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是太简单还是太难?没有人能说出财产和财富的定义和区别.假如我们对这些经常使用的词的定义都不很清楚那么还如何来讨论由这些词语所引出的经济学的理论呢?
让我们来看看我们的先人是如何来定义这些词语的:
(一) 对财富的讨论
“古典经济学的完成者李嘉图和萨伊围绕斯密的财富定义发生争执,各执二元论之一端。萨伊硬说斯密认为,财富只“由物体或物质的价值构成而不是由物体物质本身构成”,并断言“财富和……价值成正比例”[11]。他虽坚持了斯密的社会财富定义,却不同意斯密的劳动价值论。”
“李嘉图针对萨伊,不仅引证了斯密的物质财富的定义,而且坚持了劳动价值论。他说:随着生产力提高,“一百万人在一种社会情况下所能生产的‘必需品、享乐品和娱乐品’等财富可以比另一种社会情况下大两倍和三倍,但他们却不能因此而使价值有任何增加”[12]。在这里,李嘉图根据劳动价值论,指出了萨伊的所谓财富与价值成正比例观点的错误。自斯密后,关于财富定义的争论很广泛。例如关于财富是否是劳动产品。”
“马尔萨斯的定义是:所谓财富,是“需要一部分人类劳作来取得或生产的必需、有用或令人喜爱的物质对象”[13]。麦克库洛赫对此反驳道:那空气和太阳呢?”
“马克思对前人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批判地继承,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科学的财富理论。他将财富理解为社会财富,并将社会财富归结为劳动产品。”
传统意义上的财富,大都是物质的,指商品、资源和金融资产。托夫勒给出的定义是:它指任何财产,或是共有或是独有,并具有经济学家们所谓的“用途”,它给我们提供了某种形式的安乐,还可以用于和其他形式的能够提供安乐的财富来交换——这显然与贯穿了二千多年西方经济学思想史的“幸福”、“价值”、“功利”、“效用”在遥相呼应.
(二)对财产的讨论
“在英美法系,财产的概念也许还没到象海神普洛透斯的脸那样变幻无常的地步,但至少它也象苏州园林的构造一样,具有移步换景的效果,它在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意义。格雷在文中也是在财产(property)和财产权(property rights)这两个意义上使用财产一词,实际上这与英美法对财产的理解有关,作为一名英美法的学者,格雷不可能脱离英美法这个语境来讨论问题。英国的《牛津法律大辞典》对“property”这个词条是这样解释的,“严格地讲,这个术语用来指财产所有权,法律规范规定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情形便是如此。此外,这个术语也被人们更经常地在转换了的意义上使用,这时它是指所有权的客体,即指所有物,例如,在‘财产市场’和‘一件称心如意的财产’这样的词语中,财产这个术语就是指所有权的客体。“
相比较,英美语言里对词的定义较为严谨,概念能反映出本质的东西。所以他们在经济学中的发展也较为快,这和他们比较重视每一个词语的定义有很大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