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报告(2015)》(学习笔记)-86
2.对内部控制评价基准日的理解存在偏差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以下简称“评价指引”),企业应当以12月31 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准日,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评价。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混淆评价基准日和评价期间,如表述:“对公司2015年 度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价”或“对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将评价基准日视同为评价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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