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版块 我的主页
论坛 经济学论坛 三区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4306 5
2006-11-29
<P ><FONT face=黑体 color=#f70938 size=4>要论证垄断这个命题还有很多要讲,这里将一个主要原因贴出,望大家讨论。<FONT face=楷体_GB2312>另,本帖将在其它地方也发,望班竹理解,毕竟这是挑战主经核心的,我的确想听听多方面意见。曹国奇肯请!!!</FONT></FONT></P>
<P ><FONT size=4></FONT> </P>
<P ><FONT size=4>如果供求规律(或需求定律)的调节作用是有限的,那么竞争机制就一定不能使系统正好最优,最多是次优。我们总是认为供和求的数量相等就算供求平衡了,这是错误的。我们对供求关系的认识是非常不足的。供求关系中包含有四大关系:</FONT></P>
<P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 size=4> <o:p></o:p></FONT></FONT></P>
<P ><FONT size=4>(一)供求竞争关系。供求竞争关系是指供求双方的竞争力度关系。只有交易双方的竞争力度相等时实际价格才正好趋于均衡价格,否则不是。竞争力度由两个方面决定,一是形态的方面,一是规模的方面。在形态方面,主要是考虑参与的个体数量,个体数量多的一方竞争力度大——即竞争激烈些,反之竞争平和些;在规模上主要考虑买卖双方的实力,如财力、政治地位等,实力大的一方竞争激烈程度小,实力小的一方竞争激烈程度大。显然,个人和小企业等用户是没有资格与移动、联通、微软、武钢等大型卖家谈价格的,他们的实力太小,在交易中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FONT></P>
<P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 size=4> <o:p></o:p></FONT></FONT></P>
<P ><FONT size=4>在这种关系中,如果双方的竞争力度相等,则价格会正好向平均价格趋动;如果一方的竞争力度大,另一方的竞争的力度小,那么价格就会向有利于竞争的力度小的一方发展。比如平均价格为<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0</FONT>,在前者实际交换价格就会向<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0</FONT>趋动,但是在后者实际交换价格就会向高于<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0</FONT>的一个价格趋动(假设卖方竞争力度小),从而对卖方有利。当卖方(厂家)个体的数量少,买方个体的数量多,则结果是交易价格高于平均价格。这导致很多不均衡,如在资本家与工人间,由于工人的数量太多,竞争力度要大得多,所以工人的工资总是趋于偏低,最终消费不足,出现马克思说相对生产过剩。像张五常这样的一些经济学家总是反对最低工资制度,认为那是对自由市场的干预,这是由于他们没有看到主流理论本身的缺陷所致。再如甲部门的买卖双方竞争力度差比乙部门大(都是厂家的竞争力度小),那么,虽然两部门的利润都高于平均利润,但是甲部门的利润率将比乙部门更高,这样一来,这两部门间将出现不均衡。农业是卖方的竞争力度大(买方是收购所),所以粮价总是不利于农民;医疗、教育、电力、自来水等都是买方的竞争力度大,价格对买方不利。我国学者总是说我国的医疗、教育、电力、自来水等价格奇高是政府垄断的结果,这不完全正确。在没有另一个强大机制(如政府、道德、信仰)的抑制下,完全自由市场中的医疗、教育、电力、自来水等价格同样会奇高。过细分析一下美国这方面的市场就会有这个结论。在当今我国政府不是美国政府,他们总是膀大款,很少为弱者说话,没有尽到平衡系统的职责。但是这不表明政府干预经济就一定不好。政府是可以做好事也可以做坏事的,关键是他怎么做。如果因为裁判做的不好而说不要裁判,那是愚蠢的。</FONT></P>
<P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 size=4> <o:p></o:p></FONT></FONT></P>
<P ><FONT size=4>弱国无外交,认为小牛和大牛有同等的角斗实力,那是科斯同志别有用心的虚构。周其人和张五常没有看到这一点,所以总是将产权理论推向产权主义。没有强大而健全的干预市场的机制——政治和法律,自由的竞争市场一定会天下大乱。是政治和法律这个机制使得小牛和大牛有同等的角斗实力的。政治和法律要做得更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理论将问题说清楚,如果我们总是像现在这样不去修善理论本身,而是有问题就指责政府,学生和实际会越来越厌恶经济学的。</FONT></P>
<P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 size=4> <o:p></o:p></FONT></FONT></P>
<P ><FONT size=4>一个极端例子我们得注意。通常认为卖方数量太少的行业就是垄断行业,这可能不正确,因为此时如果卖方也只有一两家,那么就不是垄断了。许多科研企业就是这样的,其成果是独一无二,但是买方也是独一无二的,此时如果买方的财力和地位也很强大,且特别自私,那么科研企业将血本无归。科研企业经常血本无归还在于另一失衡,那就是买方的实力太小,买不起。可见垄断利润是以竞争力度失衡又不太失衡为前提的,竞争力度太失衡时垄断利润很可能是负的。所以对垄断的定义应从竞争力度是否均衡这个角度来定义,一旦我们这么做了,那我们就可以对垄断进行量化描述,如一级垄断、二级垄断、三级垄断。或者我们也可以这么划分:卖方垄断和买方垄断。卖方垄断是经典所说的垄断,而买方垄断则是经典完全没看见的。农品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就是典型的买方垄断,是卖商品的个体多,买商品的个体少,所以价格对卖方不利。我们在分析我国农业问题是就很少考虑这一点,从而不能从经济学原理上说明要补农。多数像林毅夫这样的成名经济学家一直反对补农,反对最低工资不是他们的错,是经典理论的确有严重的缺陷。</FONT></P>
<P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 size=4> <o:p></o:p></FONT></FONT></P>
<P ><FONT size=4>(二)供求数量关系。这是经典理论讲透了的一种关系,这里就不舞大斧了。</FONT></P>
<P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 size=4> <o:p></o:p></FONT></FONT></P>
<P ><FONT size=4>(三)供求反应关系。供求反应关系是指供求双方对市场变化的反应速度关系。在这个关系中,如果双方的反应速度相等,则价格正好向平均价格趋动;如果一方反应慢,一方反应快,那么反应慢的一方就较被动,反应快的一方就较主动,于是价格向有利于反应快的一方发展。比如手机、电脑就是卖方反应快,所以其价格偏高。房产也是卖方反应慢,仅就这个关系而言房价应该是偏低的。我国现在的房价偏高主要是由于非正常竞争手段的使用和卖方垄断造成的。农民对市场的反应是很慢的,再加上是买方垄断,所以价格总是对他们不利。</FONT></P>
<P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 size=4> <o:p></o:p></FONT></FONT></P>
<P ><FONT size=4>(四)供求时间关系。供求时间关系是指供求双方进入市场的时间关系。在这个关系中,如果双方进入市场的时间同步,则价格正好向平均价格趋动;如果双方进入市场的时间不同步,价格向对谁有利的方向发展将取决于很多因素。例如鲜花,其上市的季节往往与消费的季节不同步,此时价格很可能对双方都不利,而有利的是储存鲜花的中间环节。当卖的时节不是消费的时节时,对生产方而言始终不是一件愉快的事。农产品总是面对这种不愉快。</FONT></P>
<P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 size=4> <o:p></o:p></FONT></FONT></P>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全部回复
2006-11-29 10:08:00

首先,应该明确一下,你所说的垄断的“超额利润”指的是什么?是相对什么而言的?如果是相对完全竞争而言的话,那么可以说,面对同样的市场(需求),(卖方)垄断一定会带来比完全竞争更多的利润。

很欣喜地看到,你注意到了“买方势力”的存在,但是,你对买方势力的认识和研究还是不够系统和全面的。而刚好,我的导师是这一领域的资深人士,我也就稍微研究有了一点研究。简单说几句。

买方势力的定义。虽然买方势力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但是,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获得广泛认同的关于买方势力的定义。我倾向于用定义垄断势力 的方法来定义买方势力。具体地,可以把买方势力定义为“购买者有能力把价格控制在供应商的正常卖出价格之下,而获得更多利益”,或者更一般地表述为“购买者有能力获得比供应商正常交易条款更优惠的交易条款”。

两种不同类型的买方势力。如果供应商处于完全竞争环境下,那么供应商的正常卖出价格就是竞争价格。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势力就是买方垄断势力。另一方面,如果上游市场是由少数几个具有垄断势力的供应商主导的,那么正常卖出价格是在竞争价格之上。而这种情况下的买方势力可以被称为“买方抵销势力”或简称为“抵销势力”。

应该注意到,“买方势力”通常不是最终消费者所拥有的。从总体上来说,买方垄断势力会引起效率损失。存在买方垄断势力时,可能的最好局面是供应商和零售商间能够利用有效率的合同从而避免福利净损失的出现。但即就是这样,买方垄断势力也不会给最终消费者带来任何利益。另一方面,买方抵销势力更可能使消费者受益。买方抵销势力是否能改善经济效率取决于具体情况。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06-11-29 19:25:00

本帖是“平均化规律、竞争机制与均衡”一文中的一个段落(https://bbs.pinggu.org/thread-121523-1-1.html&page=1),在于进一步说明竞争机制不能导致系统均衡。这段分析是在我在《价格论》一书中论证价格差规律时进行的,虽然它对揭示该规律的意义不大,但是可以封市场主义的嘴,以免他们用“市场的竞争下系统会均衡,从而没有价格差”进行无味的反驳。

我的兴趣在于构建基础经济理论的说明方式,所以对买方垄断这些概念并不关注,所以我对它们的说明不多。

经典理论没有明确定义超额利润、垄断等概念,我也只是提出了一个合理化建议。在我的说明体系下,我认为应定义利润高于或低于平均利润的为超额利润较合适。这就是我文中建议用“一级垄断、二级垄断……”来描述的原因。我认为我文中说的“竞争力度均衡”是我们定义垄断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则我们不能描述买卖双方都是一个人的情况,他们是垄断还是不是垄断?

我不赞同用经典定义垄断的方法来定义买方势力。就我理解,买方势力就是指买方竞争力,它是多大没有学术意义,就是说孤独的这个概念没有用处,因为竞争是双方的共同的事,单独一方不存在“竞争力”之说。所以我文中建议用“竞争力度”来描述。“竞争力度”是在买卖双方间比较后才有的概念,它能直接描述买卖双方在竞争中的势态。所谓垄断者不过是在交易中处于有利势态。

看看“买方势力就是买方垄断势力”,这是典型的逻辑混乱。本来你目的是用买方势力来描述垄断与否,但是你现在却用垄断来描述买方势力了,这种结果是你仍然不能定义垄断。买方垄断势力和买方抵销势力在属种关系上不能兼容就是这种逻辑混乱的结果。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1-29 19:34:48编辑过]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06-11-30 01:49:00
以下是引用ccggqq在2006-11-29 19:25:00的发言:

看看“买方势力就是买方垄断势力”,这是典型的逻辑混乱。本来你目的是用买方势力来描述垄断与否,但是你现在却用垄断来描述买方势力了,这种结果是你仍然不能定义垄断。买方垄断势力和买方抵销势力在属种关系上不能兼容就是这种逻辑混乱的结果。


请你先读懂我所说的东西,再做评论。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06-12-2 22:15:00

买方势力定义为“购买者有能力把价格控制在供应商的正常卖出价格之下,而获得更多利益”,或者更一般地表述为“购买者有能力获得比供应商正常交易条款更优惠的交易条款”。

===============

不是没看到你的定义,前帖只是想从逻辑学角度谈谈有关问题。你这定义是以事物的结果定义事物本身,这种定义方式是有条件的,那就是你能确定(不是假设)事物只有唯一结果,且的确没有其它更好的定义方式。你如何肯定买方势力一定会获得超额利润呢?你是如何肯定获得超额利润的厂家一定是垄断者呢?你不能!假如人家思想红,垄断了就不获得超额利润呢?

你这种定义方式与马克思有什么区别?马克思就是先定义一些劳动不创造价值,然后说他们是剥削者。过细想想——确切说去了解一下形而上学和逻辑学。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06-12-2 22:32:00

两种不同类型的买方势力。如果供应商处于完全竞争环境下,那么供应商的正常卖出价格就是竞争价格。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势力就是买方垄断势力。另一方面,如果上游市场是由少数几个具有垄断势力的供应商主导的,那么正常卖出价格是在竞争价格之上。而这种情况下的买方势力可以被称为“买方抵销势力”或简称为“抵销势力”。

============

一、通常垄断者是要获得垄断利益的,如果“如果供应商处于完全竞争环境下,那么供应商的正常卖出价格就是竞争价格。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势力就是买方垄断势力。”为真,那么经典对垄断的理解要改写了,否则我不知买方垄断势力是何物。

二、如果“正常卖出价格是在竞争价格之上”为真,那么正常卖出价格就是不正常价格了。再,难道有超额利润的价格就不是竞争价格,而是人家强迫你卖(买)的价格?难道有负超额利润的价格就不是竞争价格,而是人家强迫你卖(买)的价格?

三、在“买方抵销势力”中,依语义“抵消”是一定“反抵消”相对应的,但是你的陈述中似乎是这样:“买方抵销势力”的对立面是““买方势力””,可是“买方势力”获得的是正常利益,而“买方抵销势力”获得的是高于正常利益的非正常利益,这不对约。请问获得的是低于正常利益的非正常利益是什么势力?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2-3 16:05:23编辑过]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相关推荐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说点什么

分享

扫码加好友,拉您进群
各岗位、行业、专业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