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十大失衡与修法建议
董保华 | 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全文将刊发于《探索与争鸣》杂志201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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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限制用人单位解雇权利与过度放任劳动者辞职自由的失衡;
(二)全面静态书面化的法律要求与用人单位动态调整的失衡;
(三)标准劳动关系与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失衡;
(四)劳动力成本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的失衡;
(五)劳动关系调整中经营成本与摩擦成本的失衡;
(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争议解决成本的失衡;
(七)用人单位照顾义务与劳动者忠诚义务的失衡;
(八)劳动者奖勤与惩懒的失衡;
(九)法律保护一刀切与分层分类适用的失衡;
(十)刚性调整与弹性引导的失衡。
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基本标志着我国个别劳动关系步入了高度管制的时代。
较之于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不再强调劳动关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确立了以“稳定”求“和谐”的目标,管制是实现“稳定”的重要手段。
《劳动合同法》沿着全面管制的方向,对《劳动法》的诸多规则进行了改造,不仅压缩了劳动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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