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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0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内容简介:

  理性与自由堪称哲学与社会科学中最深刻也最富争议的概念。《理性与自由》一书深入探讨了当前关于理性的几种通常的观念,指出理性意味着我们必须将价值观与选择提交于批判性审查之下。在此基础上,森考察了个人选择以及社会选择中的各种理性观念,譬如不确定性下的决策、成本收益分析和环境评价等等。本书的另一个重要主题是自由。书中着重了考察了自由的机会方面与过程方面,其中涉及了当代关于自由理论的前沿问题,比如偏好的相关性、机会的基数性、多元偏好、帕累托自由的不可能等等。森认为,理性与自由之间存在着可逆关系,自由只有在考虑了个人的合理偏好和价值观的前提下才得到充分评价,反过来,理性也要求思想自由。森运用社会选择理论透辟地阐述了推理的种种要求和自由评价的各种方法。
  本书是森多年来对对经济学理论与哲学问题思考的结晶,对理性、自由以及社会正义等问题提出了深刻的见解。众所周知,森是一位关注贫困和不平等等问题的经济学家,本书所阐释的基本概念与逻辑集中体现了所以支撑森的现实关怀的理论基石。对于正处于转型社会的中国来说,这种极其抽象的逻辑不失为一种反思处境与确证共识的有益工具。

作者简介:
  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是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也是第一位获此殊荣的亚洲人。他1933年生于印度,现在仍然保持印度国籍。他1953年在印度完成大学学业后赴剑桥大学就读,1959年取得博士学位。森曾执教于伦敦经济学院、牛津大学、哈佛大学等著名学府,现任剑桥大学三一学院院长。森的学术思想继承了从亚里士多德到亚当•斯密等古典思想家的遗产,他对全世界各地遭受苦难的人们深切关心,享有“经济学的良心”的美誉。森的思想已经产生了重大影响,联合国出版的《人类发展报告》就是按照他的理论框架设计的。197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肯尼思•阿罗认为,“在社会选择、福利经济学基础理论、更广泛的分配伦理学以及与这些领域相关的测量问题上,森是一位无可怀疑的大师。”
  阿马蒂亚•森的代表作《以自由看待发展》已于2002年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最新力作《身份认同与暴力》也将于2007年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书  评:
  名家点评
  在社会选择、福利经济学基础理论、更广泛的分配伦理学以及与这些领域相关的测量问题上,森是一位无可怀疑的大师。
      ——肯尼思•J•阿罗 197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

  在现代经济学中,阿马蒂亚•森占据了一个独特的位置。他是一位杰出的经济学理论家,在社会选择领域和福利经济学上堪称世界性的权威。他还是发展经济学的一位领袖人物,在贫穷国家中投资的效率评价以及饥荒研究上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与此同时,他对经济学持着一种相当宽泛的观念,他的许多成就拓展了经济学家的视野。
      ——A•阿特金森

  森的思想就像探照灯一样,能够极其清晰地阐明事物的本质;对于别的学者通常视为理所当然的假设,他却能天才般找到其中的错漏之处。
      ——罗伯特•卡森

  森的分析锐利而透辟,并且具有辨析微妙而模糊的概念的天才,再加上惊人的广博学识,所以这些,使得他提出的概念与论断具有直接的政治意义。
      ——伯纳德•威廉斯

  在那些通常视为难解的思想领域里,森却具有非常敏锐的智慧……任何一个对自由、平等和正义感兴趣的人都会从阅读他的书中获益。
      ——理查德•J•阿尔内森

精彩片段:

  译者前言(节选)  李风华
  阿马蒂亚•森在许多学术领域中都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在几十年的学术生涯中,森的著述引发哲学、经济学的多次著名讨论,如贫困指数问题、增长模型问题、他与哈萨尼关于社会福利函数应如何考虑分配问题的争论、自由悖论问题、福利主义问题、评价相对性问题。这些在最权威的学术杂志上出现的多次争论以森作为中心,本身就足以说明森对于当代政治哲学、社会选择理论和福利经济学发展的重要地位。
  不过,由于森的兴趣范围是如此广泛,以致于很难判断他最主要的学术成就所在。在许多读者的心目中,森更多地体现了一位经济学家对贫困、饥荒、剥夺、不平等等社会问题的道德关注。许多专业的经济学家在介绍森时,也特别强调他在这个方面的贡献。如萨克斯在《纽约时报》撰稿称他最基本的主题是“甚至极其贫穷的国家也能够提高其最贫苦人民的福利”。而森在社会选择理论以及政治哲学方面的非常专业且精深的造诣似乎被他在贫困与饥荒等现实问题方面的成就所掩盖了。但是,从学术以及思想的角度来看,一般理论方面的贡献也许具有更为久远的价值。而且,考虑到诺贝尔经济学奖授奖的基本根据不是一个人的道德良心,而是其学术上的成就,那么,森在社会选择理论和政治哲学方面的研究就更应值得我们重视。
  森在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颁奖典礼上的演讲中这样概括他本人的学术贡献(见《理性与自由》第2章):“瑞典皇家科学院认为我所以获奖的研究的一般领域是‘福利经济学’,它包括三个分支领域:社会选择、分配和贫困。我确实以不同的方式研究过这些主题,但是只有社会选择理论……才为各种社会可能性的评价和选择(其中尤其包括社会福利、不平等和贫困的估价)提供了一个一般性的方法。因此,我认为在这一颁奖典礼上,我有充足的理由集中讨论社会选择理论。”
  社会选择的根本问题是一个社会评价与选择程序的设计。它所追问的问题是:如何将个人偏好加总成社会选择。如果所有人的个人偏好都完全一致,那么就不存在这个偏好加总的问题。但现实往往是人们的偏好各异,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采取一种什么样的社会决策机制,从而以一种比较满意的方式来实现社会选择。探讨如何寻求最合理的社会选择程序的理论就是社会选择理论。社会选择理论对于森来说,主要是一种学术工具,一种方法。他运用社会选择的方法,对许多实质性问题也提出了影响广泛的深识邃见。这些洞见,除了贫困、饥荒、妇女不平等等等社会层面上的问题之上的研究,而且也体现在自由、权利、平等、正义等等基本政治哲学问题的思考。森也许算不上当代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但绝对20世纪后半叶政治哲学发展中所不可或缺的思想家之一。他提出的“自由悖论”激发了许多学者的思考与争鸣,而在权利与自由的几次大讨论中,也往往见到他的身影。翻开罗尔斯的《正义论》的人名索引,我们会发现森被引证的次数达16次之多,仅仅次于康德和西季威克,在同时作家中无人可比。而在当代社会契约论最重要的作家肯•宾莫尔的《博弈论与社会契约》一书中,除了宾莫尔本人之外,引用最多的个人的文献篇目就数森的著述,达10篇之多。考虑到罗尔斯和宾莫尔对于政治哲学的意义,森对于政治哲学的贡献确实值得我们重视。
  《理性与自由》收入了森近20年以来有关“理性与自由”等政治哲学、福利经济学和社会选择理论的基本问题的论文。它们可以说是森在多年来在这些问题上的理论贡献的荟萃,也是我们理解森并从而把握当代社会选择理论与政治哲学的最好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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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与自由(by 阿马蒂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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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27 09:40:00

精彩片段:

12章自由与社会选择

个人自由是否与帕累托原则———福利经济学的基石,它认为社会决策必须反映一致同意的个人偏好排序———相冲突?社会选择理论的一个结论———所谓“帕累托自由的不可能性(impossibility of the Paretian liberal)”———指出,确实存在这类冲突[1],而这一结论又可以推导出许多其他结论———其中一些是这一冲突的扩展,另一些是避免这一冲突的方法(参见下面的第4节)。然而,社会选择理论的特殊表述方法使得它难以确定这类结论对于伦理学、福利经济学、社会或政治哲学的意义。本文主要讨论这个问题。

此外本文还有另外两个目标。第一,社会选择理论中的形式条件可以具有多种解释,但这些结论的实际含义并不依赖于人们所采用的解释。这不仅仅适用于帕累托自由的不可能性,而且对于其他结论也是如此,包括由肯尼思·阿罗所提出来的更为深刻的不可能性结论。[2]之所以出现各种不同解释,其中的一个原因在“社会偏好”的内容方面,本文将对这一概念的三种不同解释作出区分并加以讨论。

第二,本文还深刻质疑了社会选择理论中有关自由的表述(更准确地说,有关自由的最低限度的要求)[3],认为该表述至少与某些更为传统的将自由视为程序而不是结果的自由观相抵触。本文还讨论了如何看待自由这一宽泛的问题,并对纯粹程序上的自由观给予了批评。

1.社会偏好

典型的社会选择理论的方法是将一个(事实上,n元)个人偏好排序的集合转换成一个社会偏好关系或社会选择函数。阿罗要求,社会偏好关系是一个完备的弱排序(反身的、完备的并且传递的),而社会选择函数则根据这一社会偏好关系对每个社会状态的非空集合(可行集合,或者说“菜单”)确定了最优的元素(选择集合)。其他人的要求或者在社会偏好关系上不那么严格(如容许非传递性或不完备性),或者限制社会选择函数的类型(容许非二元选择),由此又提出各种不同的可能性结论和不可能性结论。

虽然社会偏好存在许多不同的解释,但在本文我将集中于讨论“x社会优于y”的三种解释:

1)结果评价:“对社会而言,x被认为是比y更好的事态”;

2)规范选择:“社会决策过程必须如此组织,使得当x可以选择时,绝不能选择y;

3)描述性选择:“社会决策过程是如此组织,使得当x可以选择时,将不会选择y”。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后两种选择确实将偏好与选择相联系,但它们并未要求选择函数———无论是规范的还是描述的———必须是“二元的”,即可以用一种二元关系来表示。[4]每一种解释都提出了选择函数———相应地———应当或者可以满足的条件;至于社会选择总体上能否被二元关系所表达的问题则仍然悬而未决。

在这三种宽泛的解释中,当然还可以根据陈述的语境作出进一步的区别。比如结果评价观有可能反映了某一具体个人的道德判断,也可能反映了应用某个评价程序(如计划或政策制定中的具体的“目标函数”)后得出的结论。

2.帕累托自由的不可能性

帕累托原则的弱形式要求,如果每个人都认为,社会状态x优于社会状态y,那么x就必须社会优于y。个人自由可以视为要求———除了别的要求以外———每个人都应具备一个公认的私人领域(a recognized personal sphere),在其中仅仅只有他的偏好才可以计入社会偏好之中。比如说,一个喜欢读一本特别的小说的人。假定在其他情况都已给定的情况下,将他对该书的选择视为他的公认的私人领域;那么在给定的情况下,社会偏好必须将他阅读该书置于不阅读之上。事实上,最低限度的自由(minimallibertyML)是一个比这种情况更弱的条件,它要求,对至少两个人(并不必须是所有人,所有人也可以,但并不必须)来说,存在着这样一个非空的公认的私人领域[5]。

对任意(事实上是n元)个人偏好排序的集合,社会决策函数可以得出定义在备选状态集合上的完备和一致的(不会出现循环)社会偏好。当社会决策函数用于任意逻辑上都可能的n元个人偏好排序时,它就拥有无限制域。帕累托自由的不可能性是指,不存在一种可以同时满足无限制域、帕累托原则(即使是最弱的形式)和最低限度的自由ML这三个条件的社会决策函数。

传统上将偏好解释为欲望[6],本文将采用这一解释。在“显示偏好”理论的影响下,另一种观点则将偏好定义为选择行为所隐含的二元关系。这种不自然的定义不具备任何通常的偏好含义,并且———更重要的是———对两种完全不同的观念的确认尚不足以构成一个重要的概念。此外,并不是所有选择函数都能够以二元关系表达出来。

虽然无法以充分的理由将偏好与选择在定义上视为相等,但社会选择理论的传统却依据这样的经验假设,即个人选择事实上完全建立在个人偏好之上。阿罗描述了这样一种个人行为的模式(ch.2pp.921),我把这种假设称之为普遍的基于偏好的选择。对于社会选择理论中的自由观来说,这一假设的较弱的版本已经足够,即,对于个人公认的私人领域中的选择而言,个人完全依据他的偏好来作出决定。如果(xy)是一组属于i的公认私人领域的状态且i认为,x优于y,那么如果他可以选择x的时候,就不会选择y。[7]我将它称之为最低限度的基于偏好的选择,其中普遍的基于偏好的选择只是其中的一个特例。

现在我们来看任意公认私人领域的偏好组合,根据满足ML的各种规则,其中相关的个人都被视为具有一种特殊的权威;这一权威的具体内容由对所选择的社会偏好的解释来加以确定。令(xy)属于i的公认私人领域且i认为,x优于y。他不但希望拥有x而不是y,而且根据有限的基于偏好的选择条件(如果根据普遍的基于偏好的选择,这一结论更加成立),如果他必须在两者之中选择一个的话,他必然选择x。根据社会偏好的结果评价观,包含ML的自由条件要求,在给定的情况下,x被视作对社会而言要比y更好的事态[参见前一节的(1)]。

根据规范选择观这一条件要求,社会必须如此组织,以便在规定的情况下,如果x可供选择,则必不至于选择y[参见前一节的(2)]。我们还应注意,比这一条件更弱的形式是,在xy之间的选择(无论是否还有其他选择)都由i个人决定,这样他将会排除可供选择的y而选择他所偏好的x。如果由他来选择,他当然不会选择y。这种“个人控制”的假设对于ML来说是相当充分的,但并不是必要条件,因为ML仅仅只要求,不管社会如何决策,y都绝不能成为最终的选择。由于这一定理是一种不可能性结论,因此,我们不能排斥这一更弱的条件,因为不可能性绝不可因为任何条件的加强而受到影响———它要求i被赋予选择的“个人控制”的权利或者如果x可选,就绝不可选择y

描述性选择观则假定社会决策体系已如此组织,以至于当x是一个可行的选择时,y将不会被选择[参见前一节的(3)]。根据前一节的(1)、(2)和(3)所给出的不同社会偏好观,可以相应得出对弱帕累托原则的不同解释。

我们现在直接来看根据不同解释的帕累托自由不可能定理的具体内容:

(Ⅰ)结果评价的不可能:根据前一节(1)的解释,对某些个人偏好组合,并不存在同时满足帕累托原则、最低限度的自由的一致和完备的社会状态。

(Ⅱ)规范选择的不可能:根据前一节(2)的解释,当社会决策要求同时满足帕累托原则和最低限度的自由这两个条件时,并不存在一种良好的组织社会决策的方式,使得不管个人偏好如何,都能从任意社会状态的非空集合中选择出某种状态。

(Ⅲ)描述性选择的不可能:根据前一节(3)的解释,不管个人偏好如何,任何能够从任意社会状态的非空集合中选择某种状态的社会决策体系都无法同时满足帕累托原则和最低限度的自由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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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例

我们可以在文献中发现各种不同的帕累托原则与自由相冲突的事例。[8]对是否阅读《查泰莱夫人的情人》的事例的关注已经获得远远超过它所应得的关注[9],我在此将采用一个不那么陈腐的事例,即所谓的“工作选择案例”[10]。

在给定其他人的工作状况之后,参与人12都认为,拥有一份全职工作(1)要优于一份兼职工作(1/2),而后者又优于失业(0)。但由于为所生存其中的竞争性社会所熏染,每个人都希望另一个人失业(即对他人,则0优于1/21/2优于1)。事实上,每个人都是如此嫉妒,以至于他从其他人的失业中要比从自己的工作中得到更多的满足感。在给定的相关工作的性质下,对两个人来说存在着四种可能的备选状态,这里由四组状态表示,其中每一组的第一个数字表示参与人1的工作状况,第二个则表示参与人2的状况。两个人的偏好降次排列如下:

参与人1参与人2

1/20)(01/2

11/2)(1/21

01/2)(1/20

1/21)(11/2

令参与人12都拥有一个由最低限度的自由ML所规定的公认私人领域。参与人1的私人领域涵盖了(11/2)和(01/2)上的选择;在给定另一个人的工作状况(1/2)下,他可以自由地选择工作或不工作,而参与人2在给定参与人1的工作状况(1/2)下,也可以如其所愿地决定是否工作。

现在我们来看社会偏好的三种不解释。根据结果评论观,这里的问题是如何对这四种状态进行排序,从而最大满足由两人组成的社会的偏好。其中一种特殊的方法就是前面讨论过的“社会福利判断”。法官是一位外部观察者或者两个人中的任意一个,他将对社会状态作出道德判断。根据最低限度的自由原则,法官将(11/2)置于(01/2)之上,因为参与人1实际上更偏好于(11/2),参与人2并不直接干涉参与人1的工作,因为这一组选择属于参与人1的私人领域。同理,根据参与人2的偏好,(1/21)优于(1/20),注意在此参与人1并未直接涉及这一组选择,因为这事实上属于参与人2的私人领域。但是,如果这位法官还坚持帕累托原则,那么他必定会认为,(1/20)优于(11/2),因为两个人都认为,前者优于后者。出于同样的理由,他会认为,(01/2)优于(1/21)。将两者合起来考虑就可得出社会偏好的循环结果:11/2)优于(01/2),后者又优于(1/21),后者又优于(1/20),而后者又优于(11/2)。对每一种状态来说,都存在一种比它更好的状态。

现在来看描述性选择观。也许最简单的办法就是个人对自己的私人领域的直接控制。如果(01/2)可供选择,那么参与人1就有权使(11/2)得选。同样,如果(1/20)可供选择,那么参与人2有权使(1/21)得选。这样实际的选择仅仅限于(11/2)和(1/21)这两种情况。但这两种状态都是帕累托次优的。

根据规范选择观,ML要求,良好的社会决策体系绝不可导致(1/20)和(01/2)这两个选择结果,而弱帕累托原则要求,良好的决策体系绝不可导致(11/2)和(1/21)这两个选择结果。如此,无法做出选择且并不存在这种意义上的良好的社会决策体系。

4.限制、扩展和重构

帕累托自由不可能的根据是无限制域、弱帕累托原则和最低限度的自由这三个条件之间的不一致性。要避免这种不一致,就必须在实质上放弃或放宽至少其中的一个条件。在该问题上,这三种路径的每一种都得到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

弱化无限制域也就是排除特定的个人偏好的组合,使得余下的组合不会发生冲突。这类调解手段包括假设人们的实际偏好具备“宽容”性,也就是说,凡属于他人的公认的私人领域中的备选状态对他而言都是无差异选择的[11],或者假设人们能够“移情”,即个人偏好反映了他人在其私人领域的偏好[12],或者假设个人“不爱干涉他人”或是“宽容的”,即个人把他本人的私人领域中的备选方案的排序看得比他人的私人领域中的排序更为重要[13],或者满足其他的适当的限制条件。[14]这些探讨阐明了隐含的冲突的性质,并促使人们思考教育和价值观形成的意义。

但是,限制定义域并不是一种排除冲突的充分方式,因为它并未告诉我们如何针对违背限制条件的偏好来作出社会判断(或者应选择哪一种社会状态,社会决策机制应如何组织),当这类偏好组织确实存在时,它就无能为力了。而且,与任意排除某些偏好组合的域限制条件相对应,对那些不属于可能的域的每种偏好组合,都存在相关的解决办法,其形式或者是否定弱帕累托原则,或者是否定最低限度的自由条件。我们可以通过剥夺人们对其自己的私人领域的权威而实现对那些喜欢干涉的人的“惩罚”[15],或者根据弱帕累托判断忽略或“修正”喜欢干涉的人的偏好[16]。这些修正将相应地弱化最低限度的自由条件或者弱帕累托原则。学者们还探讨了其他的限制这些条件的方法———其中一些试图避免这种冲突,另一些仍然保留了这些冲突。[17

在该主题上,许多文献都致力于解决这一冲突的各种方法,但在扩展这一冲突并使之一般化仍然是一个有趣的工作。艾伦·吉巴德(Gibbard388397)证明,如果加强最低限度的自由这一条件,使它允许个人使社会状态的一个“特征(feature)”固定化,那么不管别人如何选择,也不管他本人如何选择他的“特征”,个人自由甚至也会导致内在的不一致。如果我在给定其他条件(包括你的墙壁颜色)下有权决定我的墙壁颜色,而你在给定其他条件(包括我的墙壁颜色)下也有权决定你的墙壁颜色,那么我们有可能会导致一种循环,比如说,我希望我的墙壁能够与你的墙壁颜色相配,而你却希望有别于我的颜色。

要避免这种问题———吉巴德悖论(Gibbard Paradox),或者使权利的分配更为严格(用铃村的话来说,使它们与ML“彼此一致”),或者权利必须依赖于满足“可分性(separability)”的个人偏好而定。[18]可分性要求我对我的私人“特征”(如我的墙壁颜色)的排序必须独立于其他人在他们的私人特征上的排序。依据赋予个人对其私人选择的权利的基础,我们也许可以合理地证明这些可以避免吉巴德悖论的限制条件。如果我试图把我的墙壁刷成与你的墙壁不同的颜色,那么我的这种欲望就不全是“私人的”或者“自我相关的”,如此,我们可以不无理性地拒绝这样一种做法,即将这些依外在条件而定的偏好的实现视为我的个人自由的必要部分。但即使吉巴德悖论可以避免(通过“彼此一致的”权利或者可分的偏好),帕累托自由的不可能性仍然成立[19],要避免这一冲突还需要作出进一步的限制[20]。

另一条重要的研究路径是由R.N.巴特拉(R.N. Batra)和P.K.帕特奈克所开创[21],他们将帕累托自由的不可能性进行扩展,证明帕累托原则不但与个人自由相冲突,而且与群体权利(如“联邦主义”或“多元主义”规定的权利)相冲突,其分析的理由大体上相同。[22

上述这些避免冲突和扩展冲突的方法,都同处于社会选择理论的一般格式之中。有人质疑这种自由观的合理性,并强烈辩称,社会选择理论对自由的概括是根本错误的。下面我将讨论这个一般性的问题,并同时检验其他几种有关自由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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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由、控制和社会选择

罗伯特·诺齐克指出了一个重要问题,在帕累托自由的不可能性的讨论上,他批评了“将个人在各种备选方案中选择的权利视为确定这些方案在社会排序中的相关地位的权利”的观念。[23]相反,他将权利概括为赋予个人对特定决策的控制权,并且“每个人在他选择时就在行使他的权利”。“这些权利的行使令这个世界的某些特征固定下来。在这些固定下来的特征里面,可以通过基于社会排序的社会选择机制进行选择;如果这里还存在选择的机会的话。”(166

我们还可以在其他几位作者那里找到相似的批评。[24]罗伯特·萨格登对帕累托自由的不可能作出如下评论:

我以为,这种精致的论证的缺陷在于森对于自由原则的概括。虽然他声称[Sen,1976(“Liberty,Unanimity and Rights”),p.218],他接受穆勒关于自由的解释,但他的自由观念与穆勒的自由观念仍然存在着重大的差别。穆勒应当会同意“存在某些特定的个人事务,其中个人可以自由决定如何处置”这一判断,但他是否会同意“在这些事情上的选择问题上,无论他或她认为何者更好,都必须视为对整个社会而言也是更好的”这一判断呢?这两个命题的第一个是一个关于程序的价值判断,它主张,某些问题应当授权给个人或者保留个人决择策的权利。第二个命题是关于结果状态的价值观判断;它的含义是,将这些问题保留给个人决策的程序必然会导致选择最可行的结果状态。但为什么一个自由主义者必须如此主张呢?……就自由主义价值观的要求而言,在阅读《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一事上,不存在任何内在的体面或不体面。(196~197)

这一论点是相当有力的,但它的根据是一种对“社会偏好”的过于狭隘的观念———被视为“对社会更好”。事实上,正如第1节所阐述的,社会偏好命题不过是反映了选择函数的条件。甚至即使采取结果评价的解释,它也并不必然是关于各种状态的“内在的”善恶的判断。就萨格登所归功于穆勒的程序判断而言,社会偏好也可以视为反映了根据各种权利程序的一致性而作出的备选方案的———并不必然是完备的———排序。这种对不同结果的相对价值的判断并不存在任何非同寻常之处,像这类判断在穆勒的著作那里也到处可见。[25]一个关于某个事物的判断并不必然只是该事物的内在属性的函数。我们可以用另一个领域的事例来作一类比,试比较下面关于密特朗作为法国代言人的两个判断:

A)密特朗是最适合于为法国代言的人,因为他赢得了总统选举;

B)密特朗是最适合于为法国代言的人,因为任何其他人都不具备他那样解释法兰西精神的能力。

基于程序而对状态好坏所作出的判断将是(A)而不是(B)。

当我们依据自由的纯粹程序观来思考有关社会偏好的结果评价含义时,从自由的观点来看,结果被视为“对社会更好”,这只是因为它是相关个人的选择。甚至“一个关于程序的价值判断”也意味着———在给定的行为参数下———对何种状态会出现即对运用该程序的结果的判断。社会偏好可以反映该判断。[26]这样,即使在那种对于社会决策中的自由的程序观(我将在第6节质疑这种观点)是相当充分的情况下,最低限度的自由也能够在该框架中作出相应的解释和合理的证明。如果只有违背某种正当的程序才能达到某种社会状态,那么在这里,这种程序价值观体系本身就隐含着对状态的控诉(indictment)。而帕累托自由的不可能性———根据自由的结果评价观和纯粹程序观的结合———则指基于这类控诉的排序(反映在对相应的“最低限度的自由”的解释上)与帕累托准排序(Paretoquasi-ordering)的不一致。

如果我们不用社会偏好的结果评价观,而采用规范选择观,那么就可以直截了当地将最低限度的自由解释为作为控制的自由。它要求,最后的结果必须等同于将某些问题授权给个人或保留个人决策权利时的选择结果。如果这一条件被违背,那么它也违背了萨格登所描述的这一条件———“某些问题应当授权给个人或者保留个人决策的权利”。根据规范选择观,帕累托自由的不可能性尤其主张,对于一个无限制域而言,这样一种选择程序观无法得出帕累托最优的结果。

这些关于社会选择命题的误解部分起因于社会选择理论本身的缺失。社会选择理论的语言———虽然表述相当精确———具有远离社会和政治哲学的主流语言的倾向,而社会选择理论家在讨论这些观念问题上的倾向往往无法与他们推导结论时的技术相称。这里尤其需要澄清一个给定的结论针对社会偏好的不同解释而具有的不同的实质含义,并阐述清楚这些不同的含义与社会和政治哲学中的各个传统问题的关系。

此外,还需要强调的是,社会选择理论中的各种自由条件———如条件L和条件ML———并不试图提出一种关于自由的综合性观念,相反,它只是隐含了某些自由观念。这对不可能定理而言已经相当充分,因为要证明帕累托原则与自由的不一致只需证明它与自由的某些含义的不一致,而不必对自由给予充分的概括。

比如说,也许有人认为,自由不仅要求个人得到如果由他选择他将选择的事物,而且要求他必须通过他本人的选择来获得该事物。在这种情况下,关于自由的判断并不是对称的,(1)他得到如果由他选择他将选择的事物,(2)他没有得到如果由他选择他将选择的事物。如果我们知道,他没有得到如果由他选择他将选择的事物,那么显然他的自由受到侵犯了,这种推论对于帕累托自由的不可能性证明已经很充分。另一方面,即使我们知道他得到如果由他选择他将选择的事物,这种自由观也仍然无法保证他的自由的实现,因为他的自由仍然可能受到侵犯,比如说,其他某个人替他选择了他本人将要选择的事物。因此,在推导帕累托自由的不可能性的过程,我们无须否定这种自由观,当然,也不必主张这种自由观。

6.控制与间接自由

现在我们来看自由是否只涉及实际的控制这一搁下的问题。很显然,自由与控制相关———这是毫无争议的,但它是否只与控制相关呢?

我们首先考虑艾德的事例,他在车祸中受伤,但意识非常清晰。医生说有两种治疗方式,AB,其中A从副效果角度来看对他更为有效。艾德说,他非常理解这两种选择,也知道A方案更有利于他的福利,但他在道德上无法接受A(因为这种治疗方案包含着对动物的残忍处置),因此,他宁肯采取方案B。在此,很容易看出,医生采用方案B更遵从艾德的自由,虽然如果采用A方案更有利于他的福利。我把这一事例描述为B能够更好地实现艾德的直接自由(direct liberty)。

现在来看艾德在车祸中丧失意识的情况,但他的亲友知道艾德的道德信仰以及这一信念的强度。救治的方式仍然如前,医生对这两种方式的评价也与上一事例一样。亲友完全坚信,如果艾德能够选择的话,他一定会选择B,哪怕A能够更好地实现他的福利。在这里,我们似乎可以合理地认为,与前面的事例一样,医生采用方案B能够更好地遵从艾德的自由,虽然艾德本人并未对这一具体的选择行使任何直接的控制。我将把这一事例描述为B能够更好地实现艾德的间接自由(indirect liberty)。

当然,我们似乎有理由认为,在第二个事例中,医生和艾德的亲友所作出的选择涉及的只是艾德的福利。但是,这一事例如此规定,以至于这一假设很难成立,因为医生、艾德的亲友以及艾德本人,都无法假设B将更好地实现艾德的福利。选择方案B而不是A的唯一理由是,艾德应当会这样选,这显然是一个对自由的考虑而不是对福利的考虑。而以赛亚·伯林所谓的“一个人或一个民族选择他们所希望的生活的自由”[27]似乎也确实要求这种反事实要素。将自由完全视为谁在行使控制权的问题显然并不充分。

间接自由在现代社会中十分重要。警察在街道上预防犯罪的行动也许能够很好地实现我的自由———因为我并不希望被人抢劫或殴打———但此处的控制权并不在我而在于警察。(它还很好地促进了我的福利这一事实当然也是一种重要的考虑。)在这一事例中,与我的间接自由相关的是弄清楚:如果我对那些直接针对我的犯罪行为具有控制权的话,我是否要行使我的选择权来制止这一行为。当然也可能存在这样一种认识,即一个人也许会选择被抢劫、殴打或被一部错误开进单行道的汽车撞倒,但对间接自由的考虑所根据的假设是他将不会如此选择。

将自由简单地与直接控制相联系存在着危险,它忽略了间接自由所包含的反事实因素,而且会失去许多重要的东西。社会并不能如此组织,使得每个人都可以掌握所有与他私人领域相关的控制杆。[28]但在一个个人并未直接作出选择的事例中,假定个人自由与此无关是错误的观念。在给定艾德是无意识的情况下,治疗方案A———虽然所有人都认为它可以更好地实现艾德的福利———仍然未遵从艾德的自由,而治疗方案B则没有。在判断一个人的自由上,个人如果拥有控制权,那么他将如何选择是一种重要的考虑因素。

社会选择理论对自由的概括可以比作如果个人可以选择的话将会出现什么结果,而不论他是否真的作出选择。它忽略了某种也许对自由相当重要的东西,即他得到的东西是否真的就是如果由他选择他将选择的事物,而不仅仅只停留在他将会选择的事物(而不必然由他来选择)上。这就存在着差距,虽然这一差距丝毫没有影响到帕累托自由不可能性结论的成立(正如上一节所论),因此仍然有必要对自由持一种更为一般的看法(它与这一结论的某些推论相对立)。要缩小这一差距,我们只有充实对社会状态的描述,使选择的主体也得以嵌置其中。这里包含了一种对现存的社会选择理论的格式的偏离,在现存的格式中,人们在社会状态中进行选择,对选择的描述并不包含在状态本身的描述之中。在这里,我将不再深入讨论这一问题。[29

另一方面,仅仅把自由规定为“谁实际上控制什么”的问题并不恰当。根据这种自由观,虽然帕累托自由的不可能———经过恰当解释———仍然成立(参见前面的论述),但社会选择框架容许间接自由的分析,而实际控制的框架却做不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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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28 08:59:00

第一部分 一般性导论

1 引言:理性与自由

1.主题与概念

2.可逆关系

3.自由的位置

4.自由:机会和过程

5.偏好与自由

6.福利、成就和自由

7.理性与选择的内在一致性

8.自利最大化

9.理性选择理论

10.自我的四个特征

11.最大化及其超越

12.什么是理性的用途?

13.结束语

2 社会选择的可能性

1.社会选择理论

2.社会选择理论的起源与建构悲观主义 constructive pessimism

3.福利经济学的讣告

4.形式方法与非形式的推理的互补

5.逼近可能性与不可能性

6.多数决策与凝聚性

7.信息扩展和福利经济学

8.人际比较的信息基础

9.贫困与饥荒

10.比较剥夺与性别不平等

11.自由悖论

12.结束语

第二部分 理性:形式与实质

3 选择的内在一致性

1.动机

2.选择、对应性和一致性

3.选择的内在一致性的困难是什么?

4.社会选择与个人偏好

5.帕累托自由的不可能性

6.阿罗不可能定理中的一致性公理

7.不含内在一致性或社会理性的阿罗不可能定理

8.结束语

4 最大化与选择行动

1.选择行动

2.直接利益与工具性解释

3.责任、选择者依赖性与菜单依赖性

4.信托责任、规范与策略性高尚行为

5.最大化和最优化

6.偏好与自我约束

7.结束语

附录

5 目标、承诺与认同

1.导言

2.目标、知识和囚徒困境

3.认同:福利、目标和选择

4.目标优先性和合理选择

5.结束语

6 理性与不确定性

1.一致性与利益

2.推理与对应

3.不确定性和推理

4.独立性与理性

5.结束语

7 非二元选择与偏好

1.引言

2.选择函数与二元性

3.坎加尔的独创之处

4.为什么背景相关

5.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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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28 09:05:00

第三部分 理性与社会选择

8 理性与社会选择

1.问题及困难

2.社会福利判断和阿罗不可能定理

3.社会偏好、社会选择和不可能性

4.关于合乎逻辑的社会福利判断

5.关于社会决策机制

6.程序与结果

7.自由、权利与偏好

8.价值观与个人选择

9.结束语

9 作为社会选择基础的个人偏好

1.引言

2.对社会选择的偏好基础的各种批评观点

3.公理和公式的偏好基础

4.解释多义性和环境规定

5.偏好在估价个人利益中的限度

6.偏好形成、对话和交换

7.程序、权利和博弈形式

8.结束语

10 社会选择与正义

1.引言

2.不可能定理:内容、语境和意义

3.出路与进路

4.动机和成就

11 规范选择中的信息与不变性

1.引言

2.信息约束和不变性

3.阿罗的不可能定理

4.社会选择中的不变性条件

5.状态、效用和基于信息的理性

6.普遍性与客观性

7.结束语

第四部分 自由与社会选择

12 自由与社会选择

1.社会偏好

2.帕累托自由的不可能性

3.事例

4.限制、扩展和重构

5.自由、控制和社会选择

6.控制与间接自由

7.偏好、选择和私人领域

8.与囚徒困境的对比

9.通过共谋求解

10.结束语

13 最低限度的自由

1.引言

2.自由与社会选择:几个一般性问题

3.社会选择表述的多义性

4.缔约是不可能性结论的解吗

5.“直觉观念”与最低限度的自由

6.吉巴德的扩展以及对此的批评

7.博弈形式、侵犯性行动与自由

8.结束语

14 权利:表述与结论

1.引言

2.权利表述、诺齐克的建议与博弈形式

3.博弈形式、结论与权利类型

4.博弈形式与自由悖论

5.一个错误的解释

6.决策原则

第五部分 观点与政策

15 位置客观性

1.引言

2.位置客观的观察结论

3.知识、科学和位置客观的信念

4.位置与客观幻觉

5.客观幻觉的事例:发病率和性别偏见

6.主观性与位置客观性

7.文化相对主义与内在批判

8.主观概率作为位置客观的预期

9.义务论与位置结果主义

10.结束语

16 论达尔文的进步观

1.我们的特征与我们的生活

2.人类中心主义与人的价值

3.物种、保存与动物生命

4.标准和比较

5.适应性:一致和中肯

6.比什么更适应?

7.为什么采用适应性

8.评价与推理

9.个体与类

10.基因改进与优生学

11.有意设计与决心

12.达尔文和马尔萨斯

13.物种灭绝与环境

14.达尔文主义与我们的生活

17 市场与自由

1.引言

2.市场与福利主义效率

3.自由概念:过程与机会

4.过程方面:免于干预和自主

5.机会方面:偏好与自由

6.机会自由中竞争性均衡的弱效率

7.不平等与市场机制

8.结束语

18 环境评估与社会选择

1.引言

2.社会选择方法

3.存在价值与或有赋值

4.全球变暖、困境和评估

5.结束语

19 成本收益分析方法

1.主题和争议

2.成本收益的一般推理

3.基本原则

4.结构性要求

5.评价无差异

6.以市场为中心的赋值

7.结束语

第六部分 自由与社会选择:阿罗讲座

20 机会与自由

1.阿罗与社会选择

2.自由的两个方面:机会和过程

3.偏好与推理估价的解释

4.社会选择的范围

5.社会选择视角

6.机会与偏好的相关性

7.偏好、最优选择和不确定性

8.选择过程与机会

9.机会与不完备性

10.多元偏好、交集和占优

11.偏好多元性、元排序与自主

12.与自主相比较的不确定性

13.机会与表达

21 过程、自由与权利

1.对于过程的偏好

2.过程、价值观和约束

3.权衡与指数化

4.权利表述:独立性与整合

5.结果无涉的程序与内在的紧张

6.公共选择方法与结果分析

7.博弈形式、社会选择权利

8.视事态而定的权利

9.各种博弈形式之间的社会选择

10.权利的社会选择表述的多义性

11.博弈形式、合谋与自由悖论

12.结束语

22 自由与机会评价

1.基本术语与基本关系

2.单纯计算的简化事例

3.选择行动评价

4.偏好不完备性与元素评价

5.多元偏好与元排序

6.多元偏好与交集

7.多元偏好与事件序列

8.严格排序上的变化

9.不确定性与灵活性

10.偏好、基数性与单位集合

11.备选方案的数目与基数性公理

12.组合、交集和一致性

13.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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