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督导的含义: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给所属的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人员,依据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督导的原则与要求,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下级政府的教育工作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有目的、有计划的监督、评估和指导,并向同级和上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反馈有关信息,提出建议,为政府教育决策提供依据的一系列教育管理活动。
第十章 教育督导与教育评价
教育督导不同于一般的教育指导:1)它是各级政府的责任,而不仅仅是教育部门内部的事;2)它拓宽了工作内容和权限,不仅督学,还要督政;3)它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督导的原则与要求,依照一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来进行活动,以保证教育督导工作的权威性,科学性。 4)它完整地体现了教育督导的职能:对下监督、指导,对上参谋、反馈。
①监督职能(最本质最核心职能)②评价职能③指导职能④反馈职能
2.教育督导的职能: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