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1978年以来的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截至2010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位,人均国民收入(GNI)超过了4000美元,贫困人口减少了2亿多人。然而,总体上中国的改革并未完成,而是进入了深层次阶段。经济改革初见成效,但现代市场经济体系尚未完善,政治改革蹒跚起步,社会改革任重道远。中国社会仍面临着许多重大问题的考验,未来的改革更加牵动人心。为此,回顾中国改革道路的特点,剖析其成败之因由,可为未来的深层次改革提供思路。
中国的改革是在社会主义宪法框架下将西方市场经济的成功经验和中国独特的政治经济环境相结合的过程,因而在这个意义上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甚至是前无古人的探索。“摸着石头过河”这句话形象地概括了中国改革的总体实施战略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确定了改革和开放的基本国策,但是并没有为改革的具体过程设计详细的路线图。相反,他认为改革是“伟大的试验”,鼓励地方政府“看准了的,就大胆地试,大胆地闯”。这是陈云总结的“摸着石头过河”的战略。以“摸着石头过河”为特点的改革有其成功之处,但也有其弊端。
一、“摸着石头过河”的成功之处
如果把改革理解为一种契约,那么它显然是一种不完全契约(incomplete contract),即无法包含未来所有可能情况的契约。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各方当事人只能等事情发生之后再进行谈判和利益分配,但当事人在事前做出的专用性投资就会面临事后被对方敲竹杠的风险。为了最小化这种风险,应该在事前对事后的剩余控制权或者产权进行分配,最优的方案是将剩余控制权交给对投资重要的一方。通俗地说,当没有预料到的情况发生时,应该将事后的决策权交给重要的一方。
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在这场伟大的改革试验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达成了一个不完全契约:地方在事前投入专用性人力或物力资产进行改革试验,如果成功则在事后得到中央肯定,并且其经验作为正式的政策或制度推广到全国,然后中央和地方分享改革成功的收益,如果失败则地方自己承担风险。
以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例。在“文革”结束之后,面对农村经济一片凋零,中央尚无明确的政策来改变现状,并且中央和地方对于什么是符合当时意识形态的改革措施并无明确的规定。在这一背景下,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的18位农民秘密签署了一个承包村内田地的协议,开创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先河。当年小岗村就获得了粮食大丰收,推动了这一做法在安徽省内大规模实施。小岗村民的做法在当时需要冒着生命风险。事实上,当年《人民日报》发表了一封来信,批评安徽的做法动摇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幸运的是,当时的安徽领导人万里顶住了压力,并获得了邓小平的支持,这使得联产承包责任制很快成为惠及全国的国策。乡镇企业、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和股份制银行等改革措施也都是通过类似的渠道由地方试点变成中央决策。
然而不幸的案例同样很多,只不过在改革总体上成功之后,失败者的悲剧很容易被胜利者的光辉所掩盖。在发展非公有制企业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官员和民营企业家因为触及了当时的意识形态底线而丢掉官帽或深陷牢狱。由于中央对于改革的具体步骤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一旦政治风云变动,地方政府以及当事人就很可能为改革付出代价。例如,乡镇企业和小商品市场的发展是温州的改革成绩,但在1989年却属于“姓社姓资”争论的风口浪尖之上,这导致支持改革的时任市委书记董朝才被浙江省委免职。
在经济增长几乎停滞的时候,只要松动僵化体制的任何一个方面,都会释放生产者的动力,从而带来快速的经济增长。因此,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于改革的不完全契约中,尽管改革的目标尚不明确,改革的路径尚不清晰,地方政府进行改革试验的努力在总体上风险并不大,实际上乃是卓有成效的。在策略上,“双轨制”在保护既得利益者的前提下,为增量改革领域的参与者提供了足够的物质激励。在要素禀赋上,中国庞大的廉价劳动力市场是其成为“世界工厂”的最有力武器。这是“摸着石头过河”这一战略能够成功的基本原因。
从世界范围来看,中国的改革并非孤军奋战。且不说英美发达国家已经确立了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从而为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提供了现实的学习模板。何况近在咫尺的韩国、新加坡、中国台湾和中国香港等“亚洲四小龙”更是通过利用外资和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取得了对中国大陆来说可望而又可及的成功。当然,中国的政治体制和社会环境与欧美国家甚至其他亚洲国家相比差别明显,因此经济改革容易成功而政治和社会改革至今迟缓。但是,当经济改革逐步深入,成为一项带动经济体系的各个方面并且受制于政治和社会环境的庞大工程时,当原有的改革动力已经充分释放时,“摸着石头过河”这一战略的弊端开始显现出来,并且其带来的改革成本开始超过改革收益。
二、“摸着石头过河”的弊端
“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实施战略会导致中央(或上级政府)的承诺问题和地方(或下级政府)及底层改革试验者的风险分担问题。因为改革契约是不完全的,事前无法清晰地界定中央和地方的权利和义务,也无法定义改革试验的性质,因而实际上拥有决定性谈判力的中央总是处于强势地位。事前的不确定性一方面来源于当时领导人的认知局限,因为中国的改革是非常特殊的,没有先验的模式可以完全借鉴,当时国内的信息和知识也相对封闭;另一方面来源于当时意识形态方面的冲击,因为在改革过程中中国高层一直面对“左”和“右”两股力量的平衡问题。
如果改革试验是成功的,那么中央可以在事后对地方的行为表示认可,同时分享改革的成果,并将改革模式由局部向全局推广。“昆山模式”就是一个典型的成功案例。昆山原本没有经济开发区,但是当地政府私自引资搞开发区,后来经济快速发展,终于得到上级承认并最终变身为“国家级开发区”。这是一些研究地方政府竞争或“财政联邦主义”的学者所看到的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在经济增长方面激励相容的一面,然而也仅仅是一面。然而,一旦地方的改革试验是失败的,或者说虽然取得了经济成就但是不被当时的主流意识形态所接受,中央可以在事后将责任完全推卸给地方,地方也可能将责任转而推卸给个别官员或者具体实施的个人(官员或企业家),总之处于弱势地位的地方政府或改革的具体实施者将承担主要风险。例如,在姓“公”还是姓“私”、姓“资”还是姓“社”的思潮论争中,很多改革派官员被调离关键岗位,很多企业家关闭企业。由于改革前景的不确定性和改革契约的不完全性,中央对地方进行改革试验的显性或隐性承诺难以完全兑现,这也就是所谓的“时间不一致”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