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版块 我的主页
论坛 经济学论坛 三区 微观经济学
1382 0
2011-11-20

扯淡经济学之(二十四)何谓自愿

    张五常说:“自愿的交易含意着每个参与者皆获利”,但是何谓自愿呢,他老人家并没有交待。我认为,在这句话中,“自愿的”三个字纯是多余的:因为人是自私(利益最大化)的,而交易是人在局限条件下的选择,在该局限条件下“皆获利”是必然的。当你面对持刀的劫匪时,之所以乖乖把钱包掏出,是因为你认为这样对你是有利的,而这对劫匪也是有利的——但这种“皆获利”,显然并不是你“自愿的”。

在《经济组织与交易成本》一文中,五常先生认为,“私人产权提供了一种独有的好处,使个人财产的所有者享有不参加某一组织的选择权。”这当然是在谈私人产权,但却道出了自愿的真正含义——有说“不”的选择权。

弗里德曼在《资本主义与自由》里也说,通过自愿的结合进行协调的可能性来自一个基本的——然而经常被否定的——命题,即:进行经济交易的双方都可以从中获利,只要交易双方是自愿的而且是不带欺骗性的。”

但和张五常的藏着掖着不同,弗里德曼还明确的说:“合作完全是个人的和自愿的,其前提条件为:(a)企业是私有的,从而,签订合同双方最终还是个人;(b)个人确有自由来参与或不参与任何具体的交换,从而每件交易完全是自愿的。”而这两个前提条件都与利无关,除非引入自私假设,是不能由它们推出“皆获利”的;如果你愿意引入利他假设,那么就会含意着每个参与者皆利他。

说“自愿的交易含意着每个参与者皆获利”,并没什么大问题;但是,如果你想利用“逆否”来推理一番,问题就多多了。令A=“自愿的交易”,那么,非A=“不自愿的交易”,“自愿的不交易”,还是“不自愿的不交易”?这一点,可以参考“逆否命题及有关推理”一节:就像“下大雨必有云”中的“大”是多余的一样,在这里“自愿的”也是多余的。

可是,怎么样才是有说“不”的选择权呢?或者说,说“不”的选择权是可操作的么?面对要你交出钱包的持刀劫匪,你当然可以说“不”;但除非你可以制服他,我想你不会轻易说“不”的。也就是说,说“不”是需要条件的,要有切实的可操作性才行。

一系列矿难后,有关部门终于发出一纸公文:今后企业尤其是煤矿企业存在重大隐患并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时,工人有权拒绝作业。在我看来,这"有权拒绝"倒是有把官老爷们的不作为合法化的嫌疑!真出了什么事,他们就可以说:给他们权利了,他们自己不行使啊!说不定哪天,国家质检总局会有这么一条颁布出来:消费者有权自己检验奶粉是否添加三聚氰胺等一切有害成分,消费者有权拒买添加有害成分的奶粉;凡自己不行使权利者,一切后果自负。

据说,《食品安全法》出台后,著名导演冯小刚很不满:“如果你要明星对这个食品的安全负法律责任的话,播出广告的电视台负不负连带责任?还有国家质检部门,他们是不是该负连带责任?我觉得这是个片面的、不公正的法律”,“你让明星都歇了,又对税收有什么贡献?”当然当然,生产厂家、电视台和国家质检部门绝对的都有责任,但是但是,这广告,你明星可以“不”做啊!冯大导演可能说,我们明星还要吃饭呢;那么,我们的回答是,我们消费者还要要命呢。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相关推荐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说点什么

分享

扫码加好友,拉您进群
各岗位、行业、专业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