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君实业公司前身是1999年成立的成都市利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利君实业公司的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1、1999年11月,成都市利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
1999年11月23日,经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自然人何亚民、林洪以货币资金共同出资成立成都市利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四川兴业审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出资出具了“川审兴验(1999)277号”验资报告。 2、2000年8月第一次股权转让,并增资至500万元
2000年8月,林洪因个人原因决定退出公司,同时为达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最低要求,公司引入何亚民母亲欧正椿成为股东。2000年8月2日, 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 林洪将其所持有的10%的股权转让给何亚民。 2000年8月3日,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注册资本增至500万元,其中何亚民增资300万元、欧正椿增资100万元。上述股权转让及增资价格均为1元/出资额。四川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次出资出具了“正大验(2000)字第379号”验资报告。公司于2000年9月28日在成都市武侯工商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股权转让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的纠纷。
3、2000年11月第二次股权转让,并增资至1,000万元
2000年11月,魏勇加入公司,由于魏勇正在办理离职手续,所以暂由其配偶张宁向公司增资,持有公司股权;同时,为达到《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最低要求,公司还新引入了两名股东。2000年11月15日,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欧正椿将其所持有的10%的股权转让给何亚民。2000年11月16日,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000万元,其中何亚民增资250万元、王莹涛增资100万元、张宁增资100万元、罗新华增资50万元。上述股权转让及增资价格均为1元/出资额。 四川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次出资出具了“正大验(2000)字第658号”验资报告。公司于2000年12月28日在成都市武侯工商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股权转让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的纠纷。
4、2002年10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02年10月,公司调整股权结构,将股权集中由何亚民、魏勇持有。2002年10月19日,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王莹涛将其所持的10%的股权转让给何亚民;张宁、罗新华与欧正椿分别将其所持的10%、5%与5%的股权转让给魏勇。上述股权转让价格均为1元/出资额。 公司于2002年10月31日在成都市武侯工商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股权转让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的纠纷。
5、2003年9月以现金置换实物出资
经股东自查,公司2000年8月及11月两次实物增资,股东虽履行了验资、工商变更登记等法定出资程序,但未对实物资产进行评估,作价依据不充分,也未办理实物资产的移交。为维护公司利益及规范治理,2003年9月23日,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何亚民与魏勇分别以自有和筹集的货币资金700万元、200万元置换原以实物资产出资的注册资本。2003年9月24日,四川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川正会验字(2003)第082号”验资报告,认为“截至2003年9月16日止, 贵公司已收到各股东缴纳的用于置换原实物资产出资的货币资金合计人民币900万元,其中何亚民700万元,魏勇200万元。”
对于此次置换出资,公司已于2003年9月29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公司2000年8月及11月两次增资的具体瑕疵为:股东虽履行了验资、工商变更登记等法定出资程序,但未对实物资产进行评估,作价依据不充分,也未办理实物资产的移交。但是上述股东已于2003年9月以货币资金置换该等实物资产,并于2003年9月29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增资存在的瑕疵,不构成影响公司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6、2004年6月增资至1,200万元
2004年3月20日,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注册资本增加200万元增至1,200万元,其中何亚民增资160万元,魏勇增资40万元。增资方式为何亚民与魏勇以其拥有的证书号为第598458号的实用新型专利“V型选粉机”(专利号ZL 03232784.6)出资,该专利经四川武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川武评[2004]第19号”无形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价值为953万元。四川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次出资出具了“川正会验字【2004】037号”验资报告,其中2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753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04年4月16日,本次出资的专利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了专利权人变更登记。本次股权变更已于2004年6月14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何亚民和魏勇虽是本次用以出资专利的专利权人, 但考虑到该专利权与利君有限当时的主营业务相关,且何亚民和魏勇在利君有限任职,因此该专利存在职务发明的可能。为规范股东出资行为并维护公司利益,2008年11月17日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何亚民与魏勇以货币资金200万元补足前述出资,并于2008年12月16日将货币资金划入公司账户,也相应将原已记入公司资本公积的753万元进行了冲减。同时,何亚民和魏勇承诺放弃与该专利相关的所有权属。
2008年12月16日, 四川同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次货币资金补足出资出具了“川正会验字【2008】020号”验资报告,认为:“截至2008年12月16日止, 贵公司已收到各股东缴纳的用于置换原200万元无形资产出资的货币资金200万元。”
由于四川同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不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2011年1月28日,信永中和对本公司股东的补足出资进行了验资复核,并出具了XYZH/2010CDA5036-05号《关于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验资专项复核报告》 ,认为“利君股份2008年以货币资金补足原无形资产出资是真实的,截止
2008年12月16日,何亚民与魏勇出资200万元货币资金全部到位。 ”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再用现金补足,本质上是为了规范股东的出资行为并维护公司的利益, 同时该行为也是公司加强内部治理,自我规范的一种形式,未侵害到其他方的利益,因此不构成公司发行上市的障碍。
7、2009年4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2009年4月8日,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何亚民将其所持公司39%的股权以1元/出资额共作价468万元转让给其女儿何佳, 将其所持公司0.67%的股权以33元/出资额共作价264万元转让给张乔龙,魏勇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张乔龙系何亚民多年好友,一直以来帮助和支持何亚民的事业。为感谢张乔龙,继续维持双方的良好关系,何亚民自愿将其持有的发行人部分股权转让给张乔龙。公司于2009年4月22日在成都市武侯工商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8、2009年7月,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2009年5月10日, 利君有限各股东签署 《发起人协议书》 , 约定利君有限以2009年4月30日经审计净资产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各发起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变。
2009年6月5日,信永中和出具XYZH/2008CDA3013-11号审计报告,审计确认截至2009年4月30日,利君有限净资产为10,000万元。
2009年6月26日,利君股份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利君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
2009年7月8日,信永中和出具XYZH/2008CDA3013-12号验资报告,对本次整体变更出资进行了确认。公司于2009年7月24日在工商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9、2010年12月,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注册资本增加至36,000万元
2010年12月10日,经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26,000万股,各股东按持股比例进行分配。转增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6,000万元。
2010年12月10日,信永中和出具了XYZH/2010CDA5018-03号验资报告,验证本次增资已足额到位。
2010年12月23日,利君实业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