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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检验检测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工作,提高投资效益,保障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ZF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研究院(所、室、中心)、部处、实验室等,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食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处归口负责。各单位应确定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设备购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  食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购置经费财务处统一管理,分项核算列支。

第五条  食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购置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合理和诚实信用等原则。

第二章  论证和审批

第六条  购置食品检验检测实验室仪器设备前,应组织可行性和必要性论证。论证评审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组织。

第七条  购置根据论证评审的结果,通过办公系统报批设备购置申请。具体金额标准由实验室与设备处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论证必须采取相关有效的论证措施:

1)向供应商发出邀请,并填写回执,供应单位必须提供准确的时间及地点(或相关展会),对所需采购的仪器提供展示、演示。

2)组成三人以上的观摩团,按其指定的地点进行观摩考察,考察后呈报《论证报告》。

3)观摩团应配备视频设备,对所考察的全程应做好记录及备案工作与《论证报告》一并提交。

第三章  合同执行

第九条  请款、接货、安装、调试、验收、报销等合同执行工作由各购置单位具体负责,食品检验检测实验室与设备处予以协助。

第十条  购置应按采购合同条款要求,及时到财务处办理请款手续,并由财务处将货款支付卖方。

第十一条  设备安装调试工作一般由供应商工程师负责。应供应商请求,购置工程技术人员可以给予协助。

第十二条  金额10万(含)元以上的设备到货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由购置专家组成的验收小组负责。合同金额100万(含)元以上的,食品检验检测实验室与设备处应指派人员参加验收小组。供应商要求指派人员参加验收小组时,其人数不得超过1/3。验收工作一般应在设备到校后60天内完成。

第十三条  凡数量、质量或技术指标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购置单位或验收小组应及时书面报实验室与设备处。实验室与设备处会同购置单位拟定验收问题解决或索赔方案,进行对外交涉。

第五章  食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采购

第十四条  招标采购单台或批量的仪器设备总价在4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统一组织招标采购,具体实施细则详见《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采购方式分为:招标采购、非招标采购(集中采购、学校采购、自购或参加展会采购)。

一、集中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仪器设备的采购,按照集中采购办法执行。

二、学校采购:不在集中采购范围内的,或在集中采购范围内,但因价格等因素造成采购成本不合理的仪器设备,可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提供的协议供货厂商名单范围内采购。

三、各部门应大力推广展会采购:尽可能利用设备仪器比较集中的大型展会,在展会现场多方比对、多方询价,对学校节省采购成本。

四、自购:专业性较强或本应采取集中采购的仪器设备,如用户因特殊要求需自购的,用户需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自购。

五、需到厂家自购设备的必须由学校批准,自购形式应以中立的采购模式为主,例如展览或企业自发的演示及展示会议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设备购置过程结束后,应及时收集整理相关商务和技术资料并存档。商务档案存食品检验检测实验室与设备处。

第十五条  购置单位应按食品检验检测实验室仪器设备方面有关管理规定,凭采购发票及时建固定资产帐,完成财务报销,并负责设备日常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食品检验检测实验室仪器与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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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3 10:12:41

学习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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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3 10:34:30
有完整版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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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7 05:18:35
有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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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7 14:26:25
供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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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0 04:54:15
学习一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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