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社化,中国是只用一个多月就基本实现了的。在这个制度下,公社作为基本的核算单位,每个公社由上千户人家组成,土地、水利、畜牧与工具等生产资料归公社所有,由中央下达命令,公社干部指导生产,参与的成员要各尽所能,然后通过大锅饭的供应各取所需。并且还取消了社员的自留地,压缩了社员家庭副业。
但大锅饭的制度,在几个月后就一败涂地,代之以工分制的实行。在工分制下,生产所得在缴纳了公粮(即税)、公余粮(这部分由ZF以非市价的廉价收购,然后运到国营市场廉价出售)和集体提留(作为福利金和公积金而存在)三项征收后,余下的按每个农户所得的工分多少而分配,这些工分以社员的出勤日和工作时间计算,妇女与男人的工分计量标准又有所不同,在此不再赘述。
由于每个公社有上千户人家,所以,三项征收后的生产所得也就是在上千户人家间进行分配。后来,为了克服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倾向,基本核算单位于1961年由人民公社向通常由几百户人家组成的生产大队转变,再于1962年向只含几十户人家的生产队转变,由此,三项征收后的生产所得也就变成了在生产大队,最后在生产队中间的分配。在逐步过渡到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过程中,国家还恢复了之前被取消的自留地且扩大了社员家庭副业的生产,这些在改善农民生活的同时,也起到了极大的示范作用。另外,在1956年和60年代初,也曾出现过包产到户的实践,但这些实践还是分别被后来的政治斗争所埋葬。
1978年以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逐步推广,历经了从包产到组、包产到户、包产到劳直至大包干等阶段,并且以大包干为其最终且最主要的存在形式。
包产是由干部或队长跟农户以合约的形式议订一个定量的产额,这定额大约是过去几年的平均产量。若收获的真正产量是比这包产额为高,那额外的产量就由农户独占,包产到组是有四、五户的,额外产量是由户与户之间议订分享。包产额之内的收获,除去了三项征收(大约百分之十至二十),所余的就要依农户的工分多少而跟生产队的其它农户分享。包产到户等则由此类推。
至于包干,其中的干是指三项征收,在包干制下,干以上的产品都归农户独占。
从以上的历程我们可以看出,由最初的大锅饭都后来的大包干,它们都有减少劳动成果分享的功效,那是不是这些对改革前后农业效率的高低差异造成了影响呢?接下来,就是要对人民公社体制下农业低效率的原因进行尝试性的分析了。但需要明白的是,即使确实是减少成果分享的措施促成了改革后的农业效率高于人民公社时期的,我们仍要牢记,改革绝对不会止于此,为了进一步提高农业效率,在更为重要的转让权上仍有许多文章待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