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款
协议与不可撤消担保书
效力的对的鉴定
海商法三班
付露月我的观点是:钱璟公司与招商银行的借款协议为无效协议,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协议法》
52条第(一)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协议,损害国家利益的协议无效。”
威达公司向招商银行签订的不可撤消担保书为无效担保,依据有:(
1)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国内公司、银行之间的独立担保采用否认的态度,不认可当事人对
独立担保的约定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屡次以判决的形式,否决了独立担保在国内运用的有效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
担保协议是主协议的从协议,主协议无效,担保协议无效。
”一、审判案例的具体内容
案由:借款协议纠纷
案情:2023
年10月25日,上海钱璟国际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璟公司)与招商银行上海分行新客站支行(以
下简称招商银行)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钱璟公司向招商银行借款人民币
900万元,贷款种类为流动资金贷款,借款期限至
2023
年11月5日至2023
年11月5日止,借款利率为年息
6.435%
,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
20日。钱璟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
准时足额偿还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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