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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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性与自由堪称哲学与社会科学中最深刻也最富争议的概念。《理性与自由》一书深入探讨了当前关于理性的几种通常的观念,指出理性意味着我们必须将价值观与选择提交于批判性审查之下。在此基础上,森考察了个人选择以及社会选择中的各种理性观念,譬如不确定性下的决策、成本收益分析和环境评价等等。本书的另一个重要主题是自由。书中着重了考察了自由的机会方面与过程方面,其中涉及了当代关于自由理论的前沿问题,比如偏好的相关性、机会的基数性、多元偏好、帕累托自由的不可能等等。森认为,理性与自由之间存在着可逆关系,自由只有在考虑了个人的合理偏好和价值观的前提下才得到充分评价,反过来,理性也要求思想自由。森运用社会选择理论透辟地阐述了推理的种种要求和自由评价的各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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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彩片段: |
| 译者前言(节选) 李风华 人大网上书店:http://club.crup.cn |
精彩片段:
第12章自由与社会选择
个人自由是否与帕累托原则———福利经济学的基石,它认为社会决策必须反映一致同意的个人偏好排序———相冲突?社会选择理论的一个结论———所谓“帕累托自由的不可能性(impossibility of the Paretian liberal)”———指出,确实存在这类冲突[1],而这一结论又可以推导出许多其他结论———其中一些是这一冲突的扩展,另一些是避免这一冲突的方法(参见下面的第4节)。然而,社会选择理论的特殊表述方法使得它难以确定这类结论对于伦理学、福利经济学、社会或政治哲学的意义。本文主要讨论这个问题。
此外本文还有另外两个目标。第一,社会选择理论中的形式条件可以具有多种解释,但这些结论的实际含义并不依赖于人们所采用的解释。这不仅仅适用于帕累托自由的不可能性,而且对于其他结论也是如此,包括由肯尼思·阿罗所提出来的更为深刻的不可能性结论。[2]之所以出现各种不同解释,其中的一个原因在“社会偏好”的内容方面,本文将对这一概念的三种不同解释作出区分并加以讨论。
第二,本文还深刻质疑了社会选择理论中有关自由的表述(更准确地说,有关自由的最低限度的要求)[3],认为该表述至少与某些更为传统的将自由视为程序而不是结果的自由观相抵触。本文还讨论了如何看待自由这一宽泛的问题,并对纯粹程序上的自由观给予了批评。
1.社会偏好
典型的社会选择理论的方法是将一个(事实上,n元)个人偏好排序的集合转换成一个社会偏好关系或社会选择函数。阿罗要求,社会偏好关系是一个完备的弱排序(反身的、完备的并且传递的),而社会选择函数则根据这一社会偏好关系对每个社会状态的非空集合(可行集合,或者说“菜单”)确定了最优的元素(选择集合)。其他人的要求或者在社会偏好关系上不那么严格(如容许非传递性或不完备性),或者限制社会选择函数的类型(容许非二元选择),由此又提出各种不同的可能性结论和不可能性结论。
虽然社会偏好存在许多不同的解释,但在本文我将集中于讨论“x社会优于y”的三种解释:
(1)结果评价:“对社会而言,x被认为是比y更好的事态”;
(2)规范选择:“社会决策过程必须如此组织,使得当x可以选择时,绝不能选择y”;
(3)描述性选择:“社会决策过程是如此组织,使得当x可以选择时,将不会选择y”。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后两种选择确实将偏好与选择相联系,但它们并未要求选择函数———无论是规范的还是描述的———必须是“二元的”,即可以用一种二元关系来表示。[4]每一种解释都提出了选择函数———相应地———应当或者可以满足的条件;至于社会选择总体上能否被二元关系所表达的问题则仍然悬而未决。
在这三种宽泛的解释中,当然还可以根据陈述的语境作出进一步的区别。比如结果评价观有可能反映了某一具体个人的道德判断,也可能反映了应用某个评价程序(如计划或政策制定中的具体的“目标函数”)后得出的结论。
2.帕累托自由的不可能性
帕累托原则的弱形式要求,如果每个人都认为,社会状态x优于社会状态y,那么x就必须社会优于y。个人自由可以视为要求———除了别的要求以外———每个人都应具备一个公认的私人领域(a recognized personal sphere),在其中仅仅只有他的偏好才可以计入社会偏好之中。比如说,一个喜欢读一本特别的小说的人。假定在其他情况都已给定的情况下,将他对该书的选择视为他的公认的私人领域;那么在给定的情况下,社会偏好必须将他阅读该书置于不阅读之上。事实上,最低限度的自由(minimalliberty,ML)是一个比这种情况更弱的条件,它要求,对至少两个人(并不必须是所有人,所有人也可以,但并不必须)来说,存在着这样一个非空的公认的私人领域[5]。
对任意(事实上是n元)个人偏好排序的集合,社会决策函数可以得出定义在备选状态集合上的完备和一致的(不会出现循环)社会偏好。当社会决策函数用于任意逻辑上都可能的n元个人偏好排序时,它就拥有无限制域。帕累托自由的不可能性是指,不存在一种可以同时满足无限制域、帕累托原则(即使是最弱的形式)和最低限度的自由ML这三个条件的社会决策函数。
传统上将偏好解释为欲望[6],本文将采用这一解释。在“显示偏好”理论的影响下,另一种观点则将偏好定义为选择行为所隐含的二元关系。这种不自然的定义不具备任何通常的偏好含义,并且———更重要的是———对两种完全不同的观念的确认尚不足以构成一个重要的概念。此外,并不是所有选择函数都能够以二元关系表达出来。
虽然无法以充分的理由将偏好与选择在定义上视为相等,但社会选择理论的传统却依据这样的经验假设,即个人选择事实上完全建立在个人偏好之上。阿罗描述了这样一种个人行为的模式(ch.2,pp.921),我把这种假设称之为普遍的基于偏好的选择。对于社会选择理论中的自由观来说,这一假设的较弱的版本已经足够,即,对于个人公认的私人领域中的选择而言,个人完全依据他的偏好来作出决定。如果(x,y)是一组属于i的公认私人领域的状态且i认为,x优于y,那么如果他可以选择x的时候,就不会选择y。[7]我将它称之为最低限度的基于偏好的选择,其中普遍的基于偏好的选择只是其中的一个特例。
现在我们来看任意公认私人领域的偏好组合,根据满足ML的各种规则,其中相关的个人都被视为具有一种特殊的权威;这一权威的具体内容由对所选择的社会偏好的解释来加以确定。令(x,y)属于i的公认私人领域且i认为,x优于y。他不但希望拥有x而不是y,而且根据有限的基于偏好的选择条件(如果根据普遍的基于偏好的选择,这一结论更加成立),如果他必须在两者之中选择一个的话,他必然选择x。根据社会偏好的结果评价观,包含ML的自由条件要求,在给定的情况下,x被视作对社会而言要比y更好的事态[参见前一节的(1)]。
根据规范选择观这一条件要求,社会必须如此组织,以便在规定的情况下,如果x可供选择,则必不至于选择y[参见前一节的(2)]。我们还应注意,比这一条件更弱的形式是,在x和y之间的选择(无论是否还有其他选择)都由i个人决定,这样他将会排除可供选择的y而选择他所偏好的x。如果由他来选择,他当然不会选择y。这种“个人控制”的假设对于ML来说是相当充分的,但并不是必要条件,因为ML仅仅只要求,不管社会如何决策,y都绝不能成为最终的选择。由于这一定理是一种不可能性结论,因此,我们不能排斥这一更弱的条件,因为不可能性绝不可因为任何条件的加强而受到影响———它要求i被赋予选择的“个人控制”的权利或者如果x可选,就绝不可选择y。
描述性选择观则假定社会决策体系已如此组织,以至于当x是一个可行的选择时,y将不会被选择[参见前一节的(3)]。根据前一节的(1)、(2)和(3)所给出的不同社会偏好观,可以相应得出对弱帕累托原则的不同解释。
我们现在直接来看根据不同解释的帕累托自由不可能定理的具体内容:
(Ⅰ)结果评价的不可能:根据前一节(1)的解释,对某些个人偏好组合,并不存在同时满足帕累托原则、最低限度的自由的一致和完备的社会状态。
(Ⅱ)规范选择的不可能:根据前一节(2)的解释,当社会决策要求同时满足帕累托原则和最低限度的自由这两个条件时,并不存在一种良好的组织社会决策的方式,使得不管个人偏好如何,都能从任意社会状态的非空集合中选择出某种状态。
(Ⅲ)描述性选择的不可能:根据前一节(3)的解释,不管个人偏好如何,任何能够从任意社会状态的非空集合中选择某种状态的社会决策体系都无法同时满足帕累托原则和最低限度的自由两个条件。
3.事例
我们可以在文献中发现各种不同的帕累托原则与自由相冲突的事例。[8]对是否阅读《查泰莱夫人的情人》的事例的关注已经获得远远超过它所应得的关注[9],我在此将采用一个不那么陈腐的事例,即所谓的“工作选择案例”[10]。
在给定其他人的工作状况之后,参与人1和2都认为,拥有一份全职工作(1)要优于一份兼职工作(1/2),而后者又优于失业(0)。但由于为所生存其中的竞争性社会所熏染,每个人都希望另一个人失业(即对他人,则0优于1/2,1/2优于1)。事实上,每个人都是如此嫉妒,以至于他从其他人的失业中要比从自己的工作中得到更多的满足感。在给定的相关工作的性质下,对两个人来说存在着四种可能的备选状态,这里由四组状态表示,其中每一组的第一个数字表示参与人1的工作状况,第二个则表示参与人2的状况。两个人的偏好降次排列如下:
参与人1参与人2
(1/2,0)(0,1/2)
(1,1/2)(1/2,1)
(0,1/2)(1/2,0)
(1/2,1)(1,1/2)
令参与人1和2都拥有一个由最低限度的自由ML所规定的公认私人领域。参与人1的私人领域涵盖了(1,1/2)和(0,1/2)上的选择;在给定另一个人的工作状况(1/2)下,他可以自由地选择工作或不工作,而参与人2在给定参与人1的工作状况(1/2)下,也可以如其所愿地决定是否工作。
现在我们来看社会偏好的三种不解释。根据结果评论观,这里的问题是如何对这四种状态进行排序,从而最大满足由两人组成的社会的偏好。其中一种特殊的方法就是前面讨论过的“社会福利判断”。法官是一位外部观察者或者两个人中的任意一个,他将对社会状态作出道德判断。根据最低限度的自由原则,法官将(1,1/2)置于(0,1/2)之上,因为参与人1实际上更偏好于(1,1/2),参与人2并不直接干涉参与人1的工作,因为这一组选择属于参与人1的私人领域。同理,根据参与人2的偏好,(1/2,1)优于(1/2,0),注意在此参与人1并未直接涉及这一组选择,因为这事实上属于参与人2的私人领域。但是,如果这位法官还坚持帕累托原则,那么他必定会认为,(1/2,0)优于(1,1/2),因为两个人都认为,前者优于后者。出于同样的理由,他会认为,(0,1/2)优于(1/2,1)。将两者合起来考虑就可得出社会偏好的循环结果:(1,1/2)优于(0,1/2),后者又优于(1/2,1),后者又优于(1/2,0),而后者又优于(1,1/2)。对每一种状态来说,都存在一种比它更好的状态。
现在来看描述性选择观。也许最简单的办法就是个人对自己的私人领域的直接控制。如果(0,1/2)可供选择,那么参与人1就有权使(1,1/2)得选。同样,如果(1/2,0)可供选择,那么参与人2有权使(1/2,1)得选。这样实际的选择仅仅限于(1,1/2)和(1/2,1)这两种情况。但这两种状态都是帕累托次优的。
根据规范选择观,ML要求,良好的社会决策体系绝不可导致(1/2,0)和(0,1/2)这两个选择结果,而弱帕累托原则要求,良好的决策体系绝不可导致(1,1/2)和(1/2,1)这两个选择结果。如此,无法做出选择且并不存在这种意义上的良好的社会决策体系。
4.限制、扩展和重构
帕累托自由不可能的根据是无限制域、弱帕累托原则和最低限度的自由这三个条件之间的不一致性。要避免这种不一致,就必须在实质上放弃或放宽至少其中的一个条件。在该问题上,这三种路径的每一种都得到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
弱化无限制域也就是排除特定的个人偏好的组合,使得余下的组合不会发生冲突。这类调解手段包括假设人们的实际偏好具备“宽容”性,也就是说,凡属于他人的公认的私人领域中的备选状态对他而言都是无差异选择的[11],或者假设人们能够“移情”,即个人偏好反映了他人在其私人领域的偏好[12],或者假设个人“不爱干涉他人”或是“宽容的”,即个人把他本人的私人领域中的备选方案的排序看得比他人的私人领域中的排序更为重要[13],或者满足其他的适当的限制条件。[14]这些探讨阐明了隐含的冲突的性质,并促使人们思考教育和价值观形成的意义。
但是,限制定义域并不是一种排除冲突的充分方式,因为它并未告诉我们如何针对违背限制条件的偏好来作出社会判断(或者应选择哪一种社会状态,社会决策机制应如何组织),当这类偏好组织确实存在时,它就无能为力了。而且,与任意排除某些偏好组合的域限制条件相对应,对那些不属于可能的域的每种偏好组合,都存在相关的解决办法,其形式或者是否定弱帕累托原则,或者是否定最低限度的自由条件。我们可以通过剥夺人们对其自己的私人领域的权威而实现对那些喜欢干涉的人的“惩罚”[15],或者根据弱帕累托判断忽略或“修正”喜欢干涉的人的偏好[16]。这些修正将相应地弱化最低限度的自由条件或者弱帕累托原则。学者们还探讨了其他的限制这些条件的方法———其中一些试图避免这种冲突,另一些仍然保留了这些冲突。[17]
在该主题上,许多文献都致力于解决这一冲突的各种方法,但在扩展这一冲突并使之一般化仍然是一个有趣的工作。艾伦·吉巴德(Gibbard,388397)证明,如果加强最低限度的自由这一条件,使它允许个人使社会状态的一个“特征(feature)”固定化,那么不管别人如何选择,也不管他本人如何选择他的“特征”,个人自由甚至也会导致内在的不一致。如果我在给定其他条件(包括你的墙壁颜色)下有权决定我的墙壁颜色,而你在给定其他条件(包括我的墙壁颜色)下也有权决定你的墙壁颜色,那么我们有可能会导致一种循环,比如说,我希望我的墙壁能够与你的墙壁颜色相配,而你却希望有别于我的颜色。
要避免这种问题———吉巴德悖论(Gibbard Paradox),或者使权利的分配更为严格(用铃村的话来说,使它们与ML“彼此一致”),或者权利必须依赖于满足“可分性(separability)”的个人偏好而定。[18]可分性要求我对我的私人“特征”(如我的墙壁颜色)的排序必须独立于其他人在他们的私人特征上的排序。依据赋予个人对其私人选择的权利的基础,我们也许可以合理地证明这些可以避免吉巴德悖论的限制条件。如果我试图把我的墙壁刷成与你的墙壁不同的颜色,那么我的这种欲望就不全是“私人的”或者“自我相关的”,如此,我们可以不无理性地拒绝这样一种做法,即将这些依外在条件而定的偏好的实现视为我的个人自由的必要部分。但即使吉巴德悖论可以避免(通过“彼此一致的”权利或者可分的偏好),帕累托自由的不可能性仍然成立[19],要避免这一冲突还需要作出进一步的限制[20]。
另一条重要的研究路径是由R.N.巴特拉(R.N. Batra)和P.K.帕特奈克所开创[21],他们将帕累托自由的不可能性进行扩展,证明帕累托原则不但与个人自由相冲突,而且与群体权利(如“联邦主义”或“多元主义”规定的权利)相冲突,其分析的理由大体上相同。[22]
上述这些避免冲突和扩展冲突的方法,都同处于社会选择理论的一般格式之中。有人质疑这种自由观的合理性,并强烈辩称,社会选择理论对自由的概括是根本错误的。下面我将讨论这个一般性的问题,并同时检验其他几种有关自由的表述。
5.自由、控制和社会选择
罗伯特·诺齐克指出了一个重要问题,在帕累托自由的不可能性的讨论上,他批评了“将个人在各种备选方案中选择的权利视为确定这些方案在社会排序中的相关地位的权利”的观念。[23]相反,他将权利概括为赋予个人对特定决策的控制权,并且“每个人在他选择时就在行使他的权利”。“这些权利的行使令这个世界的某些特征固定下来。在这些固定下来的特征里面,可以通过基于社会排序的社会选择机制进行选择;如果这里还存在选择的机会的话。”(166)
我们还可以在其他几位作者那里找到相似的批评。[24]罗伯特·萨格登对帕累托自由的不可能作出如下评论:
我以为,这种精致的论证的缺陷在于森对于自由原则的概括。虽然他声称[Sen,1976(“Liberty,Unanimity and Rights”),p.218],他接受穆勒关于自由的解释,但他的自由观念与穆勒的自由观念仍然存在着重大的差别。穆勒应当会同意“存在某些特定的个人事务,其中个人可以自由决定如何处置”这一判断,但他是否会同意“在这些事情上的选择问题上,无论他或她认为何者更好,都必须视为对整个社会而言也是更好的”这一判断呢?这两个命题的第一个是一个关于程序的价值判断,它主张,某些问题应当授权给个人或者保留个人决择策的权利。第二个命题是关于结果状态的价值观判断;它的含义是,将这些问题保留给个人决策的程序必然会导致选择最可行的结果状态。但为什么一个自由主义者必须如此主张呢?……就自由主义价值观的要求而言,在阅读《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一事上,不存在任何内在的体面或不体面。(196~197)
这一论点是相当有力的,但它的根据是一种对“社会偏好”的过于狭隘的观念———被视为“对社会更好”。事实上,正如第1节所阐述的,社会偏好命题不过是反映了选择函数的条件。甚至即使采取结果评价的解释,它也并不必然是关于各种状态的“内在的”善恶的判断。就萨格登所归功于穆勒的程序判断而言,社会偏好也可以视为反映了根据各种权利程序的一致性而作出的备选方案的———并不必然是完备的———排序。这种对不同结果的相对价值的判断并不存在任何非同寻常之处,像这类判断在穆勒的著作那里也到处可见。[25]一个关于某个事物的判断并不必然只是该事物的内在属性的函数。我们可以用另一个领域的事例来作一类比,试比较下面关于密特朗作为法国代言人的两个判断:
(A)密特朗是最适合于为法国代言的人,因为他赢得了总统选举;
(B)密特朗是最适合于为法国代言的人,因为任何其他人都不具备他那样解释法兰西精神的能力。
基于程序而对状态好坏所作出的判断将是(A)而不是(B)。
当我们依据自由的纯粹程序观来思考有关社会偏好的结果评价含义时,从自由的观点来看,结果被视为“对社会更好”,这只是因为它是相关个人的选择。甚至“一个关于程序的价值判断”也意味着———在给定的行为参数下———对何种状态会出现即对运用该程序的结果的判断。社会偏好可以反映该判断。[26]这样,即使在那种对于社会决策中的自由的程序观(我将在第6节质疑这种观点)是相当充分的情况下,最低限度的自由也能够在该框架中作出相应的解释和合理的证明。如果只有违背某种正当的程序才能达到某种社会状态,那么在这里,这种程序价值观体系本身就隐含着对状态的控诉(indictment)。而帕累托自由的不可能性———根据自由的结果评价观和纯粹程序观的结合———则指基于这类控诉的排序(反映在对相应的“最低限度的自由”的解释上)与帕累托准排序(Paretoquasi-ordering)的不一致。
如果我们不用社会偏好的结果评价观,而采用规范选择观,那么就可以直截了当地将最低限度的自由解释为作为控制的自由。它要求,最后的结果必须等同于将某些问题授权给个人或保留个人决策权利时的选择结果。如果这一条件被违背,那么它也违背了萨格登所描述的这一条件———“某些问题应当授权给个人或者保留个人决策的权利”。根据规范选择观,帕累托自由的不可能性尤其主张,对于一个无限制域而言,这样一种选择程序观无法得出帕累托最优的结果。
这些关于社会选择命题的误解部分起因于社会选择理论本身的缺失。社会选择理论的语言———虽然表述相当精确———具有远离社会和政治哲学的主流语言的倾向,而社会选择理论家在讨论这些观念问题上的倾向往往无法与他们推导结论时的技术相称。这里尤其需要澄清一个给定的结论针对社会偏好的不同解释而具有的不同的实质含义,并阐述清楚这些不同的含义与社会和政治哲学中的各个传统问题的关系。
此外,还需要强调的是,社会选择理论中的各种自由条件———如条件L和条件ML———并不试图提出一种关于自由的综合性观念,相反,它只是隐含了某些自由观念。这对不可能定理而言已经相当充分,因为要证明帕累托原则与自由的不一致只需证明它与自由的某些含义的不一致,而不必对自由给予充分的概括。
比如说,也许有人认为,自由不仅要求个人得到如果由他选择他将选择的事物,而且要求他必须通过他本人的选择来获得该事物。在这种情况下,关于自由的判断并不是对称的,(1)他得到如果由他选择他将选择的事物,(2)他没有得到如果由他选择他将选择的事物。如果我们知道,他没有得到如果由他选择他将选择的事物,那么显然他的自由受到侵犯了,这种推论对于帕累托自由的不可能性证明已经很充分。另一方面,即使我们知道他得到如果由他选择他将选择的事物,这种自由观也仍然无法保证他的自由的实现,因为他的自由仍然可能受到侵犯,比如说,其他某个人替他选择了他本人将要选择的事物。因此,在推导帕累托自由的不可能性的过程,我们无须否定这种自由观,当然,也不必主张这种自由观。
6.控制与间接自由
现在我们来看自由是否只涉及实际的控制这一搁下的问题。很显然,自由与控制相关———这是毫无争议的,但它是否只与控制相关呢?
我们首先考虑艾德的事例,他在车祸中受伤,但意识非常清晰。医生说有两种治疗方式,A和B,其中A从副效果角度来看对他更为有效。艾德说,他非常理解这两种选择,也知道A方案更有利于他的福利,但他在道德上无法接受A(因为这种治疗方案包含着对动物的残忍处置),因此,他宁肯采取方案B。在此,很容易看出,医生采用方案B更遵从艾德的自由,虽然如果采用A方案更有利于他的福利。我把这一事例描述为B能够更好地实现艾德的直接自由(direct liberty)。
现在来看艾德在车祸中丧失意识的情况,但他的亲友知道艾德的道德信仰以及这一信念的强度。救治的方式仍然如前,医生对这两种方式的评价也与上一事例一样。亲友完全坚信,如果艾德能够选择的话,他一定会选择B,哪怕A能够更好地实现他的福利。在这里,我们似乎可以合理地认为,与前面的事例一样,医生采用方案B能够更好地遵从艾德的自由,虽然艾德本人并未对这一具体的选择行使任何直接的控制。我将把这一事例描述为B能够更好地实现艾德的间接自由(indirect liberty)。
当然,我们似乎有理由认为,在第二个事例中,医生和艾德的亲友所作出的选择涉及的只是艾德的福利。但是,这一事例如此规定,以至于这一假设很难成立,因为医生、艾德的亲友以及艾德本人,都无法假设B将更好地实现艾德的福利。选择方案B而不是A的唯一理由是,艾德应当会这样选,这显然是一个对自由的考虑而不是对福利的考虑。而以赛亚·伯林所谓的“一个人或一个民族选择他们所希望的生活的自由”[27]似乎也确实要求这种反事实要素。将自由完全视为谁在行使控制权的问题显然并不充分。
间接自由在现代社会中十分重要。警察在街道上预防犯罪的行动也许能够很好地实现我的自由———因为我并不希望被人抢劫或殴打———但此处的控制权并不在我而在于警察。(它还很好地促进了我的福利这一事实当然也是一种重要的考虑。)在这一事例中,与我的间接自由相关的是弄清楚:如果我对那些直接针对我的犯罪行为具有控制权的话,我是否要行使我的选择权来制止这一行为。当然也可能存在这样一种认识,即一个人也许会选择被抢劫、殴打或被一部错误开进单行道的汽车撞倒,但对间接自由的考虑所根据的假设是他将不会如此选择。
将自由简单地与直接控制相联系存在着危险,它忽略了间接自由所包含的反事实因素,而且会失去许多重要的东西。社会并不能如此组织,使得每个人都可以掌握所有与他私人领域相关的控制杆。[28]但在一个个人并未直接作出选择的事例中,假定个人自由与此无关是错误的观念。在给定艾德是无意识的情况下,治疗方案A———虽然所有人都认为它可以更好地实现艾德的福利———仍然未遵从艾德的自由,而治疗方案B则没有。在判断一个人的自由上,个人如果拥有控制权,那么他将如何选择是一种重要的考虑因素。
社会选择理论对自由的概括可以比作如果个人可以选择的话将会出现什么结果,而不论他是否真的作出选择。它忽略了某种也许对自由相当重要的东西,即他得到的东西是否真的就是如果由他选择他将选择的事物,而不仅仅只停留在他将会选择的事物(而不必然由他来选择)上。这就存在着差距,虽然这一差距丝毫没有影响到帕累托自由不可能性结论的成立(正如上一节所论),因此仍然有必要对自由持一种更为一般的看法(它与这一结论的某些推论相对立)。要缩小这一差距,我们只有充实对社会状态的描述,使选择的主体也得以嵌置其中。这里包含了一种对现存的社会选择理论的格式的偏离,在现存的格式中,人们在社会状态中进行选择,对选择的描述并不包含在状态本身的描述之中。在这里,我将不再深入讨论这一问题。[29]
另一方面,仅仅把自由规定为“谁实际上控制什么”的问题并不恰当。根据这种自由观,虽然帕累托自由的不可能———经过恰当解释———仍然成立(参见前面的论述),但社会选择框架容许间接自由的分析,而实际控制的框架却做不到这一点。
目 录
第一部分 一般性导论
第1章 引言:理性与自由
1.主题与概念
2.可逆关系
3.自由的位置
4.自由:机会和过程
5.偏好与自由
6.福利、成就和自由
7.理性与选择的内在一致性
8.自利最大化
9.理性选择理论
10.自我的四个特征
11.最大化及其超越
12.什么是理性的用途?
13.结束语
第2章 社会选择的可能性
1.社会选择理论
2.社会选择理论的起源与建构悲观主义 (constructive pessimism)
3.福利经济学的讣告
4.形式方法与非形式的推理的互补
5.逼近可能性与不可能性
6.多数决策与凝聚性
7.信息扩展和福利经济学
8.人际比较的信息基础
9.贫困与饥荒
10.比较剥夺与性别不平等
11.自由悖论
12.结束语
第二部分 理性:形式与实质
第3章 选择的内在一致性
1.动机
2.选择、对应性和一致性
3.选择的内在一致性的困难是什么?
4.社会选择与个人偏好
5.帕累托自由的不可能性
6.阿罗不可能定理中的一致性公理
7.不含内在一致性或社会理性的阿罗不可能定理
8.结束语
第4章 最大化与选择行动
1.选择行动
2.直接利益与工具性解释
3.责任、选择者依赖性与菜单依赖性
4.信托责任、规范与策略性高尚行为
5.最大化和最优化
6.偏好与自我约束
7.结束语
附录
第5章 目标、承诺与认同
1.导言
2.目标、知识和囚徒困境
3.认同:福利、目标和选择
4.目标优先性和合理选择
5.结束语
第6章 理性与不确定性
1.一致性与利益
2.推理与对应
3.不确定性和推理
4.独立性与理性
5.结束语
第7章 非二元选择与偏好
1.引言
2.选择函数与二元性
3.坎加尔的独创之处
4.为什么背景相关
5.结语
第三部分 理性与社会选择
第8章 理性与社会选择
1.问题及困难
2.社会福利判断和阿罗不可能定理
3.社会偏好、社会选择和不可能性
4.关于合乎逻辑的社会福利判断
5.关于社会决策机制
6.程序与结果
7.自由、权利与偏好
8.价值观与个人选择
9.结束语
第9章 作为社会选择基础的个人偏好
1.引言
2.对社会选择的偏好基础的各种批评观点
3.公理和公式的偏好基础
4.解释多义性和环境规定
5.偏好在估价个人利益中的限度
6.偏好形成、对话和交换
7.程序、权利和博弈形式
8.结束语
第10章 社会选择与正义
1.引言
2.不可能定理:内容、语境和意义
3.出路与进路
4.动机和成就
第11章 规范选择中的信息与不变性
1.引言
2.信息约束和不变性
3.阿罗的不可能定理
4.社会选择中的不变性条件
5.状态、效用和基于信息的理性
6.普遍性与客观性
7.结束语
第四部分 自由与社会选择
第12章 自由与社会选择
1.社会偏好
2.帕累托自由的不可能性
3.事例
4.限制、扩展和重构
5.自由、控制和社会选择
6.控制与间接自由
7.偏好、选择和私人领域
8.与囚徒困境的对比
9.通过共谋求解
10.结束语
第13章 最低限度的自由
1.引言
2.自由与社会选择:几个一般性问题
3.社会选择表述的多义性
4.缔约是不可能性结论的解吗
5.“直觉观念”与最低限度的自由
6.吉巴德的扩展以及对此的批评
7.博弈形式、侵犯性行动与自由
8.结束语
第14章 权利:表述与结论
1.引言
2.权利表述、诺齐克的建议与博弈形式
3.博弈形式、结论与权利类型
4.博弈形式与自由悖论
5.一个错误的解释
6.决策原则
第五部分 观点与政策
第15章 位置客观性
1.引言
2.位置客观的观察结论
3.知识、科学和位置客观的信念
4.位置与客观幻觉
5.客观幻觉的事例:发病率和性别偏见
6.主观性与位置客观性
7.文化相对主义与内在批判
8.主观概率作为位置客观的预期
9.义务论与位置结果主义
10.结束语
第16章 论达尔文的进步观
1.我们的特征与我们的生活
2.人类中心主义与人的价值
3.物种、保存与动物生命
4.标准和比较
5.适应性:一致和中肯
6.比什么更适应?
7.为什么采用适应性
8.评价与推理
9.个体与类
10.基因改进与优生学
11.有意设计与决心
12.达尔文和马尔萨斯
13.物种灭绝与环境
14.达尔文主义与我们的生活
第17章 市场与自由
1.引言
2.市场与福利主义效率
3.自由概念:过程与机会
4.过程方面:免于干预和自主
5.机会方面:偏好与自由
6.机会自由中竞争性均衡的弱效率
7.不平等与市场机制
8.结束语
第18章 环境评估与社会选择
1.引言
2.社会选择方法
3.存在价值与或有赋值
4.全球变暖、困境和评估
5.结束语
第19章 成本收益分析方法
1.主题和争议
2.成本收益的一般推理
3.基本原则
4.结构性要求
5.评价无差异
6.以市场为中心的赋值
7.结束语
第六部分 自由与社会选择:阿罗讲座
第20章 机会与自由
1.阿罗与社会选择
2.自由的两个方面:机会和过程
3.偏好与推理估价的解释
4.社会选择的范围
5.社会选择视角
6.机会与偏好的相关性
7.偏好、最优选择和不确定性
8.选择过程与机会
9.机会与不完备性
10.多元偏好、交集和占优
11.偏好多元性、元排序与自主
12.与自主相比较的不确定性
13.机会与表达
第21章 过程、自由与权利
1.对于过程的偏好
2.过程、价值观和约束
3.权衡与指数化
4.权利表述:独立性与整合
5.结果无涉的程序与内在的紧张
6.公共选择方法与结果分析
7.博弈形式、社会选择权利
8.视事态而定的权利
9.各种博弈形式之间的社会选择
10.权利的社会选择表述的多义性
11.博弈形式、合谋与自由悖论
12.结束语
第22章 自由与机会评价
1.基本术语与基本关系
2.单纯计算的简化事例
3.选择行动评价
4.偏好不完备性与元素评价
5.多元偏好与元排序
6.多元偏好与交集
7.多元偏好与事件序列
8.严格排序上的变化
9.不确定性与灵活性
10.偏好、基数性与单位集合
11.备选方案的数目与基数性公理
12.组合、交集和一致性
13.结束语
人名索引
书评:
以理性争自由,以自由促理性—评阿马蒂亚·森《理性与自由》
by 李华芳
理性与自由,这两个概念是经济学的根基。不过对于两者的关系乃至本身的定义,却还从来没有给出过令人满意的定义。正因为此,在这本《理性与自由》中,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的努力令人赞叹。很难用片言只语来阐释这本666页的巨作所带来的震撼,还是让我先从一个讽刺经济学研究的布利丹驴子的故事讲起。
一头“理性”的驴子面对两堆距离相等的一模一样的干草,因为不能作出最优化决策,最终饿死了。似乎没有人好好深究过这个故事背后的含义,在哈哈大笑之余,只有森为这种所谓的理性的困局辩护。
按常理,布利丹驴子无论选哪个草堆都比饿死要强。所以在最优化权衡时,尽管两个等距干草堆对于理性是一种挑战,但理性应该包括一层更高的审查,从而综合考虑局势。真正理性的驴子,能够超越这个困局而随便选择其中的一堆干草。理性的这种“自我审查”的含义,实际上在斯密或者马克思·韦伯那里都有较为详细的论述,无非是像森说的那样,人们对此视而不见。
亚当·斯密用“内心的观众”的比喻来告诫理性人,必须将“体面的生活”作为一个参照系,也就是说一个人在理性决策的时候会考虑、并且评估周围人的选择的影响,同时也评估自己的行为将会造成的影响。而在韦伯这里,最终归结为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分野。实际上,在布利丹驴子的故事里,驴子的最优化策略只是在考虑工具上的理性,但自我审查有助于其考虑饿死与吃到干草之间的价值问题,这是一个价值理性的问题。尽管这样说有简化问题之嫌,但基本上依然可以构成对当下经济学片面强调工具理性的一个有力的补充。
当然,森修正了理性在经济学上的“最优化”,而这个修正目前正在影响主流的经济学研究。布利丹驴子无法作出最优的选择,但是却可以作一个最大化的选择。最大化的解释一般被理解为效用最大化,但森指出,个人在理性决策的时候,只要甄别出一个不比其他选择差的途径即可,而不一定非要选择一条最优的路径。
这个最大化大大推广了真实世界的经济学能够解释的范围,也为自由选择提供了更多空间。也可以这么说,对于自由选择而言,必须依靠前述两种对理性概念的拓展。毫无疑问,对于森而言,其着力点在于自由,而不是一种名义上的公正。
在森看来,理性之所以无比重要,首先是因为它对自由的重要意义。通常而言,对于一项具体的政策,其背后的指导哲学或者说经济学,是看它是不是在效率或者公平方面有所拓展,过于关注公平和过于强调效率,都偏离了轨道。森关注的是理性指导下的政策能不能增进个人选择的自由,而不是依靠效率或者社会公正的抽象原则。甚至,森认为效率和公正也只能以自由的角度去看待与衡量。这在他前几年的《以自由看待发展》一书中有过详细论述,而在这本《理性与自由》中,森则强化了其理论基础。
因为社会公正的概念在阿罗不可能性定理出台之后,基本上陷入了困局。阿罗悖论的一个简单例子是投票悖论,如果三个人对abc三项选择投票,不一定能投出社会接受的结果。理由是第一个人偏好abc,第二个人偏好bca,第三个人偏好cab,那就不可能得出什么是最好的选择了。这也就是福利经济学在40多年的时间里毫无进展的原因。森对阿罗悖论提出了改进意见,其重要的措施是放宽阿罗的假设条件,实际上森提到人除了自我审查之外,还会考虑到整体的综合评价,而不仅仅是一个最高值。也就是说,人会考虑妥协。更重要的是,选择时的动机、过程以及选择集合的变动,都会影响理性决策。
森举了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当选择范围变化时,选择就会发生变化。比如说两个人面对两个苹果和一个芒果,假如甲知道乙很喜欢吃芒果,所以尽管甲也喜欢芒果,但他可能会选择苹果,这样还留有两种水果可以让乙选择。但如果有两个芒果和两个苹果,那么甲可以选芒果。选择结果就会变化。这种变化对阿罗悖论的意义就在于,阿罗所考虑的不可能性定理可以通过改变选择的范围来化解。
森通过对贫困和饥荒的研究表明,扶贫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增加穷人选择机会的能力。森并不简单将收入低的人就当成穷人,而认为应该将那些基本能力(包括生存、营养健康、识字与投票等能力)被剥夺的人当成穷人,因为由于这些能力的匮乏导致他们无法作出自由选择,而自由的丧失才是最贫困的,这意味着这些人没有能力与机会改变贫困的现状。也正是因为在制度上对能力的剥夺才会造成大饥荒,这也是森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重要理由。
森在这本巨著里拓展了理性的条件,强调了获得自由必须依靠理性;同时也指出,只有基本能力获得保障下的自由选择,才能真正促成人们去更深刻地理解自由。这个概括依然有简单化的嫌疑,但对于理解理性与自由的关系而言,却大有裨益。令人称奇的是,到了晚年的经济学大师,例如斯密、哈耶克、还有森,都开始关注道德伦理问题,其中都涉及到正义等伦理学的核心命题。斯密是从“道德情操论”入手推导,而哈耶克是从认识论角度切入,森则是从理性与自由的关系进入到正义的层面,这是下一本一脉相承的书《自由与正义》的主题了。这对关心森的思想的读者而言,是个好消息。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3-28 15:52:00编辑过]
书评:
自由与效率能否兼得
21世纪经济报道 2007-01-08 16:37:49
梁捷
诺贝尔奖得主阿马蒂亚·森是个极聪明极勤奋的学者,他的研究范围涉及社会选择理论、社会发展问题、饥饿与贫困问题、福利经济学、道德哲学等等,近年来又转向印度传统文化。70多岁的老人每年还能写作许多篇论文,在哈佛、剑桥以及印度之间飞来飞去。
这本《理性与自由》就是他2002年出版的专著,全书二十余章都是根据一篇或者数篇专业学术论文改写而成,从学理上对理性、自由、正义、公平、不确定性等概念做出解释和分析。与前一本反响极大的《以自由看待发展》相比,这本《理性与自由》的叙述要专业很多,偏重学术层面的反思。但如果能追随他的思路反复涵泳,收获亦将愈大。我试着转述他的一个经典定理,读者诸君若是能够打通这个关节,那么阅读此书纵使还存在一些技术障碍,但也应该抱有十足的信心。
对一个社会来说,保障每个人的基本自由应是政府的一项职责。如果你愿意把家里的墙壁涂成粉红色,而这又不会对社会其他人造成任何影响,那么政府安排就应该是让你把家里墙壁涂成粉红色。帕累托改进原则是政府的另一个目标。比如某样商品在甲这里没有任何用处,还占用地方造成不便,而乙正可以有效利用这样商品,那么政府就应该把商品分配给乙,这对双方的福利都是一种改进。最优的社会分配结果应该不存在任何帕累托改进的可能性,这种境况被称为帕累托最优。
现在的故事是这样的。社会上出现了一本道德上颇值得商榷的小说,比方说它的名字是《查泰莱夫人的情人》。尽管多数人都没有读过,但大家对它的内容和性质都有所耳闻。社会上有两类人或是两个人,不妨称之为某甲和某乙。某甲是道学先生,最恨社会风气之不端,把这种诲淫诲盗的书看作洪水猛兽;某乙则是秉持现代思想的年轻人,追求思想解放,最好全社会都无限制地讨论这个问题。
问题来了,在甲看来,最好政府制定规则,宣布它是禁书,谁都不许看。若是不行就退一步,允许甲看而乙不看,自己有免疫能力,虽接触有害书籍亦无大碍。最不济的是乙看甲不看,这样会进一步败坏整个社会的风气。
乙的想法则反过来。最好的安排莫过于甲看乙不看。自己的思想已经足够开明,看不看都无所谓,而让甲这样的道学先生读这本书,真是大快人心之举。退一步,则乙看甲不看。虽然甲不能看,自己看看也是好的。最差结果就是宣布它是禁书,这样大家都没法看。
现在政府分别来问两个人对这本书的意见,好决定最后阅读权利的分配。甲自己是不要看的,看了对自己没有任何好处。再去问乙,乙则要看。那么政府综合两个人的意思,分别安排乙去看,甲不看。这个选择尊重了两个人的个人意志,且互不干涉。
可是这样的结果正好违反了前面所说的“帕累托改进”。因为如果政府安排“甲看乙不看”,那么无论对甲还是对乙而言,都比“乙看甲不看”要来得更好。甲会觉得减少对社会的危害,乙会觉得教育了道学先生,双方各有收获。而“乙看甲不看”的话,乙本身就无所谓看不看,而甲正是不愿意乙去看,大家都极不满意。现在这个结果是根据政府保障最低程度自由的理念得来,却与“帕累托改进”原则发生了冲突。也就是说,我们保障了自由,就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的有效分配,自由与效率在根本上发生了冲突。
森的这一结论甫一提出,就在学界引起轩然大波。帕累托最优是经济学的基本标准,所有经济学者研究社会状况的终极目的就是帕累托最优。而个人自由更是西方社会千百年来的传统价值观,虽然其间对“自由”和“自由主义”多有争论,但它的根基是不可动摇的。森的这一发现成为一条“不可能定理”,自由与效率竟然相悖,鱼与熊掌不可得兼,那么诸多社会理论和政治科学学者数百年来追求不懈的目标就只是镜花水月不成?
可从学术发展史来看,各位学者包括森本人并没有在这个“不可能定理”前束手止步,而是围绕自由和效率的约束条件展开讨论,研究附加何种条件以后,“不可能定理”就可能转化成“可能定理”。从这种意义上说,森的这条“不可能定理”成为当代政治哲学中的一块里程碑,无数的成果正从这条定理生发而出。
我们的语言充满着歧义,“理性”或者“自由”都是如此。经济学尝言“人是理性的动物”,那么自杀的人是否理性,前述例子中追求自利却都未能如愿的甲和乙是否理性,理性又是何种理性?同样的,经济学家把自由看作“满足未来不可知兴趣的灵活性”;诺齐克视自由为“在法律程序上予以保护”;以塞亚·伯林则说,自由应区分为“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其实不同定义对应的范畴各不相同。
为了避免歧义,森尽量使用数学语言。他在书里严格地证明,“理性”与“自由”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两者互为因果、密不可分。一个人在做选择时,只有充分运用理性才能实现自由。而我们对理性进行评估时,也必须涉及自由的概念。人是理性的人,也是自由的人。理性和自由都是人之为人的关键节点,必然处于我们政治哲学的核心位置。
森这本巨著的价值即在于此。《查泰莱夫人的情人》给我们带来如此多的困惑,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才应该正视这种困境,审慎地反思,运用理性,实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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