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意义上抽象的和人际之间可比较的具体的)劳动时间作为标价计价工具
(目前而言,具有理论意义,不具有实践意义)
1、个人意义上的抽象劳动时间作为标价计价工具(实质上是一种个人意义上的心理定价工具)
设想一个例子:有一个钓鱼爱好者,周末驱车到山里某个神秘钓鱼点进行野钓,用时3小时,钓到10条鱼,尽兴而归。
本次钓鱼的装备投入、油耗、车辆折旧、鱼饵费用、用时、体力消耗、脑力付出等,标价计价为5个抽象劳动时间。
(也就是手段的总标价计价为:5个抽象劳动时间/本次钓鱼手段)。
钓到的10条鱼及钓鱼带来乐趣,标价计价为10个抽象劳动时间。
(也就是目的的总标价计价为:10个抽象劳动时间/本次钓鱼目的)。
这里的抽象劳动时间是个人意义上的标价计价单位(实质上是一种个人意义上的心理定价单位)。
2、个人意义上的抽象劳动时间作为标价计价工具转为人际之间的可以比较的具体劳动时间作为标价计价工具
个人意义上的抽象劳动时间作为标价计价工具时,难以在人际之间进行投入产出的比较计算。也就是说,换成另一个人,不一定会认可投入为5抽象劳动时间、产出为10抽象劳动时间。
为了在实践上能进行人际之间的投入产出的比较计算,必须引入可比较的具体劳动时间,把个人意义上的抽象劳动时间转化为人际之间可以比较的具体劳动时间,比如:
(1)把投入的5抽象劳动时间转为5具体劳动时间,比如24小时制的5个小时。
(2)把产出的10抽象劳动时间转化为10具体劳动时间,比如24小时制的10小时。
这样,采用24小时制的可比较的具体劳动时间后,产出总价10小时劳动时间(得、目的、产出、收入)>投入总价5小时劳动时间(舍、手段、投入、成本)。也就是,对于主体来说,舍弃小投入(劳动时间),换得大产出(劳动时间)。
3、具体的可比较的劳动时间作为标价计价工具,在市场交易中难以交付或根本不能交付
还以本例来说,再想象一个虚构场景:在海鲜市场,钓鱼人和A讨价还价一番后,双方达成共识,钓鱼人把10条鱼卖给A,交易总价为10个小时的劳动时间。为完成交易,A要交付给钓鱼人10个小时的劳动时间的总支出,同时钓鱼人要从A那里获得10个小时的劳动时间的总收入。这个交易很难实践或者说就不能实践。想象一下,A的10个小时的劳动时间在哪里放着,怎么取得出来,又如何传递交付给钓鱼人,钓鱼人又如何得到、保存这10小时的劳动时间,又如何转做其他用途,都是难题。

注意:10个单位的劳动时间不同于10个单位时间的劳动。即,10个小时的劳动时间,不同于10个小时的劳动。一个是时间,一个劳动,二者完全不同。
4、将可比较的具体的劳动时间进行数字化,转成数字意义上的特定数字货币的可能性
在实践中,以通行货币作为标记计价工具可用于比较投入和产出,比较成本和收入,计算盈利和亏损。现在,会计账簿的常用计价单位或计价工具是通行货币,并没有采用劳动时间作为标价计价工具。
但是,我们可以大胆的设想一下、想象一下,在当今的移动支付时代,如果能把上面标价计价工具的可比较的具体劳动时间转成移动设备上的数字劳动时间,那么就可以像使用数字货币一样进行市场交易了。此时,数字化的劳动时间,其实就可以认为是一种特殊的数字意义上的特定数字货币了。当然,这只是一种头脑风暴式的设想,只是一种可能性想象,是否可行以及能否在真实世界实践应用就不得而知了。[tongue]
在想象中(或理论上),只要有人际共识约定,一切通行货币计价都以转换为具体劳动时间计价(比如以小时或天或月或年为单位进行计价),也可以转化为实物计价(比如采用品种一样大小近似重量上下浮动一个标准差值的5天以内的新鲜鸡蛋进行计价)。经过这样想象式的理论推演,用作标价计价工具的具体劳动时间,可以说也算是(想象的或理论意义上的)一种特殊货币形式。以有限的货币史知识来看,似乎历史记录中还没有发现哪个社会群体大规模大面积的采用劳动时间作为投入产出、成本收入、盈亏等标价计价工具的。
大体来看,(个人意义上抽象的和人际之间可比较的具体的)劳动时间作为标价计价工具,目前而言,具有理论研究意义,不具有实践应用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