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稿很长,心情不好简单说吧!
经济学的理论很多源自英美经济学家,他们的理论中存在一个没有说——在他们的环境下不必说的前提——法制的健全。英美两国是普通法系国家,也就是不成文法,国家没有成文的法典,即使宪法也很简单,有些国家甚至没有宪法,只有宪法性文件。
没有法典的国家,实际上市制定了一部更加庞大复杂的法律体系和更高的行为规范要求。
诉讼主体非常的宽泛,即使某一行为没有侵犯到自己的利益,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是否有罪的判定上由陪审团决定,陪审团的组成非常复杂,并不是挑选懂法的人或者高学历的组成,有事是邻居大妈,这样的组成就使得判断是否有罪的问题上通常是采取社会公序良俗为依据的判断,或者说事道德的标准。
而道德的标准实际上是高于法律标准的——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
在如此高标准的法律管制下,行为人的违法几率相对降低。这对于企业来说是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
世界上任何行为必须受到一定的规制,最起码,当发生冲突的时候需要一个裁判机制。在计划经济下,有ZF的行政权力进行裁判,在市场经济下,必须由法制作为行为的裁判者,和主体的行为规范。
这对于那些在英美法制国家下的经济学者而言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我们去不能忽略这一个条件。
给予经济主体以自由,实现小ZF,前提必须是法制。自由实际上是相对于ZF的管制而言,绝对不是没有任何约束的绝对自由。
没有任何约束的绝对自由必然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不,没有秩序,经济主体胡作非为,最终会伤害到经济主体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