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通常所说的“良心活”一种情况。
做口头约定的双方(做约定时无第三方在场)如果有一方违约,双方都知道这种违约行为,但第三方很难获得甚至不能获得违约的证据。这是不完全合同的一种比较极端的形式。人们为了减小合同的不完全性,强调了书面合同的重要性,并进一步研究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其实即使把约定以书面形式表达并确认出来,仍然存在类似上面的困难。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是约定双方难以事先完全预料的,对各种可能情况的确认(取证)方式也是约定双方难以用语言精确表达的,对各种可能情况确认(取证)的可能性也是不一样的,等等这些都是难以完全在合同中写出并写明的。就一般而言,再“严密”的合同也有事先考虑不到的情况(比如还可能出现约定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上的差异),也就是说合同总是不完全的,会有剩余权利(比如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权与对“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剩余权利的配置直接关系到资源的配置效率。
比如,合同中对“不可抗力”的界定,是采用描述法还是列举法?描述法似乎可以用概括的方式穷尽所有情况,但描述是不可能严格清晰的,人们对具体描述的理解是可能有差异的(甚至故意有差异);列举法的清晰性比描述法高,但列举法又不可能严格穷尽所有情况。人类认识与语言的局限给第三方证实带来了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