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问题:《合同法》第
51条(1999年)与《合同法》解释三第3条第1款(2012年) 是否相互矛盾?
《合同法》第
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合同法》解释三第3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如,A擅自将B寄放在他那儿的古玉卖给C,C为善意取得,而B对此表示不承认。那么如果按照这两条法律,不是会有两个相反的结果吗?一个合同有
效,一个合同无效。
回答:唐嘉佳(totally attracted by the beauty of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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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说题主的案例吧,在善意取得的情形下,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是有效的。北大的尹田教授在所著《物权法》一书中对这个问题有专门的论述,理由如下:
1)合同无效是对交易的否定,善意取得是对交易的肯定,两者水火不容
;2)转让合同自始无效,依法导致动产交付绝对不发生物权变动效果(我国不采取物权行为理论,交付属于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合同无效,其效力自始不发生),故无适用善意取得的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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