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劳动过程而实现的实际占有是在这样一些前提下进行的,这些前提本身并不是劳动的产物,而是表现为劳动的自然的或神授的前提。这种以同一基本关系(土地公有制)为基础的形式,本身可能已十分不同的方式实现出来。例如,跟这种形式完全不矛盾的是,在大多数也西亚的基本形式中,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和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实际的公社(村社)却只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因为统一体本身能够表现为一种凌驾于这许多实际的单个共同体之上的特殊东西,而在这些单个的共同体中,每一个单个的人事实上失去了财产,或者说财产对这些单个的人来说是间接的财产,因为这种财产,是作为这许多共同体之父的专制君主所体现的统一总体,通过这些单个的公社(村落)而赐予他的。因此,剩余产品不言而喻属于这个最高的统一体。
因此,在东方专制制度下以及那里从法律上看似乎并不存在的财产的情况下,这种公社(村社)的财产事实上是作为基础而存在的,这种财产大部分是在一个小公社(村社)范围内通过手工业和农业想结婚而创造出来的,因此,这种公社(村社)完全能够独立存在,而且在自身中包含着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一切条件。公社(村社)一部分剩余劳动属于最终作为个人而存在的更高的共同体,而这种剩余劳动既表现在贡税等等的形式上,也表现在为了颂扬统一体——部分是为了颂扬现实的专制君主,部分是为了颂扬想象的部落体即神——而共同完成的工程上。
这类公社(村社)财产,只要它在这里确实是在劳动中实现出来的,就或是可能这样表现出来:各个小公社(村庄)彼此独立地勉强度日,而在公社(村庄)内部单个的人则同自己的家庭一起,独立地在分配给他的份地上从事劳动;或是可能这样表现出来:统一体能够使劳动过程本身具有共同性,这种共同性能够成为整套制度。
其次,部落体内部的共同性还可能这样表现出来:统一体或是由部落中一个家庭的首领来代表,或是由各个家庭彼此间发生联系。与此相应,这种共同体的形式就或是较为专制的,或是较为民主的。在这种情况下,那些通过劳动而实际占有的公共条件,如在亚细亚各民族中起过非常重要作用的灌溉渠道,以及交通工具等等,就表现为更高的统一体,即高居于各小公社之上的专制ZF的事业。在这里,与这些乡村并存,真正的城市只是在特别适宜于对外贸易的地方才形成起来,或者只是在国家首脑及其地方总督把自己收入(剩余产品)同劳动相交换,把收入作为劳动基金来花费的地方才形成起来。
以上就是马克思关于东方亚细亚所有制的表述,把这个表述和中国两千年的皇帝专制社会联系起来我们就能够认识中国的亚细亚所有制。
劳动者201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