老、医疗问题。与之相关的,还有国有企业下岗工人、复转军人、知识青年等。没有大体合理的定价,这些人的“自我定价”与“国家定价”的标准差异过大,就可能转化为社会稳定问题。
另一个例子是,农民工进城,得到的工资待遇很低,基本没有福利。这难道真是因为劳动力过剩吗?其实,在很大程度上,这是由于农民工的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分离,不能获得相应的政治权利,他们的价值被打了折扣,因此,才会出现拖欠民工工资、没有基本保险、超时加班等定价过低的现象。这就需要我们有一种定价方法,评价他们真实的价值,给予他们应有的补偿。
对人的定价既然有这么重要的现实意义,那么该怎样来给人定价呢?参考金融学形形色色的定价方法,笔者初步概括了八种定价方法。当然,实际数量肯定比这还要多。
第一种定价方法建立在新古典分析框架下,是以个人的终生收入为基础,考虑通货膨胀、经济增长等因素,进行贴现计算,作为人的价格。这种方法算是最初级的做法。
第二种方法与之相似,以个人的终生消费为基础,考虑诸多因素后,进行贴现计算定价。
第三种方法是“自我定价法”。个人知道做一项高危险任务面临生命危险的概率,但在一定的酬劳下还要去做,这一酬劳可以视为个人的“自我定价”。“自我定价法”不能说完全没有合理性,毕竟个体对自己的估值定价是最重要的。这和一些地方私人煤矿主给予矿工一定酬劳后,要求矿工签订“生死契”的做法比较相似。
第四种是“买卖法”定价,主要是指资本主义早期黑奴买卖的做法及现代社会中非法买卖人口的案例。
第五种是“救助费用定价法”。比如要救助一个患疑难绝症的病人,如果救助费用为100万元,病人和他的家人愿意治疗,那么采取类似竞拍报价的方法,“200万、300万……”向上提高救助费用。在费用高到一定程度时,病人和家属可能会决定放弃治疗,这一临界点可以视做这一病人的个人价格。
第六种办法是人质救赎的定价。很多时候,绑匪提出的赎金数额实际上是建立在对人质价格的判断上;是否同意支付赎金,同样需要建立在对人质价格正确评估的基础上。双方达成的赎金数额,则可视为人质的价格。
第七种可称为“保险定价法”。保险公司在制定寿险、空难补偿金时,都需要对客户进行正确定价。但令人疑惑的是,各国定价差别很大。例如,2003年利比亚同意赔偿1989年泛美航空公司空难受害者每人1000万美元,对1988年法航空难受害者的补偿金却只有每人100万美元。而2004年我国的一起空难事件中,航空公司坚持赔偿金额为人民币14万元,引发了国内空难赔偿标准的大讨论。
第八种定价方式较少争议,演员、运动员的签约和“转会”费,是目前关于此类人(特别是在市场发育更为充分的足球、篮球项目)最好的市场定价机制。
已有的研究对人的定价问题进行了开创性工作。当然,由于人本身有非理性,再加上信息不对称,价格因时因地都可能变化等等因素,对人定价无疑是最复杂的事情;而且,这还涉及社会伦理问题。但无论如何,对人的定价问题至关重要。相信人的定价机制会成为金融学下一个探索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