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河道
治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所以第一条为加强河道
治理,保障防汛
正常,保卫和改善水环境,
发扬河道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
开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
〔包括湖泊、
水库、人工水道、沟渠、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及其配套设施的
治理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河道的治理遵循科学规划、综合整治、严格
保卫、合理利用的原
所以,充分发扬河道防洪、抗旱、输水、蓄水、生态和景
看的功能。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
治理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防洪
正常和水环境质量负责。
河道治理应当纳进国民经济和社会
开发谋划,所需资金纳
进政府财政预算,并按照政府投
进与受益者合理
担负相结合的原
所以,依法多渠道筹集。
第五条建立市、县
〔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河道三级
治理网络体系,
实行河〔段〕长责任制。
河〔段〕长作为河道
治理责任人,对河道水生态、水环境持续改善和断面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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