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该明确一下,你所说的垄断的“超额利润”指的是什么?是相对什么而言的?如果是相对完全竞争而言的话,那么可以说,面对同样的市场(需求),(卖方)垄断一定会带来比完全竞争更多的利润。
很欣喜地看到,你注意到了“买方势力”的存在,但是,你对买方势力的认识和研究还是不够系统和全面的。而刚好,我的导师是这一领域的资深人士,我也就稍微研究有了一点研究。简单说几句。
买方势力的定义。虽然买方势力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但是,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获得广泛认同的关于买方势力的定义。我倾向于用定义垄断势力 的方法来定义买方势力。具体地,可以把买方势力定义为“购买者有能力把价格控制在供应商的正常卖出价格之下,而获得更多利益”,或者更一般地表述为“购买者有能力获得比供应商正常交易条款更优惠的交易条款”。
两种不同类型的买方势力。如果供应商处于完全竞争环境下,那么供应商的正常卖出价格就是竞争价格。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势力就是买方垄断势力。另一方面,如果上游市场是由少数几个具有垄断势力的供应商主导的,那么正常卖出价格是在竞争价格之上。而这种情况下的买方势力可以被称为“买方抵销势力”或简称为“抵销势力”。
应该注意到,“买方势力”通常不是最终消费者所拥有的。从总体上来说,买方垄断势力会引起效率损失。存在买方垄断势力时,可能的最好局面是供应商和零售商间能够利用有效率的合同从而避免福利净损失的出现。但即就是这样,买方垄断势力也不会给最终消费者带来任何利益。另一方面,买方抵销势力更可能使消费者受益。买方抵销势力是否能改善经济效率取决于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