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版序言
美国与德国的金融系统谁优谁劣
比较金融系统
中文版序言
(2002年4月2日)
弗兰克林·艾伦 道格拉斯·盖尔
20世纪90年代早期,一位刚从德国返美的同事评论道:德国的金融系统远落后于美国的金融系统。他的评论最早激发了我们对比较金融系统的研究,并最终促成了本书的写作。在美国金融学术界看来,这位同事的评论似乎是理所当然的。毕竟这一评论恰逢美国刚刚经历过的繁荣的金融创新时期。历史地看,此时美国的股票市场交易量要大得多,交易成本也处于历史上的低水平。衍生工具市场和其他市场正在兴旺。通过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融资向通过市场融资转变的现象日益普遍。相比之下,德国一直没有经历过大量的金融创新。在德国,股票市场不是很重要,衍生工具市场虽存在,但量很少,而且银行一直主宰了资金的供给。支持有效市场假说的大量累积的证据似乎表明美国的金融系统的确遥遥领先。
然而,德国是(而且的确是)一个非常成功的国家。德国的人均GDP与美国相差不多,特别是恰当地考虑到美国较长的工作时间和较短的假期时,尤为如此。如果德国的金融系统如此落后于美国的金融系统,德国能取得这样高的人均GDP吗?
理论层面上,在市场配置资源的有效性方面已有大量的研究。然而,日益增多的文献也涉及到不对称信息或其他类型的市场不完美条件下银行所起到的重要作用。我们决定研究不同类别的金融系统的优势和劣势是什么,本书即为研究结果。
我们的研究包含了法国、日本和英国的金融系统,而不仅仅关注美国和德国的情况。英国与美国相似,其活跃的金融系统具有很长的历史。然而,相对于我们研究样本中的其他国家,英国一直不是那么成功。日本具有银行主导型的金融系统,有点像德国的情况。从经济增长来看,与德国和美国相比,日本还算是较为成功的。最后,法国代表了一种极端情况:传统地看,这些国家银行主导金融系统的程度一直非常高。但在20世纪80年代,法国的金融系统更多地向市场主导型的金融系统转变。
依据不同国家的历史、市场和机构以及公司治理情况,本书第一部分勾画了不同国家的金融系统。所有这些国家金融系统的发展史都相当不同。美国的金融系统一直受到严重的政治影响。其他国家的金融系统受政治的影响要小些,但在不同程度上较多地受经济因素的影响。从金融市场和机构来看,美国和英国的金融系统与法国、德国和日本的金融系统截然不同。比如,上市公司的股权(包括直接和间接被家庭持有的)在美国和英国的家庭资产组合中的重要性要远比在其他国家的大。至于公司治理,美国和英国有活跃的公司控制权市场,而法国、德国和日本则没有。
按照传统理论(大多在美国和英国发展起来的),美国和英国的金融系统更好。然而,正如上面所指出的,这似乎与实际不符。所有这些国家都很富裕。这表明所有这些不同的金融系统都促成了资源的有效配置。这种情况是如何发生的?本书认为,问题要比传统理论所揭示的更为复杂。市场主导型的金融系统和银行主导型的金融系统各具优势和劣势。
本书主要关注世界上五个富裕国家的经验。本书包含的许多见地与新兴经济(如中国)相关。尽管对新兴国家金融系统最优形式的探讨会引致另外一些话题,但是,我们会再一次针对“好的”金融系统应是何种形式这一问题达成传统上的共识:“好的”金融系统应具备有效的法律体系、良好的会计标准、透明的金融制度、有效的资本市场和规范的公司治理。这些是美国和英国金融系统所宣称的特征。因此,事实上的建议是:新兴国家应具有像美国和英国那样的金融系统。
至于刚从德国返美的那位同事的评论,其意见是否具有充分的依据尚不完全清楚。从这个角度看,正是中国提供了与传统共识相对的反例。按照传统标准,中国的金融系统是一个失败的金融系统。然而,实际上中国已经取得了超过世界上任何其他国家的经济增长。一些人可能认为,要是中国一直有一个好的金融系统,中国将会做得更好。但这种反事实的争论不具有特别的说服力,因为其他新兴国家的金融系统具有好的金融系统的某些特征,但却一直运作得很差。比如,印度有好的会计体系和法律体系,但印度的经济增长却一直很低。
中国为何做的这样好呢?中国如何为惊人的经济增长融资?从正式金融和非正式金融两方面理解中国的金融系统是一个关键的研究课题。促成中国取得这种非凡成就的准确的替代机制是什么?当中国变得更富裕时,现有的金融系统仍然有效吗?或者必须进行金融系统转轨,使其更接近于美国和英国的金融系统吗?这正是中国金融系统面临的最主要的一些问题。研究团体必须做大量的工作以便在短期内提供满意的答案。我们希望本书将提供不同于传统理论的观点,并将为理解这些问题提供一个有用的起点。
美国与德国的金融系统谁优谁劣
(鱼与熊掌能否兼得)
—— 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比较金融系统》
发展中国家在制定经济发展的政策时总是期望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中获得启迪。金融政策无疑是最重要的经济发展政策之一。环顾当今世界发达国家的金融系统,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以美英为代表的盎格鲁—撒克逊模式,又称为市场主导型的金融模式;以日德为代表的日德模式,又称为银行主导型的金融系统模式。从这些国家近期的经济和金融改革来看,他们似乎期望得到市场和中介(银行)都发达的金融系统。人们能否得到市场发达、中介也发达的金融系统,并由此推进经济增长呢?
弗兰克林·艾伦(Franklin Allen)教授和道格拉斯·盖尔(Douglas Gale)教授的新著《比较金融系统》(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正是一部对全球发达国家金融系统作比较研究的力作。这一重要的著作将为我们“设计”金融系统提供丰富的知识和经验。
20世纪90年代早期,一位刚从德国返美的金融学家评论道:德国的金融系统远落后于美国的金融系统。德国一直没有经历过大量的金融创新。然而,德国是(而且的确是)一个非常成功的国家。德国的人均GDP与美国相差不多,如果德国的金融系统如此落后于美国的金融系统,德国能取得这样高的人均GDP吗?
英国与美国相似,其活跃的金融系统具有很长的历史。然而,英国一直不是那么成功。日本具有银行主导型的金融系统,有点像德国的情况。从经济增长来看,与德国和美国相比,日本还算是较为成功的。依据不同国家的历史、市场和机构以及公司治理情况,本书勾画了不同国家的金融系统。这表明所有这些不同的金融系统都促成了资源的有效配置。这种情况是如何发生的?本书认为,问题要比传统理论所揭示的更为复杂。市场主导型的金融系统和银行主导型的金融系统各具优势和劣势。
弗兰克林·艾伦(Franklin Allen)教授1980年获得牛津大学哲学博士学位,目前是美国宾尼法尼亚大学沃顿学院经济学和金融学教授,长期从事金融经济学的研究,曾任美国金融学会主席,在金融界享有盛誉。另一位作者道格拉斯·盖尔(Douglas Gale)教授现任美国纽约大学经济系主任,长期从事一般均衡理论及其在金融领域的应用等方面的研究。从90年代初以来,两位作者在一些国际知名的刊物(如《金融经济学杂志》)上合作发表了数篇有关金融系统比较研究的论文,在国际学术界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比较金融系统》这本专著集中地概括了两位教授数年来对两种金融系统作比较研究所得出的研究结论与思想。
两位教授按照中介和市场在企业融资、资源配置和对投资者福利关系的功能权衡上展开,根据发达国家不同金融系统的实际经验,深入研究了由市场、中介、企业和居民参与的金融系统在不同文化、制度背景下所承担的功能。结果发现,中介与市场之间存在权衡关系:中介和市场在投资风险分担上承担着不同的作用;中介和市场对投资者的福利具有不同的含义。中介(银行)能够给投资者福利提供跨期平滑的作用,并能够节约投资者参与市场的成本,即投资者搜集信息的成本和时间的机会成本。而市场则能够为哪些对拟投资项目的好坏持有不同意见的投资者提供一个达成一致意见的场所。因此,市场能够满足投资者观点多样化的要求,而对那些意见较为一致的投资项目,中介则能较好地满足这类融资要求。中介和市场都是政策制定者在构建金融系统时的备择对象,中介和市场之间是共生关系。
但由于各国的历史起源、文化背景存在差异,金融系统的发展总是在市场和中介之间权衡。一些法律制度及习俗造成了一些国家的金融系统更依赖于银行,而另一些国家的金融系统则更依赖于市场。中国的金融系统变革会向哪一种模式演变?还是期望得到一个市场发达、中介也发达的金融系统?还是依赖自己独特的历史制度和改革背景自发地向前演变?相信《比较金融系统》会对我们思考这些问题有所帮助。马学亮62510566—517 mama113@sina.com
评艾伦和盖尔教授的新作《比较金融系统》
王晋斌 马学亮
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组织翻译出版的艾伦和盖尔教授的新著《比较金融系统》是一部有关全球发达国家金融系统比较研究的力作。弗兰克林艾伦(Franklin Allen)教授1980年获得牛津大学哲学博士学位,目前是美国宾尼法尼亚大学沃顿学院经济学和金融学教授,长期从事金融经济学的研究,曾任美国金融学会主席,在金融界享有盛誉。另一位作者道格拉斯盖尔(Douglas Gale)教授现任美国纽约大学经济系主任,长期从事一般均衡理论及其在金融领域的应用等方面的研究。从90年代初以来,两位作者在一些国际知名的刊物(如《金融经济学杂志》)上合作发表了数篇有关金融系统比较研究的论文,在国际学术界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比较金融系统》这本专著集中地概括了两位教授数年来对两种金融系统(美英模式和日德模式;或称为市场主导型的金融市场模式与银行主导型的金融市场模式)作比较研究所得出的研究结论与思想。
全书把一般均衡理论应用到金融市场的研究上,并注重吸收信息经济学、博弈论以及合约理论的最新研究成果,关注投资者个人选择行为、机构行为以及机构、市场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相对于传统认识,两位教授提出了一系列创新的观点。兼收并蓄、不乏创新是本书的特色。
兼收并蓄主要体现在两位作者对现代经济理论与实践发展的反思和运用上。在理论上,两位作者在均衡的理念上,通过引入信息经济学、博弈论及契约理论研究的新成果来进行金融系统功能的比较研究,即研究各国金融市场和中介(银行)对公司治理的作用以及它们对投资者福利的含义,并在这些微观研究的基础上探讨了不同的金融系统资源配置的效率。
把金融市场、中介、企业和个人投资者纳入比较金融系统分析的范围,并娴熟地利用这些理论来深入研究不同金融系统对这些主体的福利关系使得本书对金融系统的分析具有广泛的含义。本书第I部分分析平台的构建中充分体现了作者这种全面的构思:市场和中介之间存在不同的权衡,中介和市场对资源配置和投资者福利具有不同的含义。在本书的第II部分,两位教授在对传统金融市场观点进行反思的基础上,利用均衡理论提出了中介能够给投资者带来福利上的跨期平滑作用(类似于中介的保险作用),并在此基础上论证了市场、中介和企业在信息传递机制和资源配置上各有所长和所短,金融系统的效率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在这些因素之间进行权衡,这有别于传统的“唯市场”观。第8章和第9章作者论证了银行业之间的过度竞争有其反面效果,因为这会破坏银行与存款者之间的债务契约关系。但银行的作用是重要的,因为跨期平滑的功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市场风险,有助于金融系统的稳定。在第10章,作者应用契约理论,强调中介(银行)与借款者之间关系的重要性,特别是银行与客户之间的长期关系有助于风险的分担。
本书的第III部分,作者研究了企业与金融系统的关系,给予企业分析充分的篇幅。作者运用委托代理理论着重探讨了不同的融资工具对企业行为的约束作用,认为允许企业经理拥有显著程度的自主权是最佳的。具有不同金融系统国家的企业由于公司文化存在差异,在企业目标上也存在分歧。他们认为企业本身具有积极性和能力来自我组织、选择融资方式、扩大市场份额、创造财富并促进经济增长。这一结论也体现在本部分第12章的“企业的目标”中。
最后一部分,本书不乏创新之处。创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在研究方法上,作者不是片面地从某一方面来探讨不同国家的金融系统,而是在构建一个由金融系统主体(包括市场、中介、企业及个人投资者)构成的分析平台,并注重从微观角度来研究不同金融系统在资源配置上的不同功能和它对投资者福利的不同含义。这一点充分体现了作者对金融功能观(Merton,1995等)的思考,向我们展现了新的研究视角。其次,作者提出了投资者观点多样化的概念,解释了金融市场(特别是风险资本市场)存在的理由。这表明作者关注了投资者的异质性,这与金融学的最新进展——行为金融关注投资者差异有相似之处;再次,两位教授始终强调中介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参与成本的概念,认为中介能节约投资者参与市场的成本,这从新的视角提供了中介为何存在的原因。
全书内容丰富,按照中介和市场在企业融资、资源配置和对投资者福利关系的功能权衡上展开,根据发达国家不同金融系统的实际经验,深入研究了由市场、中介、企业和居民参与的金融系统在不同文化、制度背景下所承担的功能,在比较金融系统研究方面是迄今为止最重要的著作之一。
尽管本书以发达国家的金融系统为研究对象,但它对研究中国金融系统的变革来说,本书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研究视角:市场和中介具有不同的功能;中介和市场之间是共生关系;更应关注从微观角度来解析金融系统的功能和它对投资者的福利含义。我们相信,中国的经济学家和金融学家定会从这本力作中获得如何研究金融系统的启发,为中国的经济与金融改革作出贡献。
书摘:
第4章 公司治理
在包括美国、英国、日本、德国和法国的大多数国家中,法律规定公司管理层最终要向股东负责。伯利和米恩斯(Berle and Means,1932)在他们有巨大影响的著作中指出,实际上公司管理者并没有追求股东的利益,相反却在追求自身的利益。公司的契约性质加上伯利和米恩斯重点指出的问题,导致公司治理中代理分析范式的发展,这一发展由科斯(Coase,1937)以及其他人,如詹森和梅克林(Jensen and Meckling,1976)、法马和詹森(Fama and Jensen,1983a, 1983b)以及哈特(Hart,1995)来推动。施勒弗和维希尼(Shleifer and Vishny,1997)的文献综述很出色。这篇文献一直关注的主要问题是股东怎样才能确保管理者追求股东的利益。
本书要讨论的主题之一是这样的论述焦点过于狭窄。实际上,公司治理的问题要更为复杂。在德国,共同决策体系意味着股东并不是公司管理层惟一要负责的群体,治理程序还必须体现雇员的利益。在其他国家,情况要比法律责任所认定的更为复杂。众多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力在各国有所不同。在本章中,我们关注的是公司的实际运行方式与文献中有关公司治理的代理人理论之间的关系。在第11章我们将指出,在公司利益和管理者的利益一致时,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在次优世界中是最佳的。第12章将为那些缺乏外部监督但具有有效利用激励资源的机制的组织提供另一可选方案。
我们在下一节将考察5个国家公司治理的实际运行情况。我们以每个国家对公司的法律定义和持股限制作为讨论的开始。接着讨论在这些国家的环境中各种可能的治理机制的运作。在美国和英国,确保管理者代表股东利益运作的机制是最强的,并且大多数管理者也确实以此为目标。人们通常运用内部和外部的治理制度来实现这一点。主要的内部治理制度是董事会,主要的外部治理制度是公司控制权市场。这些机制的有效性一直遭到广泛的质疑。特别是近几年来似乎有证据表明董事会被管理层尤其是首席执行官(CEO)所控制。虽然当宣布兼并和收购时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股票价格总体会上升,但基于会计数据对收购前后盈利能力的研究得出的证据是含糊的。
另一种极端的情况是日本,管理层的明确目标是追求工人的就业稳定而不是股东的红利。董事会和公司控制权市场这样标准的公司治理机制的运行情况致使管理者并不追求为股东创造价值的目标。董事会通常是被内部人控制的庞大而无力的群体。日本交叉持有股票的盛行意味着敌意接管即使没有法律阻碍也不会发生。广泛的论据表明,主银行制已经代替了标准的英美公司治理制度。在主银行制度下,提供公司主要资金的一家大银行,监督公司的活动并确保借贷的资金得到合理的投资。如果公司遇到问题,在必要的情况下,主银行可以约束公司管理层并提供所需资金使其渡过难关或对公司清算。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金融管制放松使日本的大公司可以不断从债券市场获得资金。结果,主银行制度对这样的公司似乎不再那么重要。
德国和法国是中间的情况,股东的利益是管理层追求的目标但不是惟一的目标。其他利益相关者,特别是雇员的利益是重要的。在德国,股东和雇员都是监事会的代表,这种共同决策体制就使得二者利益的平衡正式化。在法国,雇员代表作为观察员参加董事会以及大量政府所有企业的存在产生了与德国相似的效果。像在日本一样,这两个国家控股公司复杂的股权模式以及交叉持股,严重限制了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发展。虽然敌意接管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非常少见。
公司仅仅是经济组织的一种类型。其他主要的类型有家族经济、工人合作社、国有企业以及非营利企业。这些组织形式的治理机制与公司的治理机制形成了有趣的对比。家族经济更接近于企业以雇主利益为中心运行的新古典主义所描述的理想状态。家族所有的经济和公司之间的竞争可能有助于保证资源的有效配置。对工人合作社和国有企业的治理提出的问题与那些在公共选择的标准理论中所处理的问题很相似。最后,还有在所有被论及国家的经济活动中都占相当大比重的非营利组织。
本章也考察了非营利组织的治理问题。因为这些组织的运行受到的外部压力也许是最少的,所以它们的例子也特别有趣。尽管如此,在许多情况下,非营利组织直接而且是成功地与营利公司展开竞争。例如,在美国这两种类型的机构都拥有大量的医院。在一些地区,非营利组织甚至在营利公司进入的情况下还可能占据优势,并且第一眼看上去是盈利的。例如,建立营利性教育机构是非常可能的。美国和许多其他国家的语言教育由营利性机构提供。然而,这似乎是营利性机构在教育行业竞争成功的为数不多的领域中的一个。提供学位的高等教育绝大部分由非营利性和政府融资的大学提供,尽管用于研究的明显繁重的补贴由私立大学慷慨的文科学生资助,还是不存在提供学位和较高学位的真正的营利性机构。看起来营利性机构在没有这些补贴的情况下应该是很有利可图的。
公司在不同国家的运行方式的巨大差异,连同非营利性组织的大范围成功,表明治理的标准观点相当狭窄。我们认为有必要对公司(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建立一个更为广义的概念。在第11章和第12章,我们将发展能在更加广义的机构形式中应用的理论。
4.1公司的不同概念
本节首先就5个国家法律对公司的定义展开讨论,然后审视各国对股票所有权的法规限制和由此产生的差异,研究文献中分析的治理机制,并讨论管理者实际上追求的是谁的利益。[1]
4.1.1企业的法律定义
公司在法律上的准确定义在各国有所不同。由于美国和英国公司法的起源相同,所以它们对公司的定义是相似的。管理者对股东具有信托义务。也就是说,法律强烈要求他们代表股东的利益行事。福特汽车公司在其早期历史上卷入的一场官司就是一个经典的例子。亨利·福特(Henry Ford)宣布发放特殊红利,但也说到为了使资金分配更有利于雇员的利益以后不再继续发放特殊红利。一个主要股东起诉的依据是公司是为了股东的利益而存在的,管理层没有权利追求工人的利益。福特汽车公司败诉(后来发现福特的言论是为了操纵股票价格,从而使他能够以比在必须发放股利的情况下更低的价格大量买进股票)。
股东影响公司事件的正式渠道是由股东选举出来的(典型的是每股一票)董事会。有时存在多种等级的股份,等级之间主要的区别是赋予每股的投票数不同。董事会由外部董事以及作为企业高级主管的内部董事组成。CEO不在董事会是很少见的。在美国和英国,CEO可以担任董事会的主席。董事会一经选举,就具体制定公司要追求的经济政策。管理层的作用是执行董事会决定的政策。股东除了选举董事以外极少有发言权。例如,正是董事会自身决定他们自己的报酬,而不必考虑股东意见。外部董事委员会决定高级管理层的报酬。除发生诸如代理权之争的特殊情况以外,外部董事都由现任管理层提名从而一般都与CEO结成联盟。表4—1显示了美国、英国和日本的企业董事人数以及在各国抽取的典型的大公司拥有外部董事的人数(括号内的数字)。美国和英国董事会的规模大致相同,一般约为10人~15人,美国大多数董事一般来自公司外部,而在英国来自外部的董事占少数。
日本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律体系以及制度结构受到美国占领军的严重影响,所以在公司的法律形式方面与美国相似,然而,也确实存在一些重大的差异。过去,非金融企业在建立控股公司方面受到详尽而复杂的限制。正在进行的日本金融系统改革(即所谓的“日本大爆炸”)的变化之一,就是允许非金融公司建立控股公司。日本股东的权利在理论上比美国和英国股东的权利大。例如,在日本,股东更容易直接提名和选举董事。而且管理层的薪酬也必须经股东大会决定。这些权利上的差异以及股东大会的作用使日本公司形成了它独有的特色:就是总会屋(sokaiya),即敲诈勒索者以在股东大会上捣乱为要挟来索取报酬。
尽管存在股东权利上的差异,日本董事会的结构却使股东对董事会实际上没有太大的影响。表4—1可以看出日本董事会的规模比其他国家要大得多。虽然存在一些外部董事,但他们几乎没有什么影响力;绝对多数的董事来自公司内部。内部董事的数量如此之多,以致于除了包括管理层最高级成员外,还包括许多人。被提名担任董事的人选实质上由公司的CEO控制,这一点,再加上董事会规模的庞大及其组成,意味着CEO拥有巨大的权力。在日本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的情况下,基本上是CEO及其亲信控制着公司事务。
德国的共同决策体系与美国、英国和日本非常不同。皮斯特(Pistor,1996)提出这一体系是在19世纪后期试图解决工业化的现实与关于自我决策和个人权利的自由化思潮的矛盾中出现的。其法律起源可追溯到1891年,那年对企业主行为的法律修正案(Gewerbeordnung)规定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工人委员会。《魏玛宪法》(Weimar Constitution)形式上承认共同决策,但其原则受到纳粹分子的压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共同决策再次稳步出现,当前的最重要的立法是1976年的《共同决策法案》(Mitbestimmungsgesetz)。这一法案通常适用于雇员超过2 000人以上的公司。
适用这一法案的企业有两个委员会:监事会和管理委员会。监事会是控制实体,其半数代表由股东选举,半数代表由雇员选举(施奈德-莱恩,Schneiderlenné,1992;普劳斯,Prowse, 1995)。股东大会选举股东代表。三分之二的雇员代表是公司雇员,另三分之一是工会代表。监事会从其成员中选出一名主席和和一名副主席,候选人要有超过三分之二多数的票数才能当选。如果在两轮选举中都没有结果,就由股东在股东中选出主席,雇员代表相应地选出副主席。结果,主席通常来自股东一方,副主席来自雇员方。在监事会的表决不分胜负的情况下,主席有表决权。从这个意义上说,股东掌握着最终控制权。然而,监事会的成员在法律上代表公司整体的利益,并不仅仅只代表他们所代表的集团利益。从表4—1可以看出,监事会规模上一般略多于20人,比美国和英国的董事会规模稍大,但比日本的董事会规模要小。
管理委员会由监事会任命。没有人可以兼任两会成员,也限制兼任不同公司委员会的成员。管理委员会对公司运行负责,监事会监督其活动。管理委员会向监事会提供信息,这种情况很明显会导致权力滥用,因为管理层有歪曲信息的动机,从而使公司的运行情况看起来好像比实际情况要好。然而,如果监事会主席是公司退休的前任CEO,对公司运行有丰富经验以及有许多非正式的接触,这一问题经常可以得到缓解。表4—1表明管理委员会通常规模相当小,比监事会及其他国家的董事会都要小。
德国的体系与英美体系和日本体系形成了有趣的对比。人们经常认为这种双重的委员会体系更好地代表了外部股东的利益,并且确保管理层必须要考虑股东的观点。此外,雇员的观点也得到体现,并且他们的意见被推断为能确保公司的长期生存。
法国的体系同时包含英美体系和德国体系的成分。有两种类型的董事会,并且企业可选择其一。第一种类型,是比较普遍的,像英美模式一样的单层体系。董事会选举董事会主席(PDG),与CEO类似但更有权力。他或她拥有代表公司的独特权力,并且是能代表这一权力的惟一人选。单层董事会大部分都由外部董事组成,外部董事是与公司有交易关系的金融机构的股东和代表。像在英美模式中一样,董事会决定经营政策,然后交给PDG和管理层执行。
董事会的第二种类型,像德国一样有两个层次,监事会除了雇员无权出席以外与德国的监事会相同。然而,法国体系的一个突出特色使其与德国的体系更加相像:在雇员超过50个人的公司的单层和双层委员会,工人代表有权以观察员身份参加所有的董事会议。监事会任命负责公司管理的董事会(Directoire),董事会成员之一由其他成员推举为董事会主席。
法国董事会的规模大致与美国相似。如表4—1所示,在法国由政府完全或部分所有的公司比其他国家更普遍,有时这意味着政府会出席董事会(括号内的数字是来自政府的董事)。
4.1.2 规制及股权模式
各国除了公司具有不同的法律结构以外,也对金融机构和非金融公司的持股设置了不同的限制(见表4—2)。表4—3显示,这些限制对各国公司股权模式具有重要含义。
对机构持股的限制是美国与英国有重大差异的一个领域。在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禁止银行持有公司股权,除非发生诸如公司破产等特殊情况。保险公司受州法律的管制。纽约州的管制是最重要的,影响到大部分的公司,不仅是因为许多公司在那里设立,还因为其他州往往效仿其作法。历史上,纽约州管制当局禁止保险公司持有任何股权。然而,近来人寿保险公司已能够持有一定限量的股权。共同基金和养老基金在为经营多样化而拥有的单只股票的数量方面也受限制。从表4—3可以看出这些管制意味着美国的股权模式与其他国家的模式大不相同。金融机构只拥有6%应为5%,原文疑有误——译者注的少量股权,而在其他国家,金融机构的平均持股比例在29%。相反,美国个人持股的比例比其他国家都高得多,并且共同基金和养老基金持股的比例也比日本、德国和法国高。非金融公司对其他公司持股的主要限制是不能以任何方式限制竞争。这一点已经得到了相当严格的解释。在一件著名的诉讼案件中,美国高等法院要求杜邦(Dupont)公司出售其在通用汽车公司(General Motors)的25%的股份并切断所有其他的联系。美国非金融公司持有的14%的股权比日本、德国和法国都低得多,但与英国相当。
从表4—2可以看出,英国的正式管制比美国要少得多。银行如果想持有股权就可以持有,只有在购买大量股份时才需要获得英格兰银行的批准。保险公司仅限于经营多样化的需要,这是一种自律的限制。对非金融公司的持股限制是禁止公司相互持有股份以避免控制权的转移。相比美国,这种管制导致的股权模式的差异是金融机构持股较多而个人持股较少。与日本、德国和法国相比,英国非金融公司持股较少而养老基金持股比例要大得多。
如表4—2、4—3所示,日本、德国和法国在对持股和所有权模式方面的管制上都有相似之处。在这三个国家,银行都能持有公司的股份。日本对银行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有管制。德国和法国对银行持有股权受到银行资本规模的相对限制。日本传统上禁止控股公司的存在。在德国和法国对拥有公司的比例有限制。
控股公司之间的复杂交易在德国和法国都出现过。丸浩(Van Hulle,1996)概述了欧洲控股集团的记录。图4—1给出了戴姆勒-奔驰股份公司(DaimlerBenz AG)的所有权结构的例子。图4—1每行数字表明了拥有上一行公司股权的公司、个人或集团持有的比例。因此,戴姆勒奔驰股份公司由德意志银行(28.5%),梅塞德斯控股公司(Mercedes Holding,25.23%),科威特公司(Kuwait,14%),以及许多小股东(32.5%)拥有。这里公司之间的相互影响因为其复杂性而必然比日本更微妙,但它们的效果相似。
图4—1戴姆勒-奔驰公司的所有权树状图
4.1.3治理机制
文献中描述了股东可以确保管理者维护其利益的大量方法。其中最重要的有董事会、管理者报酬、公司控制权市场、由金融机构集中持股和监督、债务和产品市场竞争等。我们将依次考察。
1.董事会
至少在理论上董事会是股东控制管理者并确保公司实现其利益的首要方法。各国在董事会的选举方法及其结构方面差距很大。在美国和英国,股东选举董事并依赖他们制定经营政策和监督管理层。董事会中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保持均衡以确保董事会在了解公司运作的同时独立于管理层。这种理论在多大程度上能在实践中运用存在广泛争议。因为管理层,尤其是CEO实际上决定着董事会的人选,因此董事会是否能独善其身就不是很清楚了。梅斯(Mace,1971)、威斯巴奇(Weisbach,1988)和詹森(1989)论述了美国董事会在约束管理者方面的缺点;布哈格特和布莱克(Bhagat and Black,1998)综述了有关董事会组成和公司业绩之间关系的文献。尽管看起来适量的内部董事与较高的盈利能力相联系,但是证据显示,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多数的公司其业绩并不比没有这类董事会安排的其他公司的业绩好。
在日本,由于董事会规模庞大,外部董事数量非常有限,CEO在决定董事人选上权力巨大,董事会独立性的问题更加突出。 虽然在理论上日本的股东比其他国家的股东有较多的权力控制董事会,但在实际中并非如此。
德国委员会的双层性质体现了一种规范外部董事和内部董事不同作用的努力,因为监事会由现任管理层以外的人选组成,而管理委员会由在职管理者组成。信息问题因为监事会中包括前任管理者(减弱监事会独立性的一种做法)而减少到最低程度。如果监事会包括前任管理层,在实际中怎么能与现任管理层分离?一般来说,现任管理层是由前任管理层选拔出来的,并且他们将要执行的许多政策都来自以前的体制。另外一个复杂的情况是监事会包括雇员代表。有趣的是在单层和双层委员会可以并行的法国,单层委员会占了上风。
尽管各国董事会的结构有如此大的差异,但现有的有限经验证据表明,各国在约束管理层方面同样有效或同样无效。卡普兰(Kaplan,1994a,1994b)对日本、德国和美国管理层人员更替与各种业绩考核方法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他发现二者的关系在各国都很相似。康和施达萨尼(Kang and Shivdasani,1995)确认在日本存在这种结果,并且对不同治理机制的有效性提供了论据。在其他方面,他们发现,存在外部董事的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更替与收益或股价业绩之间的灵敏度没有任何影响。相比之下,集中的所有权和与一家银行的密切联系确实具有积极的效果。弗兰克斯和迈耶(Franks and Mayer,1997a)发现,在德国,公司较差的业绩和管理委员会人员更替之间有很强的联系,但与监事会人员更替之间的关系不大。
2.经理人员的薪酬
确保管理者追求股东利益的另一种方法是构建适当的薪酬结构。戴蒙德和维热切尔(Diamond and Verrecchia,1982),霍姆斯特龙和蒂罗尔(Holmstrom and Tirole,1993)建立了资本市场和权变报酬(contingent compensation)之间互相影响的模型以达到此目的。假定投资者有收集信息的激励并且股票市场价格部分反映这一激励,通过使管理者的报酬与公司的股票价格挂钩就可以提供这一激励。以股票价格为基础制定管理层报酬可采取的形式是管理层直接拥有股权、股票期权和视股价而定的红利。假定股票价格包含足够的关于公司未来预期盈利能力的信息,在理论上就能设计相当有效的确保管理者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自动激励体系。
股票价格并不是能用来激励管理者的惟一的权变因素。基于会计报表的业绩考核也被经常使用。股票价格的好处是它不像会计数据那么容易被管理层操纵。除了使报酬直接视权变因素而定以外,经理层也有可能因为业绩差而被解雇。如果其他公司感觉到业绩差是因为管理者的无能引起的,那么管理者可能很难再找到另外的工作从而受到严厉的惩罚。同时,其他公司会对那些业绩较好的管理者付出较高的报酬水平。经理人市场因而也在管理者激励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权变报酬除了提供促使管理者努力工作的激励外,可能还有不太合意的效果。如果经理人员报酬对股价很敏感,并且管理者在股价下降时面临的风险有限,那么他们就会有激励去冒险,他们可能会从好的业绩中获益很大,但因业绩差而受到的惩罚却是有限的。
在实践中关于经理人员报酬对于股价的最佳敏感度一直有一些争议。詹森和墨菲(Jensen and Murphy,1990)肯定了以前认为美国管理者报酬与业绩呈正相关的观点,以及对公司价值每变化1 000美元CEO报酬就改变约3美元的估计。他们认为这一数字太小了。哈布瑞奇(Haubrich,1994)测度了一个把风险规避考虑进去的经过适当设计的委托—代理人模型,并且认为小的敏感度对合理的参数值是最佳的。对其他国家的经验研究很少。卡普兰(1994a, 1994b)考察了德国和日本薪酬和免职对业绩的敏感度,并且发现在这一方面他们与美国的情况相似。
美国近年来经理人员工资大幅提高,这部分是由于诸如詹森和墨菲等的观点引起的,这也导致人们的另一种关注:即董事会是否已经被控制并付给自己过高报酬。值得一提的是,各国在经理人员工资水平上差异很大。美国的经理人员工资非常高。处于另一极端的是日本,其经理人员的工资似乎只占其美国同行很小的一部分。英国、德国和法国居中。
3.公司控制权市场
曼尼(Manne,1965)论证了资本市场要有效运作,一个有活力的公司控制权市场是非常必要的。这一市场允许有能力的管理团体在很短的时间内控制大量的资源。无效的管理者被那些更能胜任工作的人所取代。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存在也为约束管理者提供了一个手段。一个公司如果不是追求股东财富最大化就可能被接管,其管理者也会被取代。
公司控制权市场可以以三种方式运行:代理人竞争、善意兼并和敌意接管。在代理人竞争中,部分股东试图说服其他股东采取共同行动并取消现任董事会。例如,有一个股东想改变公司的政策,他可以召集其他有相同观点的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对董事会进行选举。为了这样做,他设法从其他股东那里获得代理权,从而可以按他所代理的股份投票。代理人之争通常很难胜利,因为股份一般都分散在很多人手中。因此,代理人之争在我们考察的每一个国家中都不会频繁地发生。(关于探讨股东选举方面问题的代理人之争的近期理论分析,参见Bhattacharya,1997;耶尔梅兹,Yilmaz,1997;马奈克,Manug,1998。)
当两个公司同意合并创造价值时,善意兼并就会发生。合并的形式多种多样:如交换股票或者一公司购买另一公司的股票。善意兼并和收购在所有被考察的国家中都存在,并且在发生的交易中占绝大部分。普劳斯(1995)的研究表明,在美国,善意交易占所有交易的比例是82.2%,在英国是62.9%,其他欧洲国家是90.4%。
公司控制权市场可以通过敌意接管运行,这种方式在收购方与被收购方对应付价格、将要实施的政策的有效性及其他因素存在矛盾时会发生。敌意投标报价使收购方可以越过目标管理层直接向股东报价。曼尼(1965)的研究表明,这一机制在确保资源有效配置方面可能是非常重要的。然而,就像汉斯曼(Hansmann,1996)指出的,敌意投标报价起初出现于1956年,直到20世纪60年代才得以广泛应用,因此相对而言是近年来的事情。在此之前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持股分散的公司一直都很常见。对敌意接管投标是否会引起公司管理效率的巨大变化目前还不是很清楚。
格罗斯曼和哈特(Grossman and Hart,1980)指出了这一公司治理机制运行中的一个问题,这与后来的观察相一致。现有股东有强烈的激励去搭那些计划增加公司价值的敌意收购者的便车。一方面,如果敌意收购者的出价低于公司新政策将产生的合理价格,并且股东认为出价是可接受的,那么股份出让方会认为这样的出价没有意义。因而,如果是这样,投标不会成功。另一方面,如果敌意收购方的出价高于目前的价值并且股东认为出价是不可接受的,那么股份出让方认为出让其股份是值得的,但这时投标会成功。在两种情况下,股东的观点都与均衡不一致。惟一的均衡是收购方的投标价格等于公司新政策将产生的价格,在这种情况下,敌意收购方在考虑实施投标中发生费用之前的利润将为零。如果把这些费用考虑进去,利润将是负数,敌意收购方就没有实施收购的动机。
理论界对这一“搭便车”问题提出了许多解决方案。格罗斯曼和哈特(1980)的解决方案是,公司的章程应该使收购发生以后敌意收购方可以稀释小股东的利益。这意味着敌意收购方的出价可以低于公司收购后的价值而且投标仍然会成功。现任股东会明白如果保留股份,敌意收购方将稀释其利益。施勒弗和维希尼(1986)指出,如果敌意收购方在实施收购前能以低于收购前的价格获得大量股票,那么即使剩余的所有股票都以收购方计划的全价购进,收购方也会获利。伯卡特(Burkart,1995)的研究表明,大股东高价投标对其个人是最佳的,但这可能会导致损失和无效。
除了格罗斯曼和哈特提出的搭便车问题,公司控制权市场的运行还存在许多其他问题。其中一个问题来自投标者之间的竞争。假设开始确认收购目标花费的沉淀成本很高。一旦宣布开始收购,其他收购方会意识到这一目标很诱人,也会加入投标。通过确保收购目标以其全价出售,竞争会减少利润。如果考虑进确认收购目标的起始费用,这意味着最初的投标者将受到损失。与搭便车问题不同,允许事后的稀释达不到激励收购方的满意效果。竞争的收购者会考虑稀释的好处并将其考虑进投标。相反,持有大量以收购前价格购进的股票会使收购者获利。
公司控制权市场运行的另一个问题是管理层阻碍的可能性。管理者可能没有能力但想阻挠收购以保住工作。他们可以有很多办法达到这样的目的。首先,他们比外部收购者有很大的信息优势。适当运用这些信息,他们可能会阻挠收购的企图。例如,他们会巧言辩解敌意收购方的出价不够高,公司在目前政策下继续经营或等待其他投标者会更好。其次,他们可以运用许多反收购策略,例如,毒丸、董事交叉选举及双重再资本化。毒丸策略是指在收购事件中,董事会赋予股东以超低价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董事的交叉选举确保了每年仅有一部分董事(常常是三分之一)被取代,所以即使收购者获得所有投票权,也要花费一定时间控制董事会。双重再资本化策略涉及发行具有优先投票权的二级股份(即优先股),并且在其出售前需要换成普通股份。这确保投票权集中在管理者的手里。
即使存在这些问题,敌意接管在美国和英国确实发生得很频繁。普劳斯(1995)指出,在美国,几乎10%位列1980年财富500强的公司曾经在敌意或开始属于敌意的交易中被收购。弗兰克斯和迈耶(1992)指出,在英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两年时间里发生了35起成功的敌意接管。这比德国、法国或日本要高得多。弗兰克斯和迈耶(1993)进一步指出,在德国,1945—1994年只发生了3起敌意接管,他们对其进行了分析。他们以股票市场交易量大的活动为论据(Franks and Mayer,1997a),但他们的分析表明这样的收购并不能发挥约束作用。凯斯特(Kester,1991)论证了同期日本大公司间从没有发生过敌意接管。法国敌意接管也很少见。
为什么在美国、英国和其他国家之间敌意接管的数量存在这些差别?一般认为其原因在于管制约束。事实上,德国、法国或日本对收购意向很少有明文限制。从某些意义上说,他们的规定比美国和英国更有助于收购的发生。例如,在德国大额持股必须公布的起点是25%,而美国和英国是5%,这表明在德国由格罗斯曼和哈特提出的搭便车问题以及收购者之间的竞争造成的障碍要小得多。对各国之间收购存在的差异更合理的解释是,日本交叉持股的盛行以及德国和法国控股公司的结构和交叉持股,使得获得必要数量的股票很困难,而不是管制限制。
另外一个重要的争议是,公司控制权市场通过曼尼(1965)的论证所表明的那种方式导致效率提高的程度。有大量经验研究试图理解收购是否创造价值。詹森(1993)估计,美国1976—1990年目标公司的股票市场价值总共增加了7 500亿美元。相比之下,似乎收购公司增值为零甚至可能是负数。虽然关于总价值(目标公司价值和收购公司价值之和)增加是由兼并收购引起的还是对以前股票市场价值被低估的反映存在争议,但股票市场数据表明其总价值确实大大增加了。施勒弗和萨默斯(Shleifer and Summers,1988)指出,另一种可能是收购带来的收益来源于收购打破了目标公司与工人和供应商之间的隐含契约。
大量研究试图用会计数据来确认目标公司价值增加的原因。例如,雷文斯克拉夫特和谢勒(Ravenscraft and Scherer,1987)以及赫尔曼和洛温斯坦(Herman and Lowenstein,1988)几乎没有发现公司在收购发生后业绩有提高的迹象。弗兰克斯和迈耶(1996)发现抽取的英国公司样本中敌意接管的目标公司业绩低下并非发生在收购前而是由于后来的资产重新分配造成的。有一些确实发现公司业绩变化和提高的研究(Kaplan,1989;Bhagat,Shleifer and Vishng,1990;Kaplan and Weisbach,1991;希利,帕勒普和鲁贝克,Healey,Palepu and Ruback,1992,1997)至少部分说明了收购的意义,因此关于这一问题的论据不是单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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