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细则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事实上施细那么〔以下简称
〝条例〞、〝细那么〞〕的规定精神,制定本
方法。第二条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
缺失。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
差不多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它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条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
一样应遵循以下原
那么:〔一〕权责发生制原
那么。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那么。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
提早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
那么。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
那么。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
那么。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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