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是否可以视为违约金(三)
合同商定的“滞纳金”是否可以视为违约金〔三〕
滞纳金数额计算应当坚持自愿、公平和老实信誉原则,不应拘泥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根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根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商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如今一般根据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的数额。本案中,由于被告黄晓军在原告起诉前分文未付,故其违约日期应当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9月3日〔立案前一日〕。根据最高法院的批复进行计算,被告黄晓军应当给付原告滞纳金 51 660元。而按照协议的商定,被告黄晓军应当给付原告滞纳金1230万元。很明显,根据不同的计算标准得出的数额相差巨大,按照协议的商定所计算得出的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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