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羽降尘 发表于 2011-11-1 14:07 
我想这个角度否定不太合适 马克思明显把劳动效率视为外生因素 类似技术 这样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假设其不变 隐 ...
“我想角度应该是劳动效率外生的假设 在什么历史背景下有其合理的一面 又面对什么样的不合理现实”......
睿智。
马克思在分析价值量的相对变动的情况时,是将构成劳动生产力(即社会生产力)的六大因素给排除在外了(即抽象掉了),仅保留了人类的一般劳动的耗费(量),而这六大因素(即生产要素)中就有“劳动效率”。
但是,正如fujo11网友所述,有时(注:马克思并不经常这样做),马克思往往又将其中的一些因素,“悄悄地”放了回来。比如:马克思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定义,其中就有“在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生产者以平均的劳动强度和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制造某一使用价值所耗费的劳动时间”。什么是“平均的劳动强度和平均的劳动熟练程”?这些不都是“社会的劳动效率”的具体内容吗?若个别商品生产者的劳动效率与社会的劳动效率恰好相等,我们是不是就此可以推断,该个别的商品生产者的具体劳动时间,也就恰好等于社会的必要劳动时间呢?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到底能不能从人的“生产关系”领域,扩展到人的“劳动生产力”领域(注:马克思本人确是做过一些有益的尝试,但受其所处的时代的、历史的、客观局限性的影响,马克思他本人无力完成。),能不能涉及诸生产要素的贡献(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常讲:培育社会需求、新兴劳动部门的出现、消费者主导市场价格、全球经济、国际分工格局、科技创新、文化创意、品牌设计、行业标准的话语权、资本密集型产业、高附加值行业,等等,认为其中就孕育着价值的增值及其新价值的发现.....。)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