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污染权的制定问题。一般的污染权的主体是企业,企业有大小之别,主体如何区分;标地物有污水、废气、废物,各种不同的污染如何按一定比例等价?各主体的产量有别,如何界定一个初始的产量标准?怎样控制社会总的污染权利?
其次,污染权的制定是要有比较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支持的,没有比较完善的技术设施,怎能制定和控制?这就给污染权设定了技术上的约束。
其三,利润转移问题,而不是治理环境污染问题。比如污染轻的企业利润率比较高,那么它就会购置一些污染权,以提高利润。而同时,污染比较重的企业可能因为出售污染权而能获得更高利润,而放弃一些生产的权利,而不是治理污染。这样利润就在不同污染企业中进行了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